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开明专制
发表其权力于形式以束缚人一部分之自由,谓之制。据此定义,更进而研究其所发表之形式,则良焉者谓之开明制,不良焉者谓之野蛮制。由专断而以不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野蛮专制,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开明专制。
(附注)开明制野蛮制,不惟专制的国家有之而已。以公意发表良形式者,谓之开明的非专制;以公意发表不良之形式者,谓之野蛮的非专制。如美国当南北战争以前之奴隶制度,即所谓野蛮的非专制也。
然则何所据以鉴定其形式之良不良?实续起之一最要问题也。欲解决此问题,则不能专求诸形式,而当求诸形式所自出之精神。国家所贵乎有制者,以其内之可以调和竞争,外之可以助长竞争也。二者实相因为用,故可以一贯之,而命之曰国家立制之精神。其所发表之形式,遵此精神者,谓之良;其所发表之形式,反此精神者,谓之不良。更申言之,则其立制之精神,在正定各个人之自由范围,使有所限而不至生冲突者良也,虽有所限,而仍使之各绰绰然有自由竞争之余地,而不妨害其正当的竞争者良也。抑或虽甚妨害[12]其正当的竞争,几夺其自由之大部分乃至全部分,而其立制之精神,乃出于国家自卫所万不容已,则亦良也。如是者谓之良,反是者谓之不良,于专制国有然,于非专制国亦有然。
(附注)内而调和竞争,外而助长竞争,其精神实相一贯。内有秩序,然后能竞于外。调和所以为助长之手段,前既言之矣。然一社会之所以必竞于外者,大率有两原因:一为积极的,即进取的;二为消极的,即防卫的。何以有进取的?盖缘本社会内物力已竭,无所复容自由竞争之余地,苟不拓之于外,则内部之轧轹,将遂不免也。何以有防卫的?盖缘他社会相逼而来,苟[13]不排去之,则一旦侵入,而内部固有之调和,遂将被破坏也。然则助长外竞,实亦调和内竞之一手段也,故此二者之精神本一贯也。
(又)所谓甚妨害其正当的竞争者,如政府重课租税或收种种事业专卖之权,于经济界之竞争自由,甚加妨害,然为国家财政上自活之必要,时或行之。所谓夺其自由之大部分乃至全部分者,如人民有服兵役之义务,苟当服役年限内,不能有就他种事业之自由,是夺其大部分也。战事起,驱国民以赴之,牺牲生命,动至十数万,是夺其全部分也。然为国家自身之存立,时或行之。故不能以侵夺人民自由与否,以鉴定政治之良不良,所当察者,其目的何在耳。若非国家自卫上所万不容已,而滥行侵夺,则谓之恶政。如美国前此蓄奴之制,非国家自卫上所不容已也。于何知之?于其废此制后而未尝伤及国家之生存知之。故彼制度谓之恶政也。
故在专制的国家,其立制者,以自然人的一己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不良,以法人的国家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良。何以故?以一“自然人”之利益范围,无论如何,总不能与国家之利益范围适相吻合故。若其全部分不相合,则其利害全部分相矛盾也;若其一部分不相合,则其利害亦一部分相矛盾也。既矛盾,则利于此必不利于彼。故若以“自然人”之利益为标准以立法制,无论如何,必其有一部分不利于国家,或全部分不利于国家也。故吾得断言曰:凡专制者,以能专制之主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野蛮专制;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开明专制。(https://www.daowen.com)
(附注)此论惟适于专制的国家,不适于非专制的国家。盖在非专制的国家,则能制之主体,即所制之客体也。故虽以主体之利益为标准,不害为开明也。
吾欲申言野蛮专制与开明专制之异同,吾得古人两语焉以为之证。法王路易第十四曰:“朕即国家也。”(L'État c'est Moi.)此语也,即[14]代表野蛮专制之精神者也。普王腓力特列曰:“国王者,国家公仆之首长也。”(Derkönig ist der erste Dieme des Staats.)此语也,即[15]代表开明专制之精神者也。
(附注)腓力特列时代之普国,固为千古开明专制之模范。路易十四时代之法国,则非全属于野蛮专制者,不过其言为野蛮专制之言耳,当分别观之。
准是以谈,则国家所最希望者,在其制之开明而非野蛮耳。诚为开明,则专与非专,固可勿问,何也?其所受之结果无差别也。但非专制的国家,其得开明制也易,既得而失之也难;专制的国家,其得开明制也难,既得而失之也易。非专制之所以优于专制者,在此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