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奖惩制度的执行及其意义
秦汉时期,刑法的执法机关及其主吏,在中央设有廷尉。据《百官表》云:“廷尉,秦官,掌刑辟。”其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汉成帝时,于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权,遇有重大案件,其他高级官吏也参与审判,称为“杂治”。而地方的司法事宜,则由郡县的守、令兼任。郡设“决曹掾”为专职司法官。当时地方的司法机关权力不小,一般案件均可处理,只是遇有重大疑案才转呈廷尉,或由丞相及其它行政官吏共同审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那么,当时职掌军法的机关及其主吏者何?从一些记载看,它似乎和普通刑法的司法部门不尽相同。秦汉时期,军队的赏罚大权,主要是掌握在皇帝、主帅之手。但具体工作,乃一般坚持“军正执法”的原则。
何谓“军正”?《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说:“军正古官,主军法者也。”钱文子《补汉兵志》云:“军正、(军)正丞掌军法。”由此可见,所谓“军正”,是指军中执法之官,也就是军内职掌军法的主要吏员。
“军正”,古官。秦汉皆备,且为军内重要的职官建置之一。当时,南北军中有军正,将军幕府也设有军正。《汉书·百官表》:“高帝五年,军正阳咸阳为少府。”“昭帝始元五年,军正齐王平子心为廷尉。”《李广利传》:武帝诏曰:“军正赵始成,功最多,为光禄大夫。”又《后汉书·王霸传》:“霸少为狱吏,后为功曹令史……光武谓官属曰:‘王霸权以济事,殆天瑞也。’以为军正,爵关内侯。”这些事例表明,汉代军正的人选和任命问题,自有它确定的标准。
至于军正的地位和具体职权范围问题,首先让我们回顾如下事例,以求参证: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监军庄贾后至,穰苴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逐斩庄贾以殉。”
《汉书·艺文志》:“(武帝时)军政(正)杨仆捃摭遗逸,纪奏兵录,犹未能备。至孝成,命任宏论次兵书为四种。”
《汉书·卫青传》:“元朔六年,大将军(卫)青出定襄,斩首虏万余人。……苏建尽亡其军,独以身得亡去,自归青。青问其罪(军)正闳、长史安、议郎周霸等:‘建当云何?’霸曰:‘自大将军出,未当斩裨将,今建弃军,可斩,以明将军之威。’闳、安曰:‘不然,兵法:小敌之坚,大敌之禽也。’今建以数千当单于数万,力战一日余,士皆不敢有二心,自归而斩之,是示后无反意也,不当斩。’青曰:‘青幸得以胏附待罪行问,不患无威,而霸说我以明威,甚失臣意。且使臣职虽当斩将以臣之尊宠而不敢自擅专诛于境外,其归天子,天子自裁之,于以风为人臣不敢专权,不亦可乎?’军吏皆曰:‘善。’遂囚建行在所。”
《汉书·胡建传》:“(胡建)孝武天汉中,守军正丞……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建欲诛之,乃约其走卒曰:‘我欲与公有所诛,吾言取之则取,斩之则斩。’于是当选士马日,监御史与护军诸校列坐堂皇上,建从走卒趋至堂皇下拜谒,因上堂〔皇〕,走卒皆上。建指监御史曰:‘取彼。’走卒前曳下堂皇。建曰:‘斩之。’遂斩御史。护军诸校皆愕惊,不知所以。建亦已有成奏在其怀中,遂上奏曰:‘臣闻军法,立武以威众,诛恶以禁邪。今监御史公穿军垣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市,不立刚毅之心,勇猛之节,亡以帅先士大夫,尤失理不公。用文吏议,不至重法。《黄帝李法》:‘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臣谨按军法:‘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建由是显名。”
综合以上实例,从军正的职责角度考察,至少可以反映出这样几个问题:(1)军正“纪奏兵录”,熟悉军法,负有承担军法咨询的任务。(2)军正有司法审议之权,主将对违纪军人进行判决、量刑时,军正可直接参与案件的审议。(3)军正“谨按军法”,且在执法的过程中,“执事不诿上”,权力很大。军正不属将军,将军有罪,军正须上报中央(皇帝)裁决,而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犯罪,军正则可对其依法惩办。(4)有时军正还有权领兵打杖。这些,不仅表明职掌军法的吏员主要是军正及其属官“丞”,而且反映了军正的权限范围。所以《晁错传》说:“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如此而劝以厚赏,威以重罚,则前死不还踵矣。”
