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总论》简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法学总论》这本书是由.(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创作的,《法学总论》共有104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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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以我主耶稣基督的名义 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皇帝,征服阿拉曼、哥特、弗朗克、日耳曼、安特、阿兰、汪达尔、亚非利加的虔敬的、幸运的、光荣的、凯旋的、永远威严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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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皇帝钦定法学阶梯

[1]全书系用查士丁尼帝口吻写成。(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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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正义和法律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1.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2.在一般地说明了这些概念之后,朕认为开始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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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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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2.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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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从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无论他是两个生来自由人结婚而生的,或是两个被释自由人结婚而生的,或是一个生来自由人与一个被释自由人结婚而生的。如果母亲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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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被释自由人

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释放就是“给予自由”,因为奴隶是掌握在他人“手中”并处于其权力下的,释放乃是这种权力之下解放出来。这种制度导源于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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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奴隶

虽然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主人都可以随心所欲释放奴隶的;意图欺诈债权人的释放,行为是无效的,埃里·森提法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的释放。 1.但是无偿付能力的主人得在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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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福费·加尼尼法的废止

福费·加尼尼法[18]规定了用遗嘱释放奴隶的人数限制,但是朕认为有理由废止这一令人不快地妨碍自由的法律。人们在生前可以把自由给予他们的全部奴隶——除非别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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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受自己权力支配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有关人的法律的另一种区分是:有些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另有一些人受他人权力的支配。关于后者,有些处于家长的权力下,有些处于主人的权力下。我们应看哪些人是受他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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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家长权

在我们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于我们的权力之下。 1.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2.我们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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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婚姻

罗马公民依法律规定互相结合,缔结合法婚姻时,男方必须已经成熟,女方已达到适于婚姻的年龄[22],无论他们是家长或家子,如系后者,则必须取得对他享有权力的家长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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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收养

处于我们权力之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正如上述,而且还有我们所收养的人。 1.收养有两种方式,或通过皇帝批复,或通过长官的权力。通过皇帝的批复,我们有权收养那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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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兹进而探讨,处于他人权力下的人是用什么方式来脱离别人的权力的。从上述关于奴隶的释放,已知奴隶是怎样从主人权力下释放出来的。至于处于家长权下的人,在家长死亡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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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 监护

让我们研讨另一个类别,不处于家长权力下的人,其中有些是在他人监护之下,有些在他人的保佐下,有些既不受他人监护也不受他人保佐。我们将探讨哪些是在他人监护或保佐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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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监护人

不仅家长而且家子亦得被指定为监护人。 1.人们亦得以遗嘱指定自己的奴隶为监护人,同时给予奴隶自由。必须指出,如指定奴隶为监护人而未赋予自由时,奴隶仍被视为根据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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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宗亲的法定监护

在未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十二表法的规定,应以宗亲[38]为监护人,称“法定监护人”。 1.宗亲是通过男性即通过父亲而相联系的,例如同父兄弟,兄弟的儿子或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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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身份减等

身份减等指原来身份的变更,有三种方式:身份大减等,较小的亦称身份中减等,和身份小减等。 1.身份大减等指某人既丧失其公民资格又丧失其自由。这种情况的人,或是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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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保护人的法定监护

根据十二表法的同一规定,对被释放男女的监护,属于保护人及其子女[44];这种监护亦称法定监护,这并非因为这种监护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因为通过解释已被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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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家长的法定监护

比照保护人监护的例子的,还有一种监护,亦称法定监护:如果任何人对他的尚未成熟的儿子或女儿、儿子所生的孙子女或其他卑亲属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他即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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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信托监护

另有一种监护称作信托监护。因为一位家长,对未成熟的子女、孙子女或其他卑亲属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他即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如家长死亡时遗有儿子,后者就成为他自己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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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如某人无任何监护人,在罗马城的,根据阿提里法[47]由城市大法官[48]和过半数的平民护民官为之指定监护人,在外省的,根据犹里和提第法[49]由总督为之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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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篇 监护人的核准

有些场合监护人对受监护人行为的核准是必要的,在另一些场合则不必要。例如受监护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给予他某物,即不必获得监护人的核准,但若受监护人向他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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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男女受监护人成熟时,即解除受监护的地位。古人判断男性是否成熟,不仅根据年龄,而且根据身体发育状况。但是我们为求得合乎我们时代的纯洁观念认为,古人对检查女性身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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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成熟的男性和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在未满25岁前,应有保佐人,因为他们虽已成熟,但是在这种年龄,他们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1.保佐人由指定监护人的同一长官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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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

为了避免监护人或保佐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或置于保佐人下的人的财产,大法官应注意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但是并非一律都须提供担保。对于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强制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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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根据各种不同理由可以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最通常的理由是子女众多,无论是在其权力下的或经解除家长权的。如果在罗马城有活着的子女三人,在意大利有四人,在外省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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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篇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

必须指出,控诉被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权利是从十二表法来的。 1.革除被怀疑的监护人的权利,在罗马城属于大法官,在外省属于总督和副执政官的副官。 2.朕既已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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