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堂兄一首[1]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与堂兄一首 [1]

又,三弟不及上状[2]。

十六侄不幸[3],忽然数月,想同增悲感。此郎君为葬他□□时挥霍使钱过当[4],又放数百千利钱在人上,并索不得。有事日,只有数贯钱,葬事一□[5],并是轼竭力与干办,虽骨肉常理不当说,然旅寓遭此颇困[6]。今已葬讫,家中一空。媳妇头面些小尽卖添使[7]。此外每月有六贯房钱耳,却少家卅二等钱百余贯[8]。媳妇再三言,不可独住,杀猪巷恐别有不虞[9]。钱物又使不足,坚要□轼左右。轼因思此子不幸,轼与诸兄皆当知管,不当更有推辞,但吾兄与孀妇是亲□生,于事体尤稳便耳。欲且权令归家,他日俟子正或吾兄到阙[10],却令随侍,如何?不久即是百日,俟过此即令归也。十六郎在时,使却轼钱二百千[11],遗书令用房钱渐次还[12]。然少别人钱多□急,未到此也[13]。见卖所居屋子数间,用还家卅二,所有每月房钱,先用还任归道,次即用还子正与兄料钱。料□他家已请到闰月使了也[14]。近得子正书,令取□□头□十二月已后,更不令清□。子正有书,以十千助其葬,恐知。兄所说公服,为到京后,忘却向时之语,已裁著了。来年夏服专奉留。轼再拜。(见《西楼帖》)

【编 年】

熙宁三年在京师任监官告院时作。此简《苏轼文集》收入《佚文汇编》卷四。注云:“此篇‘又三弟不及上状’前尚有一段文字,已佚。堂兄,或为子明。”

【笺 注】

[1]堂兄:原本注云:“此篇‘又三弟不及上状’前尚有一段文字,已佚。堂兄,或为子明。”按,确是子明也。

[2]三弟:就文意而言,此三弟者,当为伯父苏涣幼子苏不危。不危字子安。本书卷六〇有《与子安兄八首》,则不危究为东坡之兄还是东坡之弟?以予观之,不危当是东坡堂弟。古人书信称“兄”,其年龄未必比自己大,仅仅是出于对对方的尊重,亦长久以来文人习俗。故专门写信给不危时,敬称其为“兄”,给子明二哥写信时,就不能也不用再称“子安兄”,而需明确点明三弟不危,以免二哥反不知其所说为谁。

[3]十六侄:东坡侄苏林。苏林之父为苏位,乃东坡大伯父苏澹之子。《栾城集》卷二六《祭侄林文》:“年月日,从叔以肴酒之奠,致祭于亡侄十六郎之灵:呜呼!小宗之传,五世于是。甚谨而信,孔孝而悌。既冠而孤,方壮而死。何辜于天,至此极也。昔我来东,恃尔于斯。忧乐相知,有无相资。千里故乡,相视忘归,奈何忽焉,去而莫追。王城西原,土厚而温。上尔先君,下尔弟昆。一亩之丘,三人终焉。弱子仅存,始行而言。自今以往,见此而已。予抚予育,曰此汝后。庶几鬼神,怜汝无罪。畀之寿考,以继家事。呜呼哀哉,尚飨。”此可知苏林二十岁前后,其父亡故,而其自己也仅为中年便去世了。《苏轼年谱》卷九熙宁三年:“林在京师薄有房产,并有些小房钱、利钱收入,乃以此为生活之源而长期住京师。……据‘小宗’云云,林属长房,乃澹之后。《嘉祐集》卷十四《祭侄位文》有‘殡汝于京城之西郊’之语,与《祭侄林文》‘王城西原’、‘上尔先君’之语合,是林为位之子。位卒于嘉祐五年,祭文云‘既冠而孤’,是位卒时,林二十岁。自嘉祐五年至此又历十年,是林卒时为三十岁。”

[4]葬他□□时挥霍使钱过当:句中二墨丁,或为“家父”。苏林父苏位与东坡一支走得并不亲近,或许是苏位父苏澹一直在故乡,没有出外做官之故。(https://www.daowen.com)

[5]葬事一□:此墨丁原本注云:“□似‘行’字。”

[6]旅寓遭此颇困:此东坡向堂兄子明倾吐不满之辞,意谓自家本来就是旅寓于京师,突然遭到这样的困顿。

[7]媳妇头面些小尽卖添使:意谓为了办理苏林的丧事,夫人王闰之的钗钿首饰,以至于细小的饰物全部变卖殆尽,以此补贴丧事之需。

[8]家卅二:此必是家安国、家定国一族人,行三十二。具体是谁不详。东坡所交家姓者,唯此一家而已。本卷有《与家退翁三首》,可参。

[9]杀猪巷:汴京街巷名。此句乃夫人王闰之言,此巷名称即有不祥之兆,不可独住。

[10]子正:东坡堂兄苏不欺,字子正。元丰三年卒。《栾城集》卷二五《伯父墓表》:“生子三人:不欺,太子中舍、监成都粮料;不疑,承议郎、通判嘉州。公既没,相继而亡。”本书卷六三《祭堂兄子正文》:“维元丰五年,岁次壬戌,正月癸未朔,三日乙酉,弟责授黄州团练副使轼谨以家馔酒果之奠,昭告于故子正中舍大兄之灵。”

[11]十六郎在时,使却轼钱二百千:谓苏林在世时,已经借挪东坡二百贯钱。

[12]遗书令用房钱渐次还:谓苏林临终之前写下遗嘱,称所借东坡之钱,用现有的房屋典卖所得一点点地偿还。

[13]然少别人钱多□急,未到此也:此句墨丁,或为“且”字,言苏林尚欠别人不少钱,那些钱都是急着要偿还的,哪里轮得到还我呢。别人钱,即下文所言家卅二者、任归道者,还有曾经借挪堂长兄苏不欺及二哥不疑子明的料钱。如此说,苏林在世时所欠钱财实在不少。

[14]料□:此墨丁亦必是“钱”字。料钱,唐、宋时官吏除俸禄外另给食料,或折钱发给,称料钱。《旧五代史·周书·太祖纪》二:“汉隐帝时,有人上言:‘州府从事令录,皆请料钱,自合雇人驱使,不合差遣百姓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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