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开明专制之学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章 述开明专制之学说

世界上一制度之兴,皆必有学说焉以为之先河,故曰:理想者,事实之母也。开明专制之制度,中外诸国皆有行之者,今请先略述此制度所从出之学说。

吾向者下开明专制之定义曰:“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斯固然也,然所谓客体,亦可析而为二:其一,即法人之国家;其二,则组成国家之诸分子人民。也。故前哲学说之主张开明专制者,亦分为二:其一,则偏重国家之利益者;其他,则偏重人民之利益者也。

(补注)既言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开明专制,而复折[16]其客体为二:曰国家,曰人民。认国家为客体,似近于“统治者说”,与近世学者所示国家之概念相戾。但此文所论者专制耳,在专制之国家,则其主客之形,固如是也。[17]

吾国先哲,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皆好为政谈,惟道家主张非专制主义,儒、墨、法三家,皆主张开明专制主义。而三家之中,儒、墨皆以人民之利益为标准,法家则以国家之利益为标准。

(附注)道家中,老子有“百姓刍狗”及“法令者将以愚民”之言,似亦主张专制,且主张野蛮专制者。但彼于此等言,皆含菲薄排斥之意,故所主张者,实在非专制也。

儒家首孔子,孔子言:“天下有道,庶人不议。”又言:“民可使由,不可使知。”其主张专制甚明。但又言:“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类此之语,不可殚述。盖孔子实注重人民利益之开明专制家也。孟子所谓“保民而王”,所谓“所欲与聚,所恶勿施”,皆率此义。而荀子于所以不能不用开明专制之原理,言之尤详。秦汉以后二千余年之儒者,其政论莫不祖述孔子。

(附注)《荀子·礼论》篇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此以正式之论理学,说明开明专制适于社会之原理也。

墨子“尚同”一义,实专制之极轨,而以“兼爱”、“尚贤”等义调剂之。故墨子亦注重人民利益之开明专制家也。

(附注)《墨子·尚同》篇云:“古者民始生未有正长、未有刑政之时,天下之人异义,是以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其人数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内之父子兄弟作怨仇,皆有离散之心,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如禽兽然。明夫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智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此亦以正式之论理学,说明开明专制适于社会之原理也。

法家之持论,与儒、墨异。法家者,虽牺牲人民之利益而不恤者也。虽然,彼非无故而牺牲之,彼以为必如是而国权乃成立也。是即泰西所谓“国权神圣论”一派之学说也,故法家者流,可谓注重国家利益之开明专制家也。

(附注)周秦间儒、法两家,互相排斥,无所不用其极,盖由其论据上有根本之异点,自相持而不能下也。然谓法家为专奉迎时主,苟取富贵,则大不然。凡能成一家言而言之有故、持之成理者,必其有一健全之理想以盾其后也。若徒为取悦于一时一人者,必不足以成学说。法家盖鉴当时贵族政治之敝,谓必须集权于一尊,然后可以成国家之形。此其论与欧洲近世史初期诸学说多相合。盖社会之状态同,故救济之之法不期而同也。故吾谓法家非必野蛮专制者,而实为开明专制者。管子、商君、韩非之书具在,可覆按也。

(又)《管子·法禁》篇云:“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此言秩序为维持国家之第一义也。又《法法》篇云:“所以爱民者,为用之故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是失所谓爱民矣。”此言人民为国家而存在也。又云:“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与大虑始。”房注云:大犹众也。此言立法权不可假诸民之理也,为幼稚时代言也。又云:“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言法之必当有开明的精神也。姑举一二,他不具征。

泰西文明,导源希腊,而希腊实为部落政治,未成一国家之形。又文学最盛而能传于后者,厥惟雅典。雅典共和政治也,故其间如柏拉图,如亚里士多德,皆排斥专制。虽然,亚氏第列政体之品级十,而理想的王政居首焉。是亚氏亦主张开明专制之人也。

(附注)亚氏第政体之优劣为十等:(一)理想的王政。(二)纯正贵族政治。(三)混合贵族政治。(四)立宪政治。(五)最适宜之民主政治。(六)最适宜之寡头政治。(七)在民主与寡头之间诸政体。(八)极端之民主政治。(九)极端之寡头政治。(十)僭主政治也。其所谓理想的王政者,谓得完全之圣主以总国权也,即开明专制之意也。亚氏以为此殆非人间世所能致者,故名之曰理想的王政。

(又)罗马亦为泰西文明之先导,但罗马人重实务,其关于政治之学说,无甚表见,故略之。

于近世史中,为政法学先登之骁将者,麦加比里也,而彼实绝对的主张开明专制之人也。其言曰:“为君者,唯使国家陷于危亡,斯谓之恶。苟有可使国家安富尊荣者,无论造何种恶业,不得以恶论。”又曰:“当国家危急时,何者为正义?何者为邪慝?何者为慈悲?何者为残忍?何者为名誉?何者为耻辱?举全国人民刍狗之牺牲之,以为救助国家生命,维持国家独立之用,不为过也。”彼著书数十万言,其持论大率明快而峭刻,与商君、韩非深相类。当近世史之初,影响于各国者甚巨,未几大遭排斥,至近今二三十年间,其价值复显于学界。

