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上帝能否超出事物所禀受的秩序而做任何事情?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6条。
异议:似乎上帝不能超出加到事物上面的秩序(ordinem)而做任何事情。
理据1:因为奥古斯丁在《驳摩尼教徒福斯特》第26卷第3章中说过:“上帝作为整个自然的创造者和制造者,不会做出任何违反自然的事。”但是,超出自然秩序的事情似乎是违反自然的。因此,上帝不能超出加到事物上面的秩序而做任何事情。
理据2:还有,正如正义的秩序来自上帝一样,自然的秩序也是如此。但是,上帝所做的事情绝不会超出正义的秩序,因为这样一来,他就会做一些不正义的事情了。因此,上帝不能超出加到事物上面的秩序而做任何事情。
理据3:还有,上帝确立了自然秩序。因此,假如上帝做了任何超出自然秩序的事情,那么,他就似乎是可以变化的了。但是,我们却不能这么说。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奥古斯丁在《驳摩尼教徒福斯特》第26卷第3章中却说过:“上帝有时候会做一些违反普通自然进程的事情。”
我的回答是:从每个原因中都会产生出某种导致其结果的秩序,因为每个原因都是一项原则。因此,原因的多样性势必会导致秩序的多样性,而且正如一个原因服从于另一个原因那样,一个秩序也服从于另一个秩序。而且正因为如此,一个高级的原因便不会服从一个低级的原因,而是恰恰相反。在人间的事务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例如,一个家庭的秩序取决于这个家庭的父亲,但是,这个家庭的秩序又被包含在城市的秩序之中,而一个城市的秩序又取决于这个城市的统治者,并且最终取决于那个安排整个王国的秩序的国王。
因此,假如我们所考察的是取决于第一原因的事物的秩序,那么上帝便不能做任何违反这种秩序的事情;因为假如他做了这样的事,他就会违反了自己的先见、意志或者他的善。但是,假如我们所考察的是取决于某个次要原因的事物的秩序,那么,上帝就可以做某些超出这种秩序的事情。因为他不必服从这种属于次要原因的秩序,而且恰恰相反,这种秩序必须服从他;因为这种秩序之所以会产生,不是出于一种自然的必然性,而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的选择,因为他原本可以为事物创造另一种秩序。因此,上帝可以按照他的选择去做某些超出他所创造的秩序的事情,例如,他在没有中间原因的情况下产生出这些原因的结果,或者他通过这些中间原因产生出它们所不能产生的结果。因此,奥古斯丁在《反摩尼教徒浮士德》第26卷第3章才指出:“上帝的行动会违反普通的自然进程,但是他绝不会违反最高的秩序,因为他不会反对他自己。”
答异议理据1:在自然的事物当中,有的事情可能通过两种方式而发生在既定的自然秩序之外。它可能是通过一个没有把事物的自然倾向给予它们的活动主体的活动而发生的。例如,当一个人向上推动一个笨重的物体时,该物体并没有从他那里获得下坠的自然倾向;这样的事情是违反自然的。它也可能是通过事情的自然倾向所依赖的那个活动主体的活动而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违反自然,正如我们可以从潮汐的涨落中清楚地看到的那样,尽管这种涨落违反了水向下流动的自然倾向,但是却并没有违反自然,因为它根源于下界物体的自然倾向所依赖的一个天体的影响。因此,由于自然秩序是被上帝赐予事物的,所以无论他做了什么超出这种秩序的事情,都不违反自然。正因为如此,奥古斯丁才在《反摩尼教徒浮士德》的同一处说道:“对于任何东西来说,他所导致的事情都是自然的,而且一切尺度、数量和自然秩序都来自于他。”
答异议理据2:正义的秩序是通过它与第一原因的联系而产生的,而第一原因则是一切正义的标准;因此,上帝不可能做任何违背这种秩序的事情。
答异议理据3:上帝在事物中确立某种秩序的同时,他仍然保留着按照他自己的意愿,而不是通过一个特殊原因去做任何事情的能力。因此,当他的活动超出这种秩序的时候,他并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