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察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章 监察制度[1]

古代中国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之下,所谓“监察”,实际上只能是君主单方面对臣下实行的“监察”;而臣下对君主,最多也只能享有有限的“规谏”权,根本谈不上什么“监察”。这是通例,也是传统,魏晋南北朝理所当然的毫无例外。

古代监察制度既然只能是君主对臣下的监察,因此,代表皇权的监察权力之大小,自必反映皇权的强弱,反之亦然。魏晋南北朝是战乱时期,皇室与大族势力的消长频繁,故此反映在监察权上的强弱变化也十分复杂。(https://www.daowen.com)

魏晋南北朝的监察制度,从监察官的职任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专职监察机构及其官吏;二、兼职监察官员;三、君主直接任命并控制的监察官吏。下面就按此三类,分节进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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