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身份减等

第十六篇 身份减等

身份减等指原来身份的变更,有三种方式:身份大减等,较小的亦称身份中减等,和身份小减等。

1.身份大减等指某人既丧失其公民资格又丧失其自由。这种情况的人,或是受到严峻的判决而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39],或是对于保护人忘恩负义而受不利判决的被释自由人[40],或是意图分得价金而听由他人将自身出卖的人[41]。

2.较小的或身份中减等指某人丧失其公民资格,但仍保持其自由,例如被禁止使用水火的人,或被流放岛上的人的情况。

3.身份小减等指某人身份改变而仍然保持其公民资格和自由,例如,原来是自权者而现在变成处于他人权力之下[42],或原处于他人权力之下而现在成为自权者的情况[43]。

4.奴隶被释放,不是身份减等,因为他原来就没有身份。(https://www.daowen.com)

5.如果级位变更而不是什么身份改变,也不是身份减等。因此被革除元老职位的,并不发生身份减等。

6.身份减等的人的血亲权利依然存在这一说法,乃是指身份小减等而言,有此情形时,血亲权利确实不因此而消灭。如果发生身份大减等,血亲权利随同丧失,例如血亲之一沦为奴隶,即使以后他被释放,血亲权利不因此而恢复。被流放岛上的人,其血亲权利亦消灭。

7.监护权虽然属于宗亲,但非同时属于宗亲全体,而只属于最近的亲等;如同一亲等有数人时,属于该亲等的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