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及官佐、职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 地方司法及官佐、职掌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州、郡、县三级制。置刺史、太守、令长以理民事,而司法(解决民间辞讼及刑狱事)为其重要内容。今据《御览》卷256~269所载魏晋南北朝良、酷刺史、守、令资料,列表于次(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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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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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览》所载良、酷地方长吏152例,其中与审讯、司法有关者占1/4还多。又《三国志·仓慈传》末陈寿有言,称“自太祖迄于咸熙(曹魏元帝年号,公元264~265年),魏郡太守陈国吴瓘、清河太守乐安任燠、京兆太守济北颜斐、弘农太守太原令狐邵、济南相鲁国孔图示,或哀矜折狱,或推诚惠爱,或治身清白,或摘奸发伏,成为良二千石”。[105]有关良二千石所举治绩,“哀矜折狱”置于首位,也说明地方官“治民”,司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御览》所举三级地方长吏中,与司法有关者,刺史占18%;太守占23%;令长占41%。曹魏太和(公元227~232年)中,仓慈为敦煌太守,“先是属城狱讼众猥,县不能决,多集治下。慈躬往省阅,斟酌轻重,自非殊死,便扶而遣之。”[106]北魏时,李崇为扬州刺史,寿春县人苟泰、赵奉伯争一小儿,“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李崇以刺史受理并审断此案。[107]可见一般民间诉讼,主要是在县一级解决,“县不能决”,才集于郡;“郡县不能断”,则上送州刺史审理。

以上属于常制,也有特例。曹魏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其妻盈不服,“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108]窦礼为士兵,其妻子属“士家”,注入“兵籍”。兵籍藏于州府,因此,盈要申诉不是去县、郡,而是先至州府;州府不理,不得已至廷尉自讼。

北齐天统三年(公元567年),任城王高湝为并州刺史,“时,有妇人临汾水浣衣,有乘马人换其新靴驰而去者。妇人执故靴诣州言之”,湝即受理此案。[109]案发于州治所,百姓亦可直至州衙申诉,似亦不必非县而郡、郡而州的按级次第申讼。

案件的申报,与原告的身份有着重要的关系。据《晋书·王彪之传》,“狱主”(原告)如果有“王爵”,其案件可以交由中央司法机构——廷尉审理;若“身无王爵”,则归地方官受讯,但被告者的身份却与此无关。[110]

地方官府除刺史、太守、令长等长吏之外,还专门设置负责司法工作的机构和官佐。《御览》卷264“司法参军”条在引《后汉书》周燕在宣帝时为郡决曹掾事之后称:“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或为法曹。”《御览》所引出自《后汉书》卷81《周嘉传》。传末并无“两汉有决曹、贼曹掾”等语,此段当系《御览》编撰者据史实概括而附加于后者。说明魏晋南北朝以至隋唐,“贼曹”、“法曹”为地方官府的司法机构,“决曹掾”、“贼曹掾”等为具体承办司法工作之佐吏。《唐六典》卷30“法曹参军”称:“汉魏以下,州郡有赋曹、决曹掾,或法曹,或墨曹。”对比上引《御览》,则“赋曹”显为“贼曹”之讹,而地方与刑狱有关之曹,法曹外另有“墨曹”。

魏晋南北朝时期,州刺史、郡太守多为带将军号领兵都督所兼,军府僚佐浸州、郡佐吏职任,专理刑狱的司法机构及佐吏,仅见于北魏、北齐。魏咸阳王元禧为司州牧,曾用薛脩义为法曹从事。[111]天保(公元550~559年)初,北齐清河王岳为司州牧,立《西门豹祠堂碑》,[112]碑阴题名的属佐中有:

法曹从事2人法曹掾6人法曹史7人  (魏郡、阳平各1)

根据严耕望考订,州军府、郡府、县府有关刑狱的僚佐则为数较多,我们据严氏的考订,可以列表于次:

(1)州军府司法僚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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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有两点需要说明:1.刘宋时,贼曹十分发达,除大小府均置贼曹外,据《宋书·南夷·林邑传》和《宋书·傅弘之传》,贼曹又分前部和后部;又据《宋志》及《宋书·谢诲传》,从东晋末开始,又有“长流贼曹”、“刑狱贼曹”和“城局贼曹”。贼曹之职掌为“督刑狱事”。[113]而北魏、北齐却不见置“贼曹”。2.刘宋法曹参军是否“参与刑狱之事”,严氏称“不能据此为断”。即其职掌似不明确。而北魏、北齐均置法曹行参军及掾、史。《唐六典》卷30称唐“法曹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为地方专职司法机构(法曹)及官佐(司法参军)。是否可以认为法曹取代贼曹成为地方司法机构,实起于北魏太和改制?

