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大理)职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 廷尉(大理)职官

廷尉(大理)诸官,已在第四章第三节五目中详述,这里只概括地谈及魏晋南北朝期间新置诸官的简况。廷尉及正、监、平等“廷尉三官”,均为汉制,魏晋以及南北朝沿袭。其属于新置者主要有四:(1)梁天监元年(公元502年),武帝于京师狱另置正、监、平,称“建康三官”,与“廷尉三官”同监东、西中华门,[65]别朝未见有此,当属梁时特例。(2)西晋咸宁(公元275~279年)中,武帝采纳曹志建议,始置“廷尉丞”;宋、齐、梁各置1人,第七品;陈降为第八品。[66]北魏亦置,前《职令》中,为从五品中,后《职令》改为正七品下阶。[67]北齐改称“大理丞”,员1,第七品。[68](3)北魏太和十五年(公元491年)增置廷尉少卿,为廷尉之副贰。永安二年(公元529年),孝庄帝采纳御史中丞高道穆的奏请,置“司直”10人,属廷尉,视五品,位近少卿,在正、监、评之上。[69](4)北齐大理寺的僚佐、属吏完备。僚佐中除少卿、司直和“廷尉三官”外,有大理丞1人,《隋志》所记当有疏漏。属吏有律博士4人,明法掾24人,槛车督2人,掾10人,狱丞、掾各2人,明法10人。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不断增补,廷尉职官系列发生了变化:在“廷尉三官”之上,增加了少卿和司直;正、监之下,评之上,增加了廷尉丞(大理丞)。形成了廷尉卿、廷尉少卿、司直、廷尉正、廷尉监、廷尉丞、廷尉评的新系列,司法机构得到了充实和发展。

《续汉书·志》称:廷尉“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70]《隋志》载,北齐的大理寺,“掌决正刑狱”,[71]不再提“掌平狱,奏当所应”,反映了作为外寺的廷尉官,日益与君主疏远,出现职任单一化、事务化的倾向。

九卿之中,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最高执行长官,其权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所加强。

州府重大刑事案件,廷尉有权复审。曹魏时,高柔为廷尉,当时有护军营士兵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妻不服,“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盈“诣廷尉”,而高柔受理,经过复审,并得昭雪。[72](https://www.daowen.com)

品官刑事案件,廷尉可受理审讯。曹魏宜阳典农刘龟盗猎禁苑,收付廷尉审理;[73]北魏秘书监祖莹“以赃罪被劾”,廷尉崔光韶“致之重法”。[74]东晋时,永嘉太守谢毅,“赦后杀郡人周矫”,矫从兄球诣州诉冤。扬州刺史殷浩收毅,移付廷尉。廷尉王彪之,“以球为狱主,身无王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理,大概由于被告是太守,而原告是庶民,所以廷尉“与州相反复”,互相推诿。穆帝下诏责令廷尉审理,彪之“上疏执据”。[75]说明案件审理的等级,是由“狱主”即原告身份决定的,这应该是当时法律规定的一条原则。

北魏末,廷尉增置“司直”。司直“不署曹事,唯核理御史检劾事”。[76]北齐天保(公元550~559年)中,苏琼为司直、廷尉正。时,毕义云任御史中丞,猛暴著称,“理官忌惮,莫敢有违”;而苏琼推检公平,昭雪者甚众,《北齐书》说:“寺署台案,始自于(苏)琼。”[77]其实,设置“司直”,就是专门核理御史检劾案件的,因此,我们怀疑所谓“寺署台案”,早在北魏永安二年(公元529年)即已如此;最多也只能认为作为定制是在苏琼任司直的北齐天保年间。

苏琼(字珍之)任司直、廷尉正时,宋世轨为廷尉少卿,两人均以“平干知名”。当时廷尉寺中称:“决定嫌疑苏珍之,视表见里宋世轨”,号为“寺中二绝”。时,“南台(御史台)囚到廷尉,世轨多雪之”。世轨卒官,“廷尉、御史诸系囚闻世轨死,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岂有生路’!”[78]说明御史台劾奏案囚,均由廷尉审理;除专职“司直”核理外,廷尉卿、少卿也兼理。

廷尉不仅有权审核州府重大刑事疑案,受理品官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北魏后期还专门置官核理御史检劾案件。因此,廷尉作为司法事务官,其权力有所扩大。当然,与此同时,作为司法政务方面的权力,又在逐步转移到尚书省三公曹、都官尚书等机构手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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