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阶级体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前阶级体制

每一种类型的人类社会都预设了某些基本的社会分工。但在最简单的部落社会中,只存在某种最低程度的分工,主要是性别之间的分工:妇女,由于很大程度上以抚养孩子为业,故所履行的生产性角色较男人次要。人类最初是完全共产性的动物,个体化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而出现的历史产物。与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相携出场的,是能够生产出除满足基本需要以外的剩余产品的能力。这反过来又使交换成为必需,交换本身则又造成人类个体化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分工的高度专业化,以及货币经济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个体化过程也达到了其顶点。因此,只有依靠历史的过程,人类才会变得个体化:“人最初表现为类存在物,部落体,群居动物……交换本身就是造成这种个体化的一种主要手段。”[20]财产最初也是公有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源自一种自然的状态,而是后来社会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断言道,设想人类社会最初存在的是这样一种状态,那里存在着分离的个人,每个人都拥有一小份私有财产,然后在某个日子里聚集在一起,通过某种契约性协议而建立起一种共同体,这样的说法完全是一种无稽之谈。“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诚然,他能够像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21]个人与其所劳作的土地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强调指出,是通过共同体这个媒介而建立起来的。“生产者作为家庭、部落、特里布斯[22]等——它们后来和别的家庭、部落、特里布斯等相混合、相对立,而在历史上采取各种不同的形态——的一个成员而存在。”[23]

部落社会的一种最简单的社会形式代表着四处迁徙的生活,或者以狩猎和采集为生,或者以放牧为生。部落并不在某个固定的地方定居下来,而是在穷尽了一个地方的资源之后再搬迁到下一个地方。人类定居下来并不是出于他们的天性,只有当他们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也就是从游牧群体变成稳定的农业共同体之后,他们才能够定居下来。一旦这种转变发生之后,就会有许多因素影响共同体如何向前发展,这既包括环境的物理条件,也包括部落的内在结构或者说“部落的特性”。随着人口增加,以及由于人口增加而使部落之间被迫接触,并形成各种冲突,再就是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征服等相关过程的发展,社会分工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24]这就有可能形成一种以部族为基础(ethnicallybased)的奴隶制度,体现为一个分化了层级体系,其中包括“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25]。社会与社会之间的接触既刺激了贸易的发展,也激起了战争。既然“不同的共同体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26],产品交换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刺激了职业领域的进一步分工,并开始了商品生产的最初起源,也就是说,生产是为了市场交换中的销售目的。最初的商品包括奴隶、牲口以及金属等,它们是一种物物交换。但随着交换的扩大,随着商品种类的日渐增多,某些形式的货币也就开始出现了。交换关系从而促进了较大单位之间的相互依赖,使较大规模的社会得以出现。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由于只使用来自欧洲的历史资料,因此只描绘了一条从部落社会向古代社会(希腊和罗马)发展的单一线索。后来,从部落制的发展中,马克思区分出了不止一条线索,其中特别包括了东方社会(印度和中国)。同时,马克思还区分出一种特殊类型的部落社会,即日耳曼部落,这一部落与解体中的罗马帝国一起,共同构成了西欧封建主义发展的纽带。

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社会)的本质,马克思的看法曾经历了某些变化。从1853年开始《纽约论坛报》所刊发的马克思撰写的文章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相当强调气候和地理因素,这些因素导致农业领域的中央灌溉系统变得极端重要,从而促成了强大中央政府的出现,或者说“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的出现。[27]然而,马克思后来认为,这种现象更加根植于这种社会类型的内在特性之中,属于地方共同体本身的特性。东方社会高度抵制变化,这种停滞的倾向并不完全是中央政府机关严厉的专制控制的结果,同时还是(主要是)由农村公社内在的自给自足性质所决定的。小小的农村公社“完全能够自给自足,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28]。这种现象的历史起源尽管不甚了了,但无论它最早是如何形成的,它的结果是导致“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使进一步的分化缺乏应有的动力。(https://www.daowen.com)

在东方社会,人口增长的结果往往是“在未开垦的土地上按照旧公社的样子建立一个新的公社”。[29]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私有制的缺乏。凡是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的地方,就像在欧洲的部分地方(尤其是罗马)那样,人口的增长会导致对所有权不断增大的压力,使之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然而,在东方社会,“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这种类型的社会并不必然是专制性质的,小型农村公社可以以一种环节型(segmentalised)松散群集的方式而存在。然而,在宗教的感召之下,在“想象中的部落神灵存在”的引导之下,公社会将其部分剩余产品贡献给专制君主。但是,统治者与其臣民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并不是因为广泛的经济相互依赖而凝结成整合的社会,它基本上仍然是一个由各个环节单元所组成的社会,单元之间主要由对专制君主个人形成的宗教性依附关系而结合在一起。

地方农村公社自给自足的性质,恰恰限制了城市的发展,不论在印度还是在中国,城市从来没有扮演过支配性的角色。[30]相反,在希腊和罗马所代表的社会类型中,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马克思相当强调城市化的发展,把它看作社会分工中分化最清楚的指标。“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31]城市与乡村的分工为资本的成长提供了历史条件,它首先从城市中发展起来,并逐渐与土地所有制分离开来。在城市中,我们发现了“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32]。

以城市文明为基础的古代社会,是第一种明确的阶级社会形式。尽管亚洲社会也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国家组织的发展,但马克思并没有把它们看作一种成熟了的阶级社会,因为在那些社会的地方层次,财产仍然具有完全公有的特征。[33]阶级得以存在的条件是,私人占有的财富剩余到足以让一群从内部选拔的人与其他生产者大众清楚地区分开来。即使在古代社会——尤其是希腊——“共有和公有的财产”仍然超过了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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