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忆
1980年南北委员会报告《保障生存》的主题思想已经反映在它的副标题中:《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2]这个委员会的主席维利·勃兰特在他的《回忆录》中承认,这个命题并没有实现。“研究统计数字就可以知道,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联系绝对没有加强,相反地,两者之间的距离不断拉大。”[3]如果人们不仅考虑到经济,而且还看到生态问题的话,这个判断听起来难道不是就像今天说的一样吗?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的主要命题反映在这样一个标题上:《我们的共同未来》。[4]这个形容词(共同的——译者注)是大写的,这个委员会的主席格罗·哈雷姆·布伦特兰在他的序言里写道:“我们生活在一个民族国家历史时代。这个时代,比以前更加迫切需要协调合作的政治行动和全球责任意识。”如果不仅涉及国际经济政策,而且还涉及环境政策的话,那么,应该如何行动和承担责任呢?
从生态的角度来看,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始终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而且这种联系在最近20年不断扩大。在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强大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是由于生态联系、由于日益严重的、跨国的,以及全球的环境问题而产生的。[5]未来情景揭示出迅速采取行动的迫切性,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如果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迟缓将会招致危险。[6]如果不从生态的角度对工业国家的经济进行改造,如果不对发展中国家赶超式的发展进行一种节约资源和能源的修正,世界就会陷入一种生态绝境。这种全球问题可以通过区域性的或者民族国家的主动积极行动得到缓解,但是,只有把它同全球政治方案结合起来,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7]
迄今为止,政界努力设法改善国家之间的协调合作对此做出反应。可以断定,出现了一种真正的“环境国际法条约的爆炸性发展”(理查德·E·本尼迪克)。这些条约能够贯彻实施吗?这些环境的法律条文真的有用吗?各国政府能够遵守他们在各种大型国际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上,如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1997年在纽约所通过的那些决议吗?(https://www.daowen.com)
有些成就还是无可争议的。在防止远距离的、跨越国家边境的大气污染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1983年以后生效)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在欧洲,硫的放射物明显减少。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罗会议记录(1987年通过,1989年生效)在工业国家中发挥了作用,人们几乎再也不生产制造或者消费氟里昂。国际气候框架公约(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相反地迄今为止成效不大,今天在世界范围内释放出来的温室效应废气比当时还要多。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1992年通过,1993年生效)是否从那时起阻止了物种死亡,还是大有疑问的。[8]
所以下面将对一项改善国际协定贯彻实施的建议做出具体阐述,强调指出对于全球环境与发展政策的机构体系进行一次改革的若干基本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