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之朝鲜我国办警察之当局看者[1905年1月6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日本之朝鲜[1]我国办警察之当局看者[1905年1月6日]

本报前刊《朝鲜亡国史略》,盖哀之也。自尔以来,日人之所以加于朝鲜者,日出而未有穷。东报多讳之,我辈无实地调查,不能悉举也。最近有朝鲜全国警察权入于日本之事。

阳历十二月三十日,距草此文时半月前。朝鲜之一新会会员,齐集于某处。要求政府以改革。韩廷命警察弹压之,不可得。已而警吏拔剑发枪,伤其会员数十人。日本驻韩之宪兵,亦集以备非常。俄而韩兵中有抛石者,伤日本步兵一,日兵乃急传令,捕缚韩兵中之大队长以下将校六名、士卒七名,盖属于镇卫队第二大队者也。此第一日事。

翌三十一日,日本公使林氏及驻韩戍军司令官长谷川氏,与韩廷为严重之谈判,卒将参政官申箕善宫内大臣兼内务大臣李容泰革职,而军部大臣李允用、法部大臣金嘉镇亦以嫌疑辞职。日军所捕缚之十余人,亦交与韩廷,使严行惩治云。此第二日事。

新岁正月三日,长谷川氏遂要求韩廷,谓贵国警察力,非惟不足以维持治安,反足以扰乱治安,自今以往,宜将全国警卫之权,一受成于日本军吏之手。翌日,公使林氏遂以正式之文牒,布告韩廷及驻韩各国公使,谓今后韩国境内无论韩人及外国人,皆当服从日本军事警察之命令云。此第四、第五日事。

正月六日,长谷川氏遂颁军事警察条例十九条于全韩境内,凡犯此条例者,皆经日本司令官之手,直接为刑事上之处分云。今摘记其数条:

(第四条)结党欲反抗日本,或对于日军而有抗敌之行为者。

(第十五条)以集会结社,或以新闻杂志广告,或以其他之手段,紊乱公安秩序者。(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七条)违军司令官之命令者。

此其一二也,其他亦大率类是。呜呼朝鲜!尚得为朝鲜人之朝鲜耶?尚得为朝鲜人之朝鲜耶?

此役也,朝鲜人对于日本,所犯者掷石耳,所伤者一步兵耳,抑伤也而未死也,轻伤也而未重伤也,而所获之报酬,则军队六将校之捕缚处刑也,政府四大臣之褫职也,全国私法权之转移也。传曰:“蹊牛于田而夺之牛。”呜呼!吾观此而有以识强权之真相矣。抑以此轰天震地之举动,而一来复了之,安然若行所无事焉。呜呼!吾观此而益有以识强权之真相矣!

虽然,韩廷则无罪乎?夫孰使汝有警察,不用以卫民,而惟用以监民?不用以纠诘奸慝,而惟用以凌压新党也?据东报载,此事发现之第三日,长谷川谒韩皇,皇询以对付民党之策。长谷川云:“人民在法律之下,以平和手段要求改革者,则政府不宜以威暴手段待之。”呜呼!日人犹能为此言,而韩廷乃至今犹梦梦也。今者一新会员固放逐矣,而韩廷警吏之威风,则亦何在也。是谓兄弟争室,开门揖寇。

数年来,中国百事蔑进步,而惟办警察、办警察之声,遍于国中焉。吾见其将来之结果,一朝鲜警察类也。诚如是也,则办警察一事,其已足以亡国而已矣。

[1]录自《新民丛报》第六十号,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一日(1905年1月6日)出版。署名“饮冰”。《饮冰室合集》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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