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释专制
有国家然后能制,能制,斯谓之国家。故得以制者之种类,分别国家之种类。
国家之种类,大别凡二:一曰非专制的国家;二曰专制的国家。
曷为非专制的国家?一国中人人皆为制者,同时人人皆为被制者是也。小别复三:一曰“君主、贵族、人民合体的非专制国家”,二曰“君主、人民合体的非专制国家”,三曰“人民的非专制国家”。
曷为专制的国家?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而制者全立于被制者之外为相对的地位者是也。小别复三:一曰“君主的专制国家”,二曰“贵族的专制国家”,三曰“民主的专制国家”。
(补注)就文义上以严格的论之,则举凡过去现在之国家,无一焉能指为绝对的专制国者,亦无一焉能指为绝对的非专制国者。故吾之此分类,似仍不正确。盖“专制”二字乃吾国文,吾国文实苦不足以尽说明社会界之新现象,无如何也。然论理学有所谓“不容间位律”。“不容间位律”者,谓凡百事物,无中立性,既谓之甲,则不得复谓之非甲;既谓之非甲,则不得复谓之甲,是其义也。然则既谓之专制,则不得复谓之非专制,既谓之非专制,则不得复谓之专制。是此分类仍正确也。所最当谨者,则定“专制”二字之界说而已。以严格论之,则必如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论,无一机关得专横,夫乃可谓之纯粹的非专制。然孟氏此论,至今各国未有能实行者。故以严格论之,谓往古来今诸国,尚未有一焉为纯粹的非专制,可也。然吾此分类,虽于事实上若不能概括现今国家,然理论上仍无以易之,若易之而以立宪与专制分类,则愈不正确。何也?虽立宪国,仍莫不为变相的专制,欲求一绝对纯粹的非专制之立宪国,终不可得也。盖以严格论之,则立宪与专制,尚未足为对待的名词也。又若易之而以立宪非立宪分类,则愈不正确。何也?立宪国之形式性质,各各不同,以严格论之,则凡法治国皆可谓之立宪。盖但使既以形式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而遵此形式以行,则谓之为广义的立宪焉亦可也。要之,专制也,立宪也,皆吾国之文辞,非别下解释,不能定其概念,均之难得正确,则毋宁用专制非专制之尤愈也。[8]
君主的专制者,普通所称专制国,如今之中国、土耳其、俄罗斯等是也。贵族的专制者,如古代之斯巴达,及希腊、罗马史上所常现之寡人政治是也。民主的专制者,如克林威尔时代之英国,马拉、丹顿、罗拔士比时代之法国,乃至大拿破仑任执政官时代、小拿破仑任大统领时代之法国,皆是也。其外形不同,而其为专制的性质则同。
(附注)国家之分类,泰西学者,历数千年,迄无定论。亚里士多德分为君主国、贵族国、民主国;孟德斯鸠分为公治国、君主国、专制国,名称依严译《法[9]意》。皆其最有名者也。而近世学者,述近世国家之分类,大率分为专制君主国、立宪君主国、立宪民主国。吾以为此分类甚不正确。何以故?专制者不独君主国,而民主国亦有非立宪者。有立宪之名,无立宪之实,则等于非立宪也。故以论理学律之,实多剌谬也。吾之分类法,与前此东西诸[10]学者之分类,皆有异同。其下“专制的”与“非专制的”之定义,亦异于先辈。
(又)“民主的非专制国家”尚有多种:一曰人民全体有直接参政权者,二曰不有直接参政权而惟选出代议士者。乙种之中,复分两种:一曰普通选举者,二曰限制选举者。此分类不独“民主的非专制国家”有之,即其他“非专制国家”亦皆有之。今所论者专制也,故不详及。
(又)克林威尔时代,大拿破仑为执政官、小拿破仑为大统领时代,所以命之曰民主的专制者,以其得任意蹂躏宪法也。专制、非专制,一以宪法之有无为断。
由此观之,专制者非必限于一人而已,或一人或二人以上,纯立于制者之地位而超然不为被制者,皆谓之专制。(https://www.daowen.com)
(附注)此所谓二人以上者,其范围甚广,如斯巴达握专制之权者凡万人,要不可谓非专制也。
