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2026年03月03日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反之,根据在玛尔库帝年间奥尔斐特和卢福担任执政官期间通过的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16],子女也可继承未留遗嘱的亡母的遗产。因此,不问儿子或女儿,即使在他人的权力下,对于亡母的遗产都有法定继承权,而且列在其亡母的父系血族和宗亲之前。
1.但是由于这一元老院决议并未规定孙子女对于祖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以后的皇帝宪令对此加以补充,现在孙子女与子女一样有权继承。
2.必须指出,特图里安和奥尔斐特两元老院决议所赋予的那种继承权,不因身份减等而消灭。因为根据法律规则,身份减等不使后来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消灭,而只影响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权。[17](https://www.daowen.com)
3.最后必须指出,生父不确定的子女,也可以根据这一元老院决议,继承他们母亲的遗产。
4.如有几个法定继承人其中有放弃继承的,有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承受遗产的,他们的份额加添到承受遗产者的部分,如果承受遗产者死亡在先,加添部分[18]由其继承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