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士家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 士家制度[86]

“士家制度”是世兵制的一种。“世兵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兵、民分离和兵家子孙世代为兵。

士家制形成于汉末建安年间,三国时普遍实行,两晋时为极盛时期,南朝宋齐间开始衰微,北魏期间也有很大影响,直至隋朝统一南北后,才为普遍的征兵制所代替。

东汉中叶以后,豪强地方势力发展,他们拥有大量依附人户,平时使其耕田种地,征收高额地租,称为“田客”;战时驱使防卫作战,称为“私兵部曲”。董卓之乱后,群雄纷起,他们多半是从地方豪强、官吏转化而来,他们最大的“资本”是拥有武装。但是,“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略,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87]曹操也是这样,兴平元年(公元194年),谷贵,“人相食”,曹操“乃罢吏兵新募者”。[88]为巩固地拥有一支武装,曹操在建安元年(公元196年)兴“民屯”,“民屯”从驱迫屯田、组织形式到剥削量,基本上都采自豪强对“田客”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曹操的士兵来源,一是“召募”。早在中平六年(公元189年)他就“散家财,合义兵”,得众五千人。[89]二是收编豪强武装:如李典、许褚、任峻、臧霸等;[90]三是强迫改编黄巾降部,仅初平三年(公元192年)一次就有数以十万计的黄巾降卒,被编为“青州军”。[91]此外,当然还有从编户中征兵以及强迫少数族为兵。[92]为了强制这些人当兵,保证稳定兵源,除了控制士兵本人,还得效法豪强对“家兵部曲”的管理,直接控制士兵的家属,从而形成了“士家制度”。

“士”是指士兵,“士家”是指士兵和他的家属。“士家制”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兵制,其特点主要有五:一是兵民分离,兵民分籍。曹魏时期,把人口管理分为三个系统:①由州郡县管理的编户,对官府承担田租、户调、徭役;②由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统率下的屯田民,他们是官府的佃客,专事屯田,缴纳50%以上的田租;③由军府营署统辖的兵户,主要承担兵役,征伐戍守。屯田客不服兵役,编户征兵制已衰微,兵役主要由兵户来承担。从身份、地位来分,屯田民和兵户近似,而编户仍是“自由民”,高于屯田民和兵户;从职业来分,编户、屯田民从事生产,都是“民”,而兵户是世代相传的“兵”,兵民分离,兵户的地位较屯田客更为艰难。不仅三国时的魏、蜀、吴都有分离于“民户”外的“兵户”,魏末晋初罢屯田民之后,两晋南朝仍有分离于编户之外的士家户籍,也称“兵籍”。士家与编户分开管理,兵户不属郡县,而属军府或营署统辖,因此,又称之为“营户”或“府户”。北魏前期也有“营户”,他们多是叛离逃亡被强迫内迁的部落,如被强迫徙至冀、相、定等州的敕勒部落;[93]他们可能从事军事性劳役,至少不是当时军队的主力。随着孝文帝迁洛,汉化、门阀化的推行,士兵身份日益低落,他们成为不准迁移、不能充当清官的世袭兵户,通称“府户”。[94]二是子孙相承,世代为兵。赵至是曹魏后期居住在河南郡缑氏县从事屯田的士家,他15岁决心逃亡,16岁不得不出走,是因为“士息”16岁成为正丁,随时都可能发调而成为正式“士兵”。[95]父兄亡故,子弟“兵例须代”,[96]从三国经两晋南朝,“士家”的世袭性质不改。之所以要长期维持兄终弟及、父死子承的世袭制,就是企图保证士兵有稳定的来源。三是役使繁杂、劳役沉重。作为士兵本人,“出战入耕”,已经是“常制”;[97]曹丕称帝后,又推行士家屯田,[98]从而把豪强对待依附民的统治方法——战时是家兵部曲,平时是佃客——全面继承过来。兵役年龄一般是17至50岁,[99]兵役之外,还有各种杂役,杂役的服役年龄,小至七八岁的幼儿,长至七八十岁的老翁,都在“役令”之中。[100]四是“妻子营居”,加强控制。士家集中居住,家属集中管理。曹操时,大批士家集中于邺城及其周围郡县;曹丕时又成批迁往洛阳一带;毋丘俭镇淮南,其“将士父母妻子皆在内州”。[101]士兵如果逃亡,妻子家属就会沦为官奴婢。[102]西晋初年,实行“错役制”,有意使士兵戍守、作战的地区,与家属居留地交错分开,以便控制。[103]就是皇权衰落的东晋时期,驻屯荆州的将士,其家也还留在京城建康附近。这种“妻子营居”,[104]交错服役的政策,是对士家的严密控制手段。五是身份卑贱,近似奴僮。法令规定:士家不准读书,不准做官,不准转业;[105]士家的子女不准与非士家通婚;士兵去世,妻子由官府配婚;[106]只有士兵积战功封侯后,才能免除妻子配婚的耻辱;[107]甚至还可以把士家作为礼物赐给功臣。[108]南朝后期,皇帝在诏书中更是把士兵和奴婢相提并论。[109]正是这种士兵身份极为卑贱的“士家制”,在魏晋南朝一直推行,曾经是士兵来源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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