(2)郡国及县府司法佐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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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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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耕望考汉代郡制,在门下贼曹之外,又有贼曹,为列曹之一。《晋志》不载列曹而及门下贼曹。《金石录》卷20《彭祈碑阴》题名,除门下贼曹外,又于户、金等外曹间载有“贼曹史”;《隶续》卷21《南乡太守司马整碑阴》,前有“门下贼曹”,后于外曹金、左兵之间载“贼曹掾”。两碑均有门下贼曹(与《晋志》合),又有贼曹掾、史。门下贼曹与门下诸职同列;贼曹掾史与分职诸外曹同列。[114]则晋制实际上是承袭汉制。刘宋时,州府贼曹之职纷繁,已于前论及。而北朝时,除北齐县府一见“贼曹掾”(出于《隋志》)外,均称“法曹”而门类简化,说明地方司法佐吏单一化倾向发展,而且,《御览》所谓“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或谓之法曹”之记载概括出了发展的倾向。州、郡、县从门下贼曹以及贼曹掾、史,到法曹行参军、法曹掾、法曹史、法曹佐等,其职任均为主“掌刑狱”,即是具体帮助州、郡、县的长官,做有关司法方面的档案、侦审等工作的佐吏。

[1]制定《魏律》的时间,从沈家本《历代律令》上册“律令”三,“魏新律”。

[2]《玉海》卷65引此作“韩遂”。

[3]《晋书》卷30《刑法志》。

[4]《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郎中员外郎》注。

[5]《晋书》卷30《刑法志》。

[6]《晋书》卷2《文帝纪》。

[7]此据《晋书·刑法志》。实际上,从事法典编纂的主要是杜预,因此《隋书·刑法志》称“杜预《律本》”,《唐书·艺文志》二称贾充、杜预《刑法律本》。

[8]据《晋书·刑法志》标点本校勘记17,引《隋书·刑法志》、《唐书·艺文志》二,证明《泰始律》为21卷。

[9]《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郎中员外郎》注。《晋书·刑法志》称,《泰始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标点本校勘记18,引《通典》卷163、《通志》卷60、《通考》卷164,称均作“六百三十条”。

[10]张晋藩著《中国法制史》第62页,称《泰始律》比《汉律》减少4369条。

[11]《南齐书》卷48《孔稚硅传》作“宋躬”,时为永明九年(公元491年),所作唯“抄撰同异,定其去取”,成《律文》20卷,《叙录》1卷,此即《永明律》。《唐书·艺文志》二,“宋躬”作“宗躬”。

[12]《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郎中员外郎》注。

[13]《隋书·刑法志》作“参议断定”者9人,加蔡法度为10人,与《唐六典》卷6注符合;而《梁书·武帝纪》仅载8人。

[14]见《南齐书》卷48《孔稚硅传》载永明九年稚珪表疏。

[15]《隋书》卷25《刑法志》。

[16]《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郎中员外郎》注。

[17]《隋书》卷25《刑法志》。

[18]《魏书》卷111《刑罚志》。

[19]沈家本语,见《历代律令》上册“律令”三“后魏律”条。

[20]《魏书》卷111《刑罚志》。

[21]《魏书》卷111《刑罚志》。

[22]杨廷福《唐律初探》,第69页。

[23]《隋书》卷25《刑法志》。

[24]《隋书》卷25《刑法志》。

[25]沈家本著《历代律令》上册,“律令”三,《北齐律》条。

[26]《隋书》卷25《刑法志》。

[27]沈家本著《历代律令》上册,“律令”三,《北齐律》条。

[28]《晋书》卷30《刑法志》。

[29]《隋书》卷25《刑法志》。

[30]《晋书》卷30《刑法志》载西晋明法掾张斐表。

[31]此目主要参考杨廷福《唐律初探》,第85~86页。

[32]《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八议》注。

[33]《汉书》卷8《宣帝纪》载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四月诏;《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引《汉律》。

