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张元方论麦虫
[1]
元祐八年五月十日,雍丘令米芾有书,言县有虫,食麦叶不食实。适会金部郎中张元方见过[2],云:“麦、豆未尝有虫,有虫盖异事也、既食其叶,则实自病,安有不为害之理?”元方因言:“方虫为害,有小甲虫,见,辄断其腰而去,俗谓之‘旁不肯’。”前此吾未尝闻也,故录之。
【编 年】
元祐八年在京师任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守礼部尚书时作。(https://www.daowen.com)
【笺 注】
[1]张元方:《全宋文》卷一七三九小传:“张元方,熙宁间为东明县尉、平舆县令,编修三司令式删定官、中书吏房习学公事。元丰中提举出卖解盐。元祐初为府界提点,元祐末为京东东路提刑。绍圣四年权陕西路转运副使,元符时为淮南转运使。”
[2]金部郎中:此恐是东坡记忆偶误,当是“金部员外郎”,不是“金部郎中”。《长编》卷四七五:“(元祐七年七月)乙巳,左朝奉郎张元方为金部员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