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俸制及其变化
秦汉时期,官俸即禄秩,以石计,既表明官位高低,又是官员们的俸禄。另外,还可能有给事官府的役[468]和给人分种的园田,[469]似乎尚未形成制度。
曹魏推行官品制,俸禄也随之变化,两晋南朝种类繁多,时置时废;北魏前期无官俸,孝文以后已有定制,北齐、北周更为稳定。禄给由单一谷米,改易为谷米、绢帛、力役、俸田及公廨田等。
曹魏虽定官品为九,而秩禄似仍行汉制。《通典》不载晋禄秩。据《晋书》卷24《职官志》载:
诸公及开府品秩 食奉日 太康二年(公元281 元康元年(公元位从公者 第 一 5 斛 年)增绢春百匹,秋 291年)菜田10200匹,绵200斤。顷,田驺10人。
特进 品秩 食奉日 春绢50匹,秋绢 菜田8顷,第 二 4 斛 150匹,绵50斤。田驺8人。
光禄大夫与 中二千石 食奉日 春绢50匹,秋绢 菜田6顷,田卿同秩 (官品第三) 3 斛 100匹,绵100斤。驺6人。
尚书令 秩千石(官 食奉月 春30匹,秋70匹,菜田6顷,田品第三) 50斛 绵70斤。 驺6人。
左右尚书 官品第三 食奉月
仆射[470] 45斛——
晋官品与禄秩是不一致的,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第一,月俸150石;特进品第二,月俸120石;光禄大夫与诸卿、尚书令、尚书左右仆射均为第三品,诸卿、光禄大夫月俸95石,而尚书令月俸50石,左右仆射45石。食奉之外,武帝在灭吴之后第二年(太康二年,公元281年),又增给春、秋绢绵;元康元年(公元291年)惠帝又给“菜田”和“田驺”。则俸禄的内容,就包括谷、绢、绵、田和力役5项,这是汉魏时没有成为“定制”的新变化。
两晋还有按官品高下分别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佃客和衣食客的制度。晋武帝平吴之后,颁有《户调式》,[471]按官品占田荫客数量如下:
官 品 占田数 衣食客 佃客数 附 注
一 品 50顷 3人 50户 (有疑50户为15户之讹误)
二 品 45顷 3人 50户 (同上)
三 品 40顷 3人 10户
四 品 35顷 3人 7户
五 品 30顷 3人 5户
六 品 25顷 3人 3户
七 品 20顷 2人 2户
八 品 15顷 2人 1户
九 品 10顷 1人 1户
大概到东晋元帝太兴四年(公元321年)颁布“给客制度”,[472]其具体规定是[473]:
这些佃客、典计和衣食客“皆无课役”,即不向官府纳课、服役,完全是各级官僚的私属。现在官府要求对数量加以限制,但他们作为“客”,“皆注家籍”,“其谷与大家量分”,完全是为官僚耕种所占土地和服其他劳役的依附人口。从广义上讲,这种按官品占有的土地与人口,仍然属于“俸禄”的范围。
东晋安帝义熙二年(公元406年),陶渊明不愿“为五斗米折腰”,愤然解彭泽令印而去。晋《职令》,县令六品或七品,5斗米当为日俸,折月俸15石。彭泽有“公田”200亩,渊明嗜酒,150亩种秫,50亩从妻请种粳。[474]此“公田”收获物实为县令私有,既非菜田,又非按品占田,有似后世之“职田”。约以亩收2石计,年400石,按“其谷与大家量分”推算,获200石,也超过年俸的总收入。
总之,按照两晋的常制,官员除月俸之外,有春、秋两季的绢、绵;有菜田、按官品占有的私田和实际收入归官员的“公田”;有服劳役的驺子(田驺)、佃客、典计、衣食客以及很可能是按品赐予的“给使”。[475]这一系列秦汉虽多少存在未成定制的“收入”,其总额远远超过月俸,而且从此之后,南北朝几乎都遵循袭用。至于随人随时之特诏赐予,或官吏违制役使官兵,均属特例,各朝均有,难以评述。
刘宋禄制,大率以晋为准,但因时亦略有增减。永初二年(公元421年)十月戊申,“制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顷。”[476]永元(公元499~501年)初,诏“二品清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见钱”。[477]此均系优待高级官僚和门阀的特制。
