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担共同的,但是略有分别的责任

国家承担共同的,但是略有分别的责任

真正有效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手段就是缔结国际公约。例如他们为了保护气候(1992年)、保护干旱地区的土壤(1994年)[19]、保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1992年)所通过的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中,第一次对于为了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各国应当承担共同的,但是略有分别的责任从国际法的角度做出了规定。

但是在这些国际协议方面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同那些没有遵守有关协定的国家打交道的问题。还缺乏一种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例如报告的义务、建立破坏环境的排行榜。对于极端情况,现在已经有可能通过联合国安全委员会进行制裁,如果环境破坏已经威胁到世界和平,它可以进行干预。但是这种情况恐怕是无法事先证明的。关键还是在于事先避免破坏环境的极端事件。通过温和的惩戒措施肯定能够实现这个目标。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在一个污染环境的排名榜上看到自己名列榜首。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在各种国际公约之间进行相互协调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这种情况在通过国际气候框架公约京都会议纪录的时候就特别明显。在日本这个城市,1997年达成一致意见,在2008至2012年期间,工业国家要把它们排出的温室废气至少与1990年相比减少5%。在这里,把重新造林、森林的重新绿化作为气候保护措施,这直接涉及有关干旱区域土壤保护,以及关于维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另外两个国际公约,但是在准备阶段并没有进行协调合作。发展中国家如何通过所谓的“有益于环境的发展机制”认真遵守相邻公约的类似手段所一直要求的气候保护措施,这还是很不明确的。在这里,为了避免重复劳动,或者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措施,将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https://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联合国在排除全球变化风险方面正在发挥一种重要作用——不仅是在标准规范方面,而且还在实践操作方面(例如通过世界粮食计划,或者通过联合国发展规划署的基金和计划)。很久以来,为了加强联合国在未来世界秩序政策中的作用,已经进行了一场改革辩论。例如欧洲联盟已经对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改革建议。在这里,环境规划署应当做为联合国组织环境倡议的协调人、修改秘书班子提出的各种公约草案。

对于联合国系统之外的世界贸易组织,人们也提出了要求。在这里,在即将进行的谈判中,必须要注意,要正确处理世界贸易政策与世界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要把现有的国际环境治理作为衡量贸易措施是否有益于环境政策的标尺。借助这种方式,用一种多边系统结束大型贸易伙伴在环境政策方面的单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