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2026年03月03日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要式口约分为审判员的、大法官的、合意的和共同的——既是审判员又是大法官的要式口约。
1.审判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审判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提供不进行欺诈的担保[44],承诺追捕在逃奴隶或偿付奴隶身价等。
2.大法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大法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关于防止损害的担保[45]或遗赠担保[46]的要式口约。大法官的要式口约包括市政官[47]的要式口约在内,因为这种口约同样是根据司法官的职权而来的。(https://www.daowen.com)
3.合意的要式口约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缔结的口约,即既非出自审判员也非出自大法官的命令,而是根据缔约人的同意。可以说,有多少种能作为缔约的物,就有多少种合意的要式口约。
4.共同的要式口约,例如旨在保全受监护人的利益的口约[48],有时根据大法官命令缔结,有时在没有其他办法时由审判员命令给予受监护人担保,以保护其财产。关于某事须经加以追认的要式口约[49]也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