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道德准则
涂尔干在其最早的著作中论述了宗教在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宗教是后来一切道德、哲学、科学和法律观念的起源。在《社会分工论》中,他概述了一个主题:凡构成集体意识成分的信仰都具有宗教的特性——虽然这只是作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推测”而提出来的。[1]但是,涂尔干对于宗教在社会中对集体意识具有重要影响的认识,被有关现代社会形态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的认识所冲淡(counterbalanced)。他始终坚持自己早期学术生涯中所得出的结论:“旧式经济理论的捍卫者们错误地认为,规则(regulation)在今天已不再成为必要”,以及“那些为宗教体制辩护的人错在相信昨日的规则今天还可以有用”。[2]宗教的重要性在当代社会中的下降,是机械团结重要性下降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我们因此认为宗教社会学重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宗教必须在当今社会中扮演与在以往时代一样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反的结论更加站得住脚。恰恰因为宗教是个最原始的现象,所以它必须越来越服从于自己衍生的新的社会形态。[3]
涂尔干承认,直到1895年,他才完全认识到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重要性。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对宗教意义的认识大体上是在阅读英国人类学家们的著作时获得的,这使他对自己早期的著作进行重新评价,以引出这些新见解隐含之义。[4]人们对这种转变的一般解释是,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还持比较“唯物论”的观点,而他的这种观点转向却很接近“唯心论”了。但是,这是个错误导向(如果不是完全荒谬的话),是对涂尔干观点的错误解释,造成这种解释的部分原因是,后来的学者们常常以一种不太适合涂尔干思想的方式,把他的功能分析和历史分析混合在一起。[5]涂尔干几乎和马克思一样一再强调人的历史性,还强调对历史发展进行因果分析乃是社会学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历史不只是人类生命的自然框架。人类是历史的产物。如果把人类同历史分开,把人看作时间之外、固定不变、静止不动之物,那就剥夺了人的本性。”[6]《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一书的基本理论具有功能主义的特征。也就是说,该书集中论述了宗教在社会中的功能。但是,我们还必须联系一系列使得现代社会与先前社会大不相同的深刻变化,以发展的眼光来阅读这本书。涂尔干在早期批判滕尼斯时强调指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断裂:后一类型与前者一样把道德约束作为先决条件,不过这种约束不可能是传统的那种。涂尔干对宗教的新见解的重要性,就如他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所阐述的那样,在于他的新见解使他看清了传统社会形态与现代形态之间的连续性。“为了理解新的社会形态,我们必须将它与宗教的起源联系起来,但是,确切地说,也不能因此而将它与宗教现象相混淆。”[7](https://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毫无疑问,这使得涂尔干更能以一种直接的手法来分析现代社会的某些要旨。其中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在涂尔干后来的著作中,他由强调社会现象的制约性特征,转向进一步强调象征(symbols)在使人“积极地”怀有理想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是对理想主义的突然归附。涂尔干在其早期著作中浓墨重彩地强调制约性和义务性,这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这些著作被他用来进行批判性抨击的结果;而综观涂尔干的全部著作,他始终认为,社会同时是人类理想的来源和宝库。[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