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策如何
鄙人今发布此论,实无异与全学界数千人宣战。当大众热度如狂之余,以一人孤立于与舆论极端反对之地位,其危险宁可思议。虽然,吾为学界前途计,不忍不言;吾为国家前途计,不忍不言。虽论文朝布,而刃夕剚于吾腹,吾犹言之。吾将述善后策,吾惧人之不吾听也。吾先为一誓言于此,曰:吾之此论,出于吾一人自由意志,非丝毫有所受于人也。吾自此问题发生以后,苟曾与一日本人交谈,曾见一留学生总会馆之旧干事等,天其殛之。诸君如肯垂信此誓之不虚也,则吾可以言乎。吾以为今后对此问题,当敬遵陈君天华之遗嘱,曰可了则了,万勿固执而已。使果能如诸君所希望,竟获取消,则如天之福,何以加之。若其不能,则要求文部省将其说明书所解释,变为正式之公文,就原章追加“但书”,予我权利以确实之保障,斯亦可以已矣。
今略拟应加之“但书”如下:
(一)第一条附加云:“但留学生会馆干事之介绍书有同一之效力。”
(二)第九条附加云:“但住寄宿舍若学校监督之下宿等与否,听学生之自由。”此条实赘疣也,原文本无不许自由之意味,何必蛇足。(https://www.daowen.com)
(三)第十条附加云:“但性行不良,限于刑法上之常事犯罪行为。”加“常事”二字者,别于国事犯也。说明书尚有“由学校审定不经两国官吏”之语,颇属切要。但此似不必追加,因原文为:“他ノ學校二於テ性行不良ナル力爲”云云,其鉴定权在学校,意气已明也。
窃闻现今学界所标二大旗帜:一曰不受特别待遇;一曰要求求学自由。夫所谓特别待遇者,谓取缔清国留学生之一名号也。然此名号全然讹传,既属不可争之事实,则此外虽有特别,其亦仅矣。第一条之特别,则凡外国人所皆同也;第二条之特别,则我所最利也;第九条吾认为特别,实非特别也;第十条所争四字之字面,又彼中学规通用名词也。如是则何不慊之与?有所谓求学不自由者,则第一、第四、第十之三条,稍见之耳。若能加此“但书”,则原文即使有限制我自由之恶意,而效力亦已消灭也。以鄙见料之,彼文部省对于我学界此举,深有所感动,其交让之精神,既已微露。若更为恳切之交涉,其必应此要求无疑矣。记曰:丧亦不可久也,时亦不可失也。自问题发生以来,数千人顿失学业,牺牲其无价之光阴于虚牝者,倏已两旬,更能消几番风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