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前期三都大官折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北魏前期三都大官折狱[90]

北魏前期的政权和十六国少数族贵族政权同样实行胡、汉分治制。河北、山东、关中和河西等地是军事占领地区,从司法上来说,实行的是军法管制体制,鲜卑都督、镇将、刺史、守令是分散在各地的最高司法官,生杀予夺,唯其好恶从事,无所谓法制可言。而在其稳定的统治区——“甸服”,对待以鲜卑部民为主的“国人”,则实行以“三都大官”为代表的司法体制。《魏书》卷111《刑罚志》称:“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鞠辞,而三都决之。”说明“三都”是甸服地区的最高司法长官;也可以说他们是全国地位最高的司法官。

北魏建国之前,在拓跋部的行政组织中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由其军事行政长官(四部大人)共同处理诉讼事务。[91]

建国后,在“甸服”地区,行政长官和司法官员分离,“三都大官”就成为该地区地位最高的司法官。“三都大官”由“四部大人”脱胎而来,司法形式和内容都带有较浓厚的部落制残余。首先,据严耀中考证,三都大官(外都、内都、中都)同时设置6人(即每都2人),在品秩和行使职权上没有高下之分,颇有点“集体办公”、“集体领导”的味道;其次,三都大官主要负责解决或审讯鲜卑部民之间辞讼,但对“甸服”地区经过都官尚书、殿中尚书初审连署过的案件,也具有复审权,说明三都大官地位高、权力很大;再次,由于审讯对象是北魏立国之本的“六部民”,因此,审讯时,“不加捶楚。”[92]审讯过程中,“私谒不行。”[93]而且,很多三都大官能够做到“鞠狱称平”,[94]“号为公正。[95]显然是要笼络这些“立国之本”的部民,凭借他们在战斗中的剽悍,来统治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以汉族为主的被统治各族人民。

随着北魏统治在中原等地区日益巩固,拓跋军事贵族通过本族部民对中原等地区的军事占领,逐渐为以拓跋皇帝为首的鲜、汉统治者对全体鲜、汉人民的政治统治所取代,从而司法体制也必须随着发生变化。首先,少数汉人世族豪强充当“三都大官”,如王宪、王嶷[96]、张蒲[97]、刘昶。[98]其次,司法机构在扩大,官员在增加,从献文帝以后,作为三都大官属员的“令”、“下大夫”和“奏事中散”等,不断见诸史籍。[99]再次,三都大官的职权也在日益扩大,如“主司品臣”,[100]即考评所属官员。[101](https://www.daowen.com)

以上这些,只不过是司法制度的渐变。这种被动的渐变显然无法适应拓跋部民身份日益接近汉族平民,汉人世族和鲜卑权贵联合统治日益巩固这一深刻的社会变革。过去那种建立在胡汉分治基础上的“三都大官”司法制,面对着日益沦落的拓跋部民争议,诉讼越来越多,到献文帝末年,“诸有囚系,或积年不断,群臣颇多以为言。”[102]

孝文帝即位后,“留心刑法。”[103]他除了尽力把忠孝礼义等儒家伦理引入北魏法典之外,更重大的变革是改革官制。太和十五年(公元491年)孝文帝用“大理卿”取代“三都大官”,使胡汉分治的司法制度,转轨到反映拓跋皇帝为首的胡汉联合统治下的单一司法体制上来。这一变化,不仅可以从太和前《职令》中不见“三都大官”来进行推测,更可以从《魏书·广陵王羽传》中得到证实。[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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