秦汉军法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重赏重罚、信赏厉罚来充分发挥军队的职能作用。当时因受生产力水平和政治条件的制约,军法虽然还不如后世完备,法律体系亦比较简单。但军法的执行,对军队建设来说,仍具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军法的执行有助于维护军队的法律秩序。古今中外的军事家,都懂得治军离不开军法。著名军事家孙武在著作中写道:“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129]他认为,凡作战指挥、粮草供应、军队纪律等都应处置有“法”。秦汉时期的军法,对军人如何当赏,如何当罚,均有一定的规定,赏罚标准严明,军内执法吏员可以运用这些规定作为奖惩的法律依据。这就有助于维护军队的管理和法律秩序。同时,军法令在必行,它不仅可以协调左右,调整关系,维护军纪;而且对某些可能走上违纪、犯罪行为的人,起着警戒和约束作用,使军人的行动纳入封建规范化体系。
其次,军法的执行有助于巩固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吴子》说:“若法令不时,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一个国家要建立强大的军事力量,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用的军事法制,自古皆然。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使秦国崛起;吴起用法理军,威振中原,扶魏救齐;汉初周亚夫以法治军,所向无敌,平定七国之乱,这无一不与军事上的立法定制紧密相连。大量史实证明,以法建军,依法治军,就能以少胜多,以弱胜强。就能振兴士气,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西汉一代,尤其是武帝时期,军队的战斗力较强,南平百越,北击匈奴,打通河西走廊,势力伸向漠北,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时重在申张军法,对提高军队素质亦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军法的执行有助于保障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犯,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军法,是国家根据军队建设的规律,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有关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关系进行控制与调整的法律体系。秦汉时期制订的军法,不仅是保障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而且对集中军权,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1]《汉书·艺文志》。
[2]《韩非子·五蠢篇》。
[3]《汉书·张良传》。
[4]《汉书·项籍传》。
[5]《史记·卫青列传》。
[6]《三国志》注引王沈《魏书》。
[7]《周礼·夏官·诸子》。
[8]《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9]《商君书·错法》。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1页。
[12]《列宁选集》,第29卷,第438页。
[13]如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载:齐“庄公为勇爵”。这是军功爵制的早期形态。又《左传》哀公二年,晋大夫赵简子在一篇誓师词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显然也是军功爵制的性质,不过,这在当时为临时措施,并未形成制度。
[14]《说苑·政理》。
[15]《史记·赵世家》。
[16]《战国策·燕策二》。
[17]《史记·乐毅列传》。
[18]《史记·商君列传》。
[19]《商君书·赏刑篇》。
[20]《汉书·高帝纪》。
[21]《后汉书·光武帝纪》。
[22]《商君书·境内篇》。
[23]《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356、380,358、150,151。
[24]《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356、380,358、150,151。
[25]《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356、380,358、150,151。
[26]《史记·肖相国世家》。
[27]《汉书·樊哙传》。
[28]《史记·绛侯世家》。
[29]《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
[30]《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序。