晋元康元年(公元291年)制,官给菜田,“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478]刘宋元嘉(公元424~453年)末之前,“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禄秩,皆入后人;此后去官者,则一年禄秩,皆入前人。”[479]至元嘉末,改此科,“计月分禄。”[480]又刘宋有给僮干之制,此或即晋给尚书令、仆、尚书以“亲信五十人”之定制。晋康帝前,仅尚书令仆给“亲信”,康帝“不为元凯惜禄,其依令仆,给尚书各亲信五十人廪赐”。[481]刘宋给五省(尚书、中书、门下、散骑、秘书五省,较晋又大有扩增)僮干,“不得杂役”。大明(孝武帝年号,公元457~464年)中,官员多使僮干杂役,“坐以免官者前后百人”,孝武帝被迫同意,认为“自顷僮干多不祗给,主可量听行杖”。[482]不过,大明中,对清浊官杖僮干的数量有区别,一般“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483]
萧齐武帝时,禄秩进行过一次整顿。据永明元年(公元483年)正月壬子诏:“郡县丞尉,可还田秩。”[484]永明七年(公元489年)正月戊辰,又诏:“诸大夫年秩隆重,禄力殊薄……可增俸,详给见役。”[485]这些还田秩,增俸、役的规定,可能与豫章王萧嶷的建议有关。[486]他认为“宋氏以来,州郡秩禄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于是在永明初上表称:“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科,而其余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宜使所在,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明立定格”,“永为恒制”。孝武从之。[487]然而事实是另一样。永明十年(公元492年)后,范云为零陵内史,此郡旧制,“公田俸米之外,别杂调四千石”,可见萧嶷“精加洗核”,“永为恒制”,仍属一纸空文。
梁天监(公元502519年)初,诏删定郎蔡法度定职官九品之令,梁武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488]令文虽如此,所给却钱谷任意。武帝即位,有敕给何胤“白衣尚书禄,胤固辞。又敕山阴库钱月给五万,胤又不受”。[489]任昉为义兴太守,“在郡所得公田奉秩八百余石”,任昉是个清官,“五分督一,余者悉原”,以至其“儿妾食麦而已”。[490]天监十三年(公元514年),梁武帝以弟萧伟为左光禄大夫,“加亲信四十人,岁给米万斛,布绢五千匹,药直二百四十万,厨供月二十万,并二卫两营杂役二百人,置防阁、白直、左右职局一百人。”[491]同年,征萧景为领军将军,直殿省,“知十州损益事,月加禄五万。”[492]普通(公元520~527年)末,徐勉以尚书仆射加尚书令,“奉禄之外,月别给钱十万。”[493]至大通元年(公元527年)正月,梁武帝下诏[494]:“百官俸禄,本有定数,前代以来,皆多评准,顷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以后,可长给见钱,依时即出,勿令逋缓。”俸禄由给米,转为给现钱,此为一变化;南方产布,故春秋衣给有绢有布;力役除原有之“亲信”、“杂役”,又有“防阁”、“白直”之类。此又为一变化。
陈时谢贞为王国友,掌记室事,“未有禄秩;”[495]太建(公元569~582年)中,宗元饶为南康长史,曾“以秩米三千余斛助民租课”,[496]梁武帝“长给见钱”之制,似乎又有改变。陆琼至德(公元583~586年)中,为吏部尚书,性谦俭,“四时禄俸,皆散之宗族,家无余财。”[497]禄俸分为“四时”,当系每季一请,其制与北魏太和初定禄制时相似。
北魏前期,百官无俸禄,高允从太武帝至文成帝,为中书侍郎27年。“时百官无禄,允常使诸子樵采自给”,家唯“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厨中盐菜而已”。[498]这是身在平城,做官如履薄冰的汉人官僚,那些无所顾忌的鲜卑镇将刺史们则不同,他们在任上,朝廷只问能否上缴一定数量的租调,不管他们如何搜刮和搜刮多少。公孙轨出镇上党,“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辆,”[499]敲骨吸髓,竭泽而渔。
