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带有严酷军令性质的法令,取代传统的习惯法
力微时期,仍然是礼俗纯朴,刑禁疏简。设有“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没有“囹圄考讯之法”,有人犯罪,“皆临时决遣。”[26]
猗卢时期,受西晋影响,“明刑峻法”,“每以军令从事”。在此以前,“国俗宽简,民未知禁”,突然强化法禁,百姓“多以违命得罪,死者以万计”;[27]每次出兵征讨,“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28]带有严酷军令性质的法令的推行,一方面反映拓跋鲜卑出兵征伐是其掠夺生口、牲畜,发展部落的基本方式,必须绝对保证;另一方面说明法令简单粗糙,尚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但是,这种军令型的法令,比较起力微之前的习惯法来,已有了很明显的进步,它已成为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表达统治者意志很有力的工具。
什翼犍建国二年(公元239年),拓跋鲜卑的法令内容,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它规定:“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公开宣布,因此,“法令明白,百姓晏然。”[29]什翼犍在《法令》中,最突出的是“大逆”罪,处刑特别重;其次是允许“献金、马以赎罪”和“以马牛四十九头”以抵死,反映金、马和牛,已具有货币的作用;其三,盗私物的处罚比盗公物重1倍,反映私有观念强化,特别重视用法令来保护私有财产。这个法令的公布,说明私有制已经发达,阶级已经产生,法令正是代表阶级的国家来维护私有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有力工具。(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叙,拓跋鲜卑军事、政治中心的稳定;部落联盟军事首领已经逐步演化成为权力至高无上的军事独裁者;世袭王权的确立和由军事贵族充任的官僚机构的建立;通过经常性掠夺战争获得大批奴隶和牲畜,以及带有严酷军令性质的法令的颁布,充分说明拓跋珪建立魏国前夕,拓跋鲜卑已经走过了漫长的无阶级社会,确立了军事贵族专政的早期奴隶制社会,并为拓跋珪建立奴隶制国家,开拓疆土,发展政治、经济,奠定了较为稳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