(2)以訾征赋
2026年04月19日
(2)以訾征赋
“訾”又作“赀”,与“资”通用。“訾赋”与“訾算”同义,不过,“訾算”应是其原始名称和法定称谓罢了。这是指汉廷对民户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汉代的“訾赋”、“訾算”和秦代的“訾罪”不一。“訾罪”往往是罚钱财、罚实物。如“不从令者,赀一甲”;“弃妻不书,赀二甲”;“擅奇祠,赀二甲”等等,都带有经济制裁的性质,这从《睡虎地云梦竹简》中可以得到证实。“訾赋”或“訾算”和汉代的“算赋”、“口钱”、“更赋”也有区别,它不是以丁身为本,而是以訾财为宗;口算、更赋基于人身,訾赋基于户訾,二者迥然各异。《盐铁论·未通篇》说: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
说明“以訾征赋”,是在“军阵数起,用度不足”情况下实行的。征收“訾赋”是为了解决军需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訾赋的税率问题,可能在各个时期不一样。从现有材料看,西汉一代,在较长的时间内,或许实行了有訾万钱而一算的制度。即有訾一万,纳税一百二十钱,其税率约为百分之一点二的比例。如据《汉书·景帝纪》注引服虔曰:“赀万钱,算百二十七(文)也。”又应劭曰:“限赀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服虔、应劭二人,都说有訾一万,征税一算。这应该说是个有力的证据。
但《汉书·王莽传》又云:“一切税天下吏民,赀三十取一。”訾赋率为“三十取一”,征课量甚重!这恐怕只是暂时的权宜之策,是新莽时期国家财政在极度困难情况下的非常措施。它不是两汉的常规,而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