(又)虽在非专制国,而其所谓统治权[11]者,仍超然立于被制者以外,而不受他之束缚。虽然,不可谓之为专制。何也?彼超然立于被制者以外者,乃指行使统治权之法人,而非指自然人也。法律家言,谓寻常人类曰自然人,法律所认为与自然人同一资格者,曰法人。如国家者,法人也。国家之元首及执政官,自然人也。国家之统治权无制限,国家之元首及执政官,当其代国家行使统治权之时,亦可以无制限。然彼元首及执政官,以自然人的资格立于国家之时,固不得不受国家之制限也。如彼钦定宪法之国家,例如日本。其宪法由元首颁布,似无制限矣。然其所以能颁布此宪法者,以其代表国家统治权而行使之,所谓无制限者,属于国家统治权耳,非属于元首也。若元首则当宪法既颁布以后,不得不行动于宪法范围之内,夫固明有被制者存矣。故更得申言之曰:不能以自然人之资格超然立于被制地位以外者,谓之非专制;能以自然人之资格,超然立于被制地位以外者,谓之专制。
夫既能以一人或二人以上,纯立于制者之地位,而超然不为被制者,则其人必能任意自伸其权力于无限。制者之权力既能任意伸之于无限,则被制者之地位,随而不能得确实之保障。专制的国家,所以劣于非专制的国家者,其原理将毋在是。虽然,专制尚有附加之定义,必悉举其定义,然后其真性质乃可得言。
专制者,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于被制者之外,而专断以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以其立于被制者之外而专断也,故谓之专;以其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也,故谓之制。夫制之定义,吾既言之矣,曰:“发表其权力于形式,以束缚人一部分之自由者也。”此定义,无论专制的非专制的皆适用,特因其发表之之根本权所从出,而别冠以专不专之名云尔。若夫权力之必现于形式,固两者所同也。权力既现于形式,则但使此形式一日未变更,则其行使此权力,必一日遵此形式,循一定之轨道以行。而于此形式外,不复加他种不正当之抑压于人民,此所谓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必如此,乃谓之制,其由专断以得此者,谓之专制。
(附注)所谓不正当之抑压者,谓形式所规定以外,复加他种之抑压也。其形式所规定抑压之程度若何不必论,就令所规定者为日杀一人,则每年例杀三百六十人,亦谓之正当,若杀至三百六十一人,斯不正当矣。但使能于所规定形式外,不别加不正当之抑压,则被制者之地位,仍可谓之有保障也。
是故有完全之专制,有不完全之专制。不完全之专制,复分二种:甲种,则未尝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乙种,则虽规定之而仅属空文,未尝实力奉行者也。甲种则其势力之体不完全,乙种则其势力之用不完全。不完全之专制,非专制也,何也?专则有之,制则未也。
(附注)今日之中国,可谓之不完全之专制,盖体用两不备也。故今日之中国,未可称为专制国。
故欲为政论,当先论有制与无制之优劣,次乃及专与不专之优劣。无制则国家一日不能存立,故必期于有制,不俟论也。有不完全之专制,亦有不完全之非专制。苟为不完全,则无论专与非专,而皆同于无制,其比较之优劣,无可言者。苟完全矣,则专与非专之异点,非在所发表之形式,而在发表之之根本权所从出。夫以形式论,则非专制者固能发表极良之形式,专制者亦能发表极良之形式,专制者固能发表极不良之形式,非专制者亦能发表极不良之形式,其优劣无可言也。惟究极之于发表之根本权所从出,则专制者虽有极良之形式,一旦破坏之,而被制者无如何也;虽有极不良之形式,继续保守之,而被制者无如何也。非专制者则反是,非专制之所以优于专制者,在此点而已。
(附注)今日中国之政府,为不完全的专制,今日中国之国民,乃欲求得不完全之非专制,两者皆同以无制为归宿也。唯之与阿,相去几何?一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