[34]《隋书》卷25《刑法志》。

[35]《唐律疏议》卷1《名例一·死刑问答》引《晋律》。

[36]《唐律疏议》卷1《名例一·死刑问答》引《晋律》。

[37]《御览》卷651《刑法·除名》引《晋律》。

[38]《隋书》卷25《刑法志》。

[39]《魏书》卷111《刑罚志》。

[40]《魏书》卷111《刑罚志》。

[41]《后魏律·法例律》,载《魏书》卷111《刑罚志》。

[42]《隋书》卷25《刑法志》。

[43]《释名》。

[44]《晋书》卷30《刑法志》,曹操为权臣,其《甲子科》实具法律性质。

[45]《晋书》卷30《刑法志》。

[46]《隋书》卷33《经籍志》三。

[47]《三国志》卷35《蜀书·诸葛亮传》,卷38《蜀书·伊籍传》,参考沈家本《历代律令》上、《律令》二。

[48]《三国志》卷35《蜀书·诸葛亮传》,卷38《蜀书·伊籍传》,参考沈家本《历代律令》上、《律令》二。

[49]《晋书》卷30《刑法志》。

[50]《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凡式三十有三篇》注。

[51]《魏书》卷11《出帝纪》。

[52]《魏书》卷12《孝静帝纪》,参看《唐书·艺文志》二。

[53]《魏书》卷12《孝静帝纪》,参看《唐书·艺文志》二。

[54]《隋书》卷25《刑法志》。

[55]《隋书》卷25《刑法志》。

[56]《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凡式三十有三篇》注。

[57]《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凡式三十有三篇》注。

[58]《晋书》卷30《刑法志》。

[59]《晋书》卷30《刑法志》。

[60]《魏书》卷111《刑罚志》。

[61]《魏书》卷111《刑罚志》。

[62]《汉书》卷44《衡山王传》引《汉律》。

[63]《三国志》卷24《魏书·孙礼传》,卷27《魏书·胡质传》,卷28《魏书·王凌传》及《周书》卷22《柳庆传》。此段主要参考杨廷福《唐律初探》,第88页。

[64]《魏书》卷111《刑罚志》。

[65]《通典》卷25《职官·大理卿》及杜佑注。

[66]《唐六典》卷18《大理寺丞》注。(https://www.daowen.com)

[67]《魏书》卷113《官氏志》。

[68]《通典》卷25《职官·大理丞》,《隋书》卷27《百官志》中。

[69]《隋书》卷27《百官志》中。

[70]《续汉书》志25《百官志》二。

[71]《隋书》卷27《百官志》中。

[72]《三国志》卷24《魏书·高柔传》。

[73]《三国志》卷24《魏书·高柔传》。

[74]《魏书》卷66《崔亮附从父弟光韶传》。

[75]《晋书》卷76《王庾附子彪之传》。

[76]《通典》卷25《大理卿·司直》。

[77]《北齐书》卷46《循吏·苏琼传》。

[78]《北齐书》卷46《循吏·宋世轨传》。此为北齐文宣帝天保年间事,时世轨为廷尉少卿,苏琼为司直,酷吏毕义云为御史中丞。

[79]《通典》卷23《职官·刑部尚书》。

[80]《三国志》卷13《魏书·钟繇传》注引《魏书》。

[81]《三国志》卷13《魏书·钟繇附子毓传》。

[82]《宋书》卷39《百官志》上。

[83]《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注。

[84]《通典》卷23《职官·刑部尚书》。

[85]《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注。

[86]参看王素《南朝尚书建制表》,载《三省制略论》,第27页。

[87]严耕望“北魏定型期尚书制度表”(即表三),载《北魏·尚书制度考》。

[88]《隋书》卷27《百官志》中。

[89]《通典》卷23《职官·刑部尚书》。

[90]本目主要参考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第6章第3目。

[91]《魏书》卷111《刑罚志》称“魏初……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

[92]《魏书》卷43《唐和传》。

[93]《魏书》卷33《张蒲传》,太宗即位,蒲为内都大官,“参决庶狱,私谒不行,号为公正。”

[94]《北史》卷19《魏文成五王·广川王略传》。

[95]《魏书》卷33《张蒲传》,太宗即位,蒲为内都大官,“参决庶狱,私谒不行,号为公正。”

[96]《魏书》卷33《王宪传》。

[97]《魏书》卷33《张蒲传》。

[98]《魏书》卷59《刘昶传》。

[99]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第141页。

[100]《魏书》卷94《阉官·仇洛齐传》。

[101]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第142页。

[102]《魏书》卷111《刑罚志》。

[103]《魏书》卷111《刑罚志》。

[104]《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太和九年为外都大官,“有断狱之称”,后罢三都,“羽为大理”,“典决京师狱讼,微有声誉”。十七年六月,安抚六镇,还“领廷尉卿”。

[105]《三国志》卷16《魏书·仓慈传》。

[106]《三国志》卷16《魏书·仓慈传》。

[107]《魏书》卷66《李崇传》。

[108]《三国志》卷24《魏书·高柔传》。

[109]《北史》卷51《任城王潜传》。

[110]《晋书》卷76《王廙附子彪之传》。

[111]《北齐书》卷20《薛脩义传》。

[112]《金石萃编》卷33。有关州、郡、县司法机构及僚佐的情况,均据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一书。

[113]《北堂书钞》卷69《设官·刑狱参军》引《袁氏家传》。

[114]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上册,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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