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官员任期
两汉官员任期,史无明文规定,但多重久任。[280]东汉后期吏治腐败,任用制度也极紊乱,以致“选代交互,令长月易”,[281]“公卿尚书,亦复如此。”[282]
晋时刺史守令等莅民之官,规定任期6年。但早在西晋时,此制也未严格执行,形成“长吏到官,未几便迁”,以致“百姓困于无定,吏卒疲于送迎”。[283]会稽主簿虞预也指出:“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284]为什么会这样?东晋孝武帝时,范宁说得明白:当时选任守宰的标准不是德、才,或者“清平”之类,而是“惟以恤贫为先”,因此,“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285]为了捞钱,“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286]谁管你任期几载,治绩如何?
刘宋初年,政局尚未稳定,莅民之官,任职尚无规定期限。文帝时(公元424~453年),“守宰之职,以六期为断。”[287]从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到孝武帝孝建(公元454~456年)初,“兵连不息”,政制紊乱,[288]守宰任期,缩短为3年,因此谢庄上表陈求贤之义,有云:“今莅人之职,宜遵六年之限。”[289]李延寿据此评议说:“初,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代选,刺史或十余年。至是皆易之,仕者不拘长少,莅人以三周为满,宋之善政于是乎衰!”[290]其实,即使“三周为满”之制,刘宋也未必能执行。
萧齐武帝永明元年(公元483年)三月诏,重申“莅民之职,一以小满为限”。[291]所谓“小满”,即任期3年[292]。《南史·吕文显传》有一段追溯和概括:“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而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此语系于永明三年(公元485年)之后,说明它是永明元年“三周为期”制度的重申,即“三周为期”之制,此前也未能真正执行。建武三年(公元496年)正月己巳,明帝“诏申明守长六周之制”。[293]既然“小满之制”也无法执行,“六周之制”自然更是空文。(https://www.daowen.com)
梁陈沿袭宋齐,守宰任期,3周小满,或迁或解。梁武帝天监六年(公元507年),孙谦出为零陵太守,“九年,以年老,征为光禄大夫。”[294]陈到仲举天嘉三年(公元562年)为丹阳尹,这个不理世务,“聚财酣饮”之徒,天嘉“六年,秩满,解尹”。[295]陈阴铿《罢故章县诗》有云:“秩满三秋暮,舟虚一水滨;漫漫遵归道,悽悽对别津”;“被里恒客吏,正朝不系民;唯当有一犊,留持赠后人。”[296]守宰小满解职之制,对于稍有志于世务的官吏来说,均嫌短暂,因此,往往有凄怆之感。
北魏地方守宰,试守为1年,岁满即真。任期为6年,期满则迁转更代。孝文帝时,穆羆为汾州刺史,吐京太守刘升,“在郡甚有威惠”,限满当还都,“胡民”800余人到州请求留任,照为奏请,孝文准奏。羆在州“威化大行”,孝文帝以羆“政通民悦,增秩延限”。[297]房景伯为清河太守,“旧守令六年为限,限满将代”,郡民韩灵和等300余人“表诉乞留,复加二载”。[298]韦崇任“乡郡太守,更满应代,吏民诣厥乞留,复延三年在郡九年”。[299]以上“增秩”、“延限”的措施,大概就是具体执行孝文帝延兴二年(公元472年)十二月庚戌诏,“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并且声称,要“著之于令,永为彝准”。[300]
以上主要是“莅民之官”,即州、郡、县守宰任期之制;至于朝官和冗散僚佐,大概也都有任期年限或常例(如秘书郎,“例百日便迁”)。不过在门阀制度制约下,这种任期往往只不过是士族及其子弟“平流进取”的一个个阶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