(附注)麦加比里,意大利之佛罗棱人,生一四六九年,卒一五二七年,著有《君主论》(The Prince)及《论丛》(Discourses)等书。其研学之方法,专趋重于“历史的”,其言曰:“凡在古者一时一地,有一事焉与今日之事有同一之动机者,皆可以同一之方法解释之,故鉴往知来,学问之要也。”彼蔑视希腊之政治,而崇拜罗马之政治,其言曰:“希腊之雅典、斯巴达人,皆缺政治的智识,是以失败。罗马反之,是以成功。”又曰:“使亚里士多德目击罗马政家之伎俩,则必将尽弃其宿论。”彼又言:“国家无论对外对内,皆无所谓道德,无所谓宗教。无论为君主国为共和国,苟值国家危急之时,速弃汝信仰,掷汝道德,勿踌躇也。”又曰:“君主为维持其权力,虽将一切善事抛弃,亦所不辞。”彼又持性恶主义,谓:“人类者不能合群,惟务利己之动物也。故君主与其使人爱,毋宁使人畏。”其持论之诡激,大率类是,与商、韩六虱之论,可谓不谋而合。此其为极端过激之论,固无待言。但其时当罗马解钮之后,全欧棼如乱丝,各王国之基础未定,而彼生于意大利,当群雄之冲,深愤慨于因循首鼠之政术,故激为此言。彼旋当政局枢要,亦实能行其所见。故麦氏之时代,实适于行开明专制之时代;麦氏之为人,亦适于行开明专制之人也。其学说亦能发明真理之一面,后经霍布士之改良,更现光明。而近世史初期,国家主义之勃兴,其受麦氏学说之影响者颇多,又史家所同认也。(https://www.daowen.com)

同时掊击麦氏不遗余力者,曰波丹,而彼亦主张开明专制之人也。彼之学说,最有价值者,为“主权论”。彼之言曰:“主权者,统治人民之最高权力,而非法律所能拘束者也。此权力为独立国所不可缺之物,此权力之存在,即国民的独立之表征也。”而其论此权力之所属,则舍君主外无他焉,故曰:“君主者,法律之主人也。”此其说皆与麦氏无大异,惟加明晰耳。其大异于麦氏者,则曰:“君主一切无责任,惟有道德上之责任。”故麦氏犹有近于野蛮专制之嫌疑,波氏则纯粹的开明专制也。

(附注)波丹,法国人,于一五七七年著一书,名曰《国家论》(De Republica)。其自序云:“余深鉴我国内乱纷扰,王权之基础动摇,故著此书,发明国家之理想与政治之公例。”其所以自负者可见,其书即以拥护君权为宗旨也。惟书中痛驳麦氏“国家无道德”之说,麦氏之名誉,为之大减云。最近两世纪间,政治学者有常称道之一语曰:“国家者,家族之拓影也。”国家二字,家族二字之大书也。此语实自波氏创之,彼认王权为由家长权而来也。其学说之结果,造成路易第十四时代之法国。

在英国代表开明专制主义者,霍布士也。彼以大哲学家之脑力,用正式论理法,以证明君主当有绝对的权力之理由,视麦氏、波氏又进数武焉。其言曰:“最初之社会,人人竞伸其野蛮自由于无限,故有争乱;争乱非利也,故有民约。民约者,彼此胥谋结契约以立国家,乃各愿自杀其自由权之一部分,畀诸国家也。而君主者,则受其所畀而代掌之者也。其抛弃此一部分之自由也,将以有所易也。何所易?曰:以平和易争乱而已。故既抛弃之,则不得复收回之。若收回,是愿自立于契约之外,而取争乱也。”霍氏以此理论证明君主所以得此权之由,于是波氏之主权论,价值益增。

(附注)霍氏学说之概要,见拙著《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中,坊刻《饮冰室文集》亦有之。今不赘述。大抵霍氏根本理论,与荀卿学说最相同,其说前后为两截,若不相属者,而前截为卢梭学说所本,后截为伯伦知理学说所本。

同时在德国主张开明专制主义者,倭儿弗也。倭氏亦哲学巨子,其论政治也,曰:“人人皆有自发达其体力意力之义务,同时有不使他人妨吾发达之权利。而代人人保此权利,督人人履此义务者,国家也。故国家为助长个人发达之故,有干涉之之权利,且有不可不干涉之之义务。”此其论视前三子更有进矣。何也?彼等皆以专制为手段,而倭氏则以专制为责任也。然彼谓国家所以有此责任者,乃以助长个人发达故,则已属于注重个人利益之专制派矣。此又其所异于三子也。

(附注)倭儿弗者,德国人,康德以前之大哲学家也。本报曾登其遗像。生一六七九年,卒一七五四年。此其言“人人有自发达其体力意力之义务,同时有不使他人妨吾发达之权利”,与所谓“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者,意味似同,而实有异。盖彼就消极方面言之,此则就积极方面言之也。言人人自由,苟有人焉曰,我不欲自由,则亦可也,故曰消极也。倭氏之说,则人人对