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六月,“始班俸禄”,“禄行之后,赃满一百匹者死。”[500]同年九月戊戌,又诏称:“俸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从此之后,百官受禄各有等差。[501]十年十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502]州、郡、县所领户口,多少不一,“依户给奉”,则同为州刺史、郡太守或县令,而俸禄就有区别,这与“每季一请俸”一样,都是北魏倡建的新制。赵翼说:后以军兴国用不足,又诏百官禄四分减一以充军用。至明帝时,于忠当国,欲结人心,“乃悉复所减之数。”[503]据《魏书·于忠传》:“百官之禄,四分减一”,事在太和中。曾资生据《魏书·高祖纪》下,推断为太和十九年(公元494年)。[504]而“悉复所减之数”,约在延昌四年(公元515年)孝明帝初即位,胡太后摄政,于忠为尚书令,九月曾下《行新政诏》。[505]
官员除俸禄之外,另有公田、公廨田之利。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均田。田令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506]“公田”虽不准买卖,收获物却由在职官员支配,实际上是俸禄的重要补充。所以杜佑认为:“职分田起于此。”[507]宣武帝时,高聪为散骑常侍,媚附茹皓,“皓启请青州镇下治中公廨”及水田数十顷,“皆被遂许。”[508]这种附着于公廨的水田,似即后世所谓“公廨田”。若此,则宣武帝时,州郡镇戍,已拥有实际为现任官支配之“公廨田”。孝庄以后,政制混乱,战争不止,国库空虚,以致“百官绝禄”。
北齐文宣篡位(公元550年),复给百官俸。官为九品,每品有正从。现据《隋志》列表于下:
地方官州、郡、令长吏的俸禄,另有规定,各分上、中、下三等九级,其原则大体沿袭北魏“依户给禄”,即同为郡守,户多者为上,次为中,户少者为下。
北齐还规定,禄率:一分为帛,一分为粟,一分为钱。事务繁重者加一秩(即一季禄),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这和魏孝文、梁武帝官俸原则“职闲廪重”有了很明显的变化。“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509]这倒有点按劳付俸的味道。
北齐又规定:自一品以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30人,下至流外勋品,或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事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闲者降一等。而诸州刺史、守、令以下,“幹”及“力”,皆听敕乃给。其幹出所部之人。“幹”输绢18匹,身放免。“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510]
北周分内命、外命,外命之禄不详。内命为王朝之臣,分为九命,以多为上,抄录于下[511]:
三公(九命)万石 中大夫(五命)二千石
三孤(八命)七千石 下大夫(四命)千石
六卿(七命)六千石 上士(三命)五百石
上大夫(六命)四千石 中士(二命)二百五十石 下士(一命)百二十五石
北周还规定,颁俸禄,要根据年成好坏。“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512]
从制度而言,至北朝后期已走上正轨。南朝行政制度松弛,而北朝却较为严格。孝文帝初,李洪之为秦益二州刺史,时“始建禄制,法禁严峻”,洪之“素非廉清,每有受纳”,即被锁押赴京,孝文“亲临太华,庭集群臣数之。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513]正光三年(公元522年)十二月丁亥,以“牧守妄立碑颂,辄兴寺塔,第宅丰侈,店肆商贩”,孝明帝特诏中尉端衡严加禁止。[514]这倒做了一件求实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