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上帝是否直接推动受造的理智?

第3条 上帝是否直接推动受造的理智?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3条。

异议:似乎上帝并不直接推动受造的理智(intellectum creatum)。

理据1:因为理智活动总是受到它自己的主体的管理。因为它不可能进入外在的质料;《形而上学》第9卷第8章就曾经说到过这一点。[7]但是,受另一个东西所推动的事物的活动并不是从它所在的东西开始的,而是从它的推动者开始的。因此,上帝显然不能推动受造的理智。

理据2:还有,任何本身即是运动充分原则的东西都不会受到另一个东西的推动。但是,理智的运动就是它的理解活动。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理解或者感觉称为一种运动,正如哲学家在《论灵魂》第3卷第7章中所说过的那样。[8]然而,对于灵魂是自然的理智之光就是理解活动的充分原则。因此,它不会受到另一个东西的推动。

理据3:还有,正如感官受感性对象推动一样,理智也同样受到可理解事物的推动。但是,上帝是我们所不能理解的,从而是超出我们的理智能力的。因此,上帝不能推动我们的理智。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教师推动着受教育者的理智。但是,《诗篇》第93篇第10节却写道:上帝“叫人得知识”。因此,上帝能够推动人的理智。

我的回答是:正如在形体运动中,被称为推动者的是赋予作为运动原则的形式的东西一样,推动理智的东西也是如此,它就是作为理智运作原则的形式的原因,这种理智运作则被称作理智运动。然而,在灵智存在中,却存在有两种理智运作的原则。一种是理解能力本身,这项原则存在于一个具有理解潜能的东西之中。而另一种则是现实理解活动的原则,即内在于一个理解者之中的与理解对象的相似性。因此,一个东西之所以被说成是推动了理智,要么是因为它把进行理解活动的能力赋予了理解者,要么是因为它把所理解的事物的相似性烙在了他的身上。

然而,上帝能够以这两种方式来推动受造的理智。因为他是第一个非物质性的存在。而且,既然理智性是非物质性的一种结果,那就可以推出结论说:他是第一个理智存在者。因此,既然在任何一种秩序中,处在第一位的东西都是处在它后面的所有的东西的原因,那我们就必定能够得出结论说:一切理解能力都是由上帝产生出来的。同样,既然上帝是第一存在,而且一切其他存在都预先存在于作为它们之第一原因的上帝之中,那我们也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它们都理智性地存在于上帝之中,并且模仿上帝自己本性的模式。每一件事物的可理解的类型都首先存在于上帝之中,并且都借助于别的理智而起源于上帝,以便它们能够达到现实的理解。同样,它们也借助于能够独立存在的受造者而起源于上帝。因此,上帝之所以能够以这种方式推动受造的理智,乃是因为他赋予受造理智以理智能力,不仅赋予了本性的能力,而且还赋予了追加的能力;而且还因为他把可理解的种相赐予了受造的理智,并且还维持和保持着这些能力和种相的存在。

答异议理据1:理智运作是通过它所在的、作为一种次要原因的理智来实施的。但是,它却是从作为其第一原因的上帝开始的。因为理解能力是由上帝赋予理解者的。

答异议理据2:理智之光与所理解的东西的类似物共同构成了理解活动的充分原则;但是,它是一种次要的原则,从而依赖于第一原则。

答异议理据3:可理解的对象推动我们人的理智,只要它以某种方式把它自身的相似物刻印到我们的理智之上,则我们的理智便能够通过这种相似物理解到它。但是,上帝刻印在受造理智上面的相似物并不足以让受造的理智通过上帝的本质来认识上帝,这一点已如上述(问题12第2条;问题56第3条)。因此,上帝虽然推动受造的理智,却不能被受造的理智所理解,一如我们在前面(问题12第4条)解释过的那样。

第4条 上帝能否推动受造的意志?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4条。

异议:似乎上帝不能推动受造的意志(voluntatem creatam)。

理据1:因为无论什么东西受到外来事物的推动,都是强制性的。但是,意志是不能受到强制的。因此,意志是不可能受到外面事物的推动的。也正因为如此,它是不能受到上帝推动的。

理据2:还有,上帝不能使两个矛盾的东西同时为真。但是,假如他推动意志,就会导致这种情况。因为自愿地受到推动意味着受到来自内部的推动,而不是来自另一个东西的推动。因此,上帝不能推动意志。

理据3:还有,运动属于推动者,而不属于被推动者,就像杀人的不是石头,而是投石者一样。因此,假如上帝推动意志,人就不会因为自愿的行为而受到奖赏或者惩罚了。但是,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因此,上帝不能推动意志。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腓立比书》第2章第13节却写道:“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

我的回答是:正如理智是由理智能力的对象和理解能力的给予者所推动的,这一点已如上述(第3条),意志也同样是由作为其对象的善和创造了意志能力的上帝所推动的。然而,意志虽然可以为作为其对象的善所推动,但是,只有上帝才能够充分有效地推动它。因为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充分地推动一个能动的东西,除非这个推动者的现实能力大于或者至少等于被推动者的潜在能力。然而,意志的潜在能力是可以达到普遍的善的;因为它的对象即是普遍的善,正如理智的对象是普遍的存在一样。但是,每一个受造的善都是某种特殊的善。只有上帝才是那普遍的善。因此,只有上帝才能充满意志的能力,并且作为其对象来充分地推动它。同样,意欲能力也只能由上帝产生出来。因为意欲无非是达到意志对象的倾向,而这种意志对象就是普遍的善。但是,倾向于普遍的善就是倾向第一推动者,因为只有他才配被称为终极目的。正如在人类的事务中,只有那个管理全社会的人才是他的臣民所倾向的普遍之善(bonum universale)。因此,上帝能够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来推动意志,但是在第二种方式的推动中,他尤其以一种内在的意志倾向来推动意志。

答异议理据1:一件受到另一件事物推动的事物,如果它所受到的推动与它自身的自然倾向相反,那么,这种推动就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推动它的另一个事物即是赋予其特有的自然倾向的东西,那么,这种推动就不再是强制性的了。例如,当一个笨重的物体受到其创造者的推动而下坠时,它所受到的推动就不是强制性的。同样,上帝在推动意志时,也不是强制意志的。因为是他把意志自身的自然倾向赋予了意志。

答异议理据2:自愿受到推动是来自内部东西的推动,即为一个内在原则所推动。然而,这个内在原则也可能是由一个外在原则产生出来的;而且,正因为如此,来自内部的推动与来自另一个东西的推动并不矛盾。

答异议理据3:假如意志在被另一个东西所推动时无论如何也没有受到来自其内部的推动,那么,这种意志活动就不能被算作奖赏或惩罚的理由。但是,既然来自另一个东西的推动并不妨碍意志受到来自其内部的推动,这一点已如上述(第2条),那么,它因此也就不会取消奖赏或惩罚的理据(rat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