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化、“世界宗教”与西方资本主义
韦伯给他对犹太教(Judaism)以及中国和印度宗教的研究取了一个名为“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的总标题。[1]该标题显示了韦伯兴趣的主要方向,而且表明了与他早期论述加尔文教和西方资本主义精神这一研究论著之间的密切继承关系。但是,实际上,比起韦伯先前在这个相对适中的标题下所进行的研究,这些后续研究所包含的社会和历史现象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宗教信仰的内容和显示给定社会秩序特性的经济活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是间接的,而且受到该秩序中其他制度的影响。
韦伯强调指出,他对世界宗教的研究:
并不构成系统的宗教“类型学”(typology)。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不构成纯粹的历史研究。这些研究关注宗教伦理在历史上的具体体现中所具有典型重要意义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又是属于“类型学”的。这对于了解宗教与各种差异悬殊的经济心态(mentalities)之间的联系很重要。其他方面略而不谈,这些陈述并不打算对世界宗教作一个面面俱到的刻画。[2](https://www.daowen.com)
韦伯更是特别指出,宗教伦理对于经济组织体制的影响,尤其应当从一个特别的视角来加以考虑:其与诸如主宰西方经济生活的理性主义的进步或受阻之间的关系。
于是韦伯在使用“经济伦理”这个术语时,并不意味着他所分析的每一组宗教信仰都包含有一个清楚明确的规定,决定哪些经济活动是被允许的或渴望得到实施的。宗教对于经济生活有多大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的性质如何,这些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正如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所表明的那样,韦伯的关注点并不集中在特定宗教伦理的内在“逻辑”上,而是集中在个人行为的心理和社会结果上。韦伯始终坚持超然的态度,并不认为唯物论或唯心论可以对宗教现象的起源或影响做出有说服力的普遍性解释:“外在相似的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与大不相同的经济伦理相符,而且根据其特定的性质,可以产生出大不相同的历史结果。一种经济伦理不单纯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应变量’(function),就像经济组织形式也不单纯是经济伦理的‘应变量’一样。”[3]当然,宗教信仰只是可以决定某种经济伦理形成的各种不同影响中的一种而已,而且宗教本身也深受其他社会、政治和经济现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