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计干扰进行防御限制
这涉及首先要进行辨认,这种发展是不是属于那种“绝对不能再持续下去”因此必须结束的发展。为了避免灾难性的、不可逆转的事件,人们必须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在社会辩论中进一步确定,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能接受的。这个结果就是所谓的“安全极限标准”,作为边界线是不能超越的。例如联邦政府全球环境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对于环境政策就提出了安全极限标准,与工业化以前的数值相比,如果气候变暖,温度提高摄氏2度,也就是每10年提高摄氏0.2度,被认为属于尚且可以容忍。今天与这个温度安全极限标准的距离只有摄氏1.3度。[11]对于世界范围内的食品保障,以及健康医疗保障的社会标准设立同样的安全极限标准是完全可以设想的。为了维护生物的多样性,要绝对维持全球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最低规模,以这种形式的安全极限标准是完全可以计算出来的。为了维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圈,联邦政府全球环境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预计在2000年初提出一个新的备忘录。[12]
但是,也可以不必规定出这种划出准确数量界限的安全极限标准——如国际饮用水政策中那样。但是活动主体必须要按照普遍原则办事。为了持续地维持水资源,联邦政府全球环境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提出了这样一种普遍原则,这个原则被说成是“水文学的无上命令”。它包括保障目前一代人的饮水基本供应,维持对于未来几代人的全球淡水供给,保障公正的获取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在淡水的获取和利用问题上尊重政治自决权利,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在整个国际范围内受到保护的淡水生态体系。(https://www.daowen.com)
至于具体的、用数字标示的(生态与社会)安全极限标准可以由一个全球风险国际评估委员会做出决定,如联邦政府全球环境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最近建议的那样。[13]这个委员会的任务就是,把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观察系统所获得的观察结果以定期的“全球风险报告”的形式结集出版,进行评估,为重要的政策领域确定安全带。就这样,作为全球报警系统发挥作用。现有的国际机构主要从事事后救济工作,这也就是说,它们对于众所周知的风险(经常是在很晚的时候)做出反应。迄今为止,在发现一种风险和形成一种国际治理之间往往要相隔很长时间——例如在氟利昂这件事情上,大约花费15年——所以未来人们应当更加重视提前防范。这种提前防范可以节省,至少可以减少事后救济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