[31]《史记·卫将军骠骑将军列传》。
[32]《史记·卫将军骠骑将军列传》。
[33]《汉书·霍去病传》。
[34]《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0页。
[35]《睡虎地秦墓竹简》。
[36]《史记·卫青列传》。
[37]《汉书·匈奴传》。
[38]《汉书·冯奉世传》。
[39]《汉书·西南夷传》。
[40]《汉书·成帝纪》。
[41]《后汉书·马援传》。
[42]《后汉书·祭遂传》。
[43]《后汉书·陈球传》。
[44]《后汉书·段颍传》。
[45]《后汉书·冯绲传》。
[46]《后汉书·张奂传》。
[47]《史记·白起列传》。
[48]《汉书·高五王传》注。
[49]《汉书·武帝纪》。
[50]《上孙家寨汉简释文》037、093、123,见《文物》1981年第2期。
[51]《上孙家寨汉简释文》044、056、027、232、218、354。
[52]《汉书·匈奴传》注引孟康曰。
[53]《汉书·匈奴传》。
[54]《汉书·霍去病传》。
[55]《后汉书·光武帝纪》。
[56]《韩安国传》曰:“于是下(王)恢廷尉,廷尉当恢逗挠,当斩。”沈家本《汉律摭遗》说:“此传言逗挠者,疑是有司断狱,约律文之,非直称律文也。”窃意“逗挠”与“逗留”虽有微别,但总体精神一致,不另具,可互相参证。
[57]《尉缭子·重刑令》。
[58]《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59]《史记·东越列传》。
[60]《汉书·武帝纪》。
[61]《史记·陈涉世家》。
[62]《汉书·李广传》。
[63]《汉书·公孙敖传》。
[64]《汉书·匈奴传》。
[65]《后汉书·庞参传》。
[66]《汉书·赵食其传》。
[67]《睡虎地秦墓竹简》。
[68]《上孙家寨汉简释文》063、197、284,见《文物》1981年第2期。
[69]《汉书·王尊传》。
[70]《东观汉记》。
[71]《后汉书·桓帝纪》。
[72]参见《九朝律考》卷一。(https://www.daowen.com)
[73]《汉书·公孙敖传》。
[74]《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75]《史记·韩长孺列传》。
[76]《汉书·武帝纪》。
[77]《睡虎地秦墓竹简》。
[78]《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79]《汉书·冯奉世传》注引。
[80]《孙子·计篇》。
[81]《睡虎地秦墓竹简》。
[82]《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转引自《汉简研究文集》第35页。
[83]《汉书·王尊传》。
[84]《汉书·王莽传》及师古注。
[85]《汉书·功臣表》。
[86]《汉书·段会宗传》。
[87]《史记·冯唐列传》。
[88]《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功臣表》。
[89]《汉书·宣帝纪》、《车千秋传》。
[90]《白帖》。
[91]《汉书·武帝纪》。
[92]《史记·朝鲜列传》。
[93]《睡虎地秦墓竹简》。
[94]《白帖》九十一。
[95]《汉书·成帝纪》。
[96]《居延新简》74,EPT68:21——23。
[97]《睡虎地秦墓竹简》。
[98]《居延汉简甲乙编》52·17。
[99]《睡虎地秦墓竹简》。
[100]《疏勒河流域所出土的汉简》838。
[101]《居延新简》74,E.P.T 57:108。
[102]《史记·周亚夫列传》。
[103]《汉书·赵充国传》。
[104]《史记·周亚夫列传》。
[105]沈家本《汉律摭遗》。沈按《郑志》引作《军礼》。
[106]《汉书·胡建传》。
[107]《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引《军法》。
[108]《后汉书·陈忠传》。
[109]《睡虎地秦墓竹简》。
[110]见《汉书·五武子传》注引师古曰及《汉书·韩延寿传》。
[111]《居延新简》E.P.T 68·83——92;59·163。
[112]《汉律摭遗》。
[113]《史记·周亚夫列传》。
[114]参见《汉律摭遗》。
[115]《汉书·王莽传》。
[116]《周礼·大司马》。
[117]《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118]《汉书·武帝纪》元光六年条。
[119]《汉书·公孙贺传》。
[120]《汉书·武帝纪》注引如淳曰。
[121]《上孙家寨汉简释文》259。
[122]《汉书·武帝纪》。
[123]《后汉书·桓帝纪》。
[124]《白帖》。
[125]《汉书·刑法志》。
[126]《上孙家寨汉简释文》256、021。
[127]《史记·大宛列传》。
[128]均见《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129]《孙子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