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性与客观性
韦伯对罗舍尔(Roscher)和克尼斯(Knies)的批判是他的第一篇方法论论文,他在文中指出,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区分开来的假说可以用来支持一种伪直觉论(spurious intuitionism)。例如,按照韦伯的看法,罗舍尔利用这一区分的方式使其写作充满了半神秘的唯心主义色彩。[3]人类的行为领域无法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加以分析,所以不得不运用不确切的和直觉的方式。人类世界因此成为一个“非理性”的世界,可以用“人的精神”(Volksgeist或Volksseele)来概括。韦伯指出,这种观点与该作者自己提出的要以严谨的历史研究为目标的主张无法协调起来。
韦伯承认,社会科学必然涉及“精神的”或“观念的”现象,这些现象是人类所特有的,在自然科学研究的课题中不存在。但是,这种“主体”(subject)与“客体”(object)之间的必然区分并不需要而且也不应该牺牲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objectivity),更不应该用直觉来代替因果分析。韦伯那篇题为《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的论文就是试图说明这个问题。[4]
韦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并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在这种背景之下,便产生了要订立法则以对人类社会和文化的现实予以陈述的动力。然而,这一发展并不会使人们清楚地理解,一方面社会科学的事实性或分析性的陈述与另一方面有关“应然”(ought to be)而非“必然”(is)的规范性命题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逻辑不连贯有何意义。大多数形式的社会思想都企图在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假设上建立起事实性命题与规范性命题之间的结合。一个假设是“渴望的东西”(the desirable)可以等同于“永恒存在的东西”(immutably existent):不变的规律支配着社会和经济体制的运行。另一个假设是渴望的东西与实际的东西会在演化发展的普遍原则中同化: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必然出现的。
这两个观念都必须摒弃。在一门经验学科里,要科学地界定“应然”的理念,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这是韦伯所采取的新康德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贯穿其整部著作的一个基本立场。然而,虽然价值判断不能通过科学分析的方法来加以证实,但这并不是说,价值判断完全被排除在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所有涉及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应该实施”的判断,都可以分为旨在达到某些特殊的或一般的“目的”的“手段”。“我们具体想要得到某个东西时,或是因该东西自身的缘故,或是将其作为一种获得别的更想要得到的东西的手段。”[5]科学的分析可使我们断定特定范围内的手段是否适合于某一特定的目的。可是,没有哪种科学知识能够在逻辑上证明,一个人应该把一种特定的目的作为价值来接受。社会科学家也能够表明,追求某一特定的目的时,通过权衡采取某一种手段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好处,以及这样做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选择特定手段所要付出的代价可以有两种类型:一是想要达到的目的实现了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二是造成了有碍于实现个人其他目的的附加结果。从某种间接意义上来说,通过实证分析,还可能对目的本身进行评估,根据追求该目的时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看看它是否真的能够实现。
韦伯常常联系革命社会主义的抱负来说明这几点,因为追求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目标所面临的困境,分外尖锐地引出了以上的某些问题。通过革命的手段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运用武力来确保渴望的社会变革。但是,运用武力就必然意味着革命后的政治镇压,这样做有损于蕴含在社会主义本身理想中的一些自由。其次,要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体系,尤其是处在一个其他国家仍属于资本主义的世界中,很可能出现一系列社会主义者未曾预料也不想看到的经济困难。[6]再次,不管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如何,结果都不可避免地要转化为一种官僚制的国家形式,肯定与使其得以实现的目的相抵触。
在另外一个意义上,科学分析有助于实现实际目的,但与以上所述有所不同。它不用实证研究,而是对一个人所持的各种理念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予以评估。通常的情况是,人们往往不清楚他们追求的特定目标所蕴含的价值,因此他们往往设定一些相互间部分或完全不一致的目标。如果一个人对其特定的目标所依据的理念不曾“深思熟虑”的话,那我们“就可以帮助弄清楚他无意识地偏离了的,或者他必须要以其为前提的终极原理”。[7]
然而,我们所做的只能到此为止了。通过实证科学和逻辑分析,可以使一个人明白,哪些是他能够实现的,实现了之后会有什么结果,从而帮助他弄清其理想的性质。但科学不能以这种方式给他指明他该做出什么决定。
世界上没有哪种伦理可以回避下列事实:在很多情况下,要达到“善的”目的,往往离不开道德上成问题的或至少是道德上存在危险的手段——而且面对着造成罪恶后果的潜在可能性甚至是极大可能性。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程度上,道德上善的目的能够证明道德上成问题的手段及其副作用是“正当的”,这不是世界上任何伦理所能断定的。[8]
韦伯所采取的这个立场的逻辑结论和必然支持是,人文领域中存在着无数不可化约的竞争中的理想(irreducibly competing ideals)。因为在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不存在哪个单一的理想或一套理想能够被科学的分析证明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韦伯的这种方法论观点可以在他的宗教社会学著作里找到主要的例证,从中可以追溯到历史上各种不同理想的起源。但是,虽说理想和意义是在宗教和政治的斗争中产生的,但绝不可能产生于科学本身:(https://www.daowen.com)
偷食了知识树上的果实之后,我们无可避免地面对这样一种命运:不管分析的手段是多么完善,我们都无法根据分析的结果来了解世界的意义,而必须去创造这个意义本身。必须知道,对生命和宇宙的普遍性观照绝不可能是经验知识增加的产物,而最强有力地推动我们的最高理想,永远只是在与其他那些别人看来和我们看来同样神圣的理想的斗争中产生的。[9]
韦伯对政治和政治动机的逻辑的分析建立在下列思想的基础上:政治行为可能取决于一种“终极目的伦理”(Gesinnungsethik)或一种“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10]追求终极目的伦理的人往往把坚持某一种理想作为他们一切政治行为的目标,而不对手段进行理性思考:
你可以向一个坚信终极目的伦理的工团主义者(Syndicalist)证明,他的行为会增加对抗的可能性,会增加对他的阶级压迫,会阻碍该阶级的上升——而他一点也不会听你的解释。如果一个本意良好的行动导致了不良的后果,那么,在行动者眼中,原因不在于自己,而在于这个世界,或是其他人的愚蠢行为,或是上帝的旨意。
这样的行为最终具有“宗教的”性质,或至少具有宗教行为的典型属性:行为指向终极目的的人相信,他惟一的义务是要确保意图的纯洁性,“其行为的目标是极其不理性的,那就是重燃烈火……”[11]
另一方面,责任伦理意味着韦伯有时称为“后果悖论”(paradox of consequences)的意识。某个人行为的实际后果与其行为的意图经常有很大的出入,甚至完全相反。政治行动者如果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完全为动机的完整性所控制,而是会理性地考虑为达到其目标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上面所论及的各种社会科学对于责任政治来说便非常重要,而与终极目的伦理的追求完全无关。[12]更重要的是,要把追求责任伦理与实用主义(pragmatism)区分开来,人们在对韦伯的思想进行间接解释时往往把两者混淆了。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把真理等同于在任何特定时刻都切实可行的东西。但是,韦伯并不把切实可行性看作“真理”的标准,其分析的整体论点是,在事实真理和伦理真理之间存在着一条绝对的逻辑鸿沟,任何经验知识都无法判定何种伦理追求较另一种更为妥当。
当然,对于某个实际当政者来说,他主观上有义务在相互冲突的观点中选择坚持其中一种。但是,这与科学的“客观性”毫不相干。从科学上来说,“中间路线”(middle course)丝毫不比或左或右派理想更加接近真理。[13]
韦伯讨论“客观性”本质的意图在于消除种种混淆的状况,在他看来,这些状况常常模糊了科学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对韦伯来说,这绝不意味着把理想排除在科学的讨论之外。实际上,社会科学家有责任尽可能搞清楚自己的理想。要是这种责任严格地得到了履行的话,那么,社会科学家所持的价值观就不会被排除在他所从事的研究之外:“道德上漠视的态度(Gesinnungslosigkeit)与科学上的‘客观性’毫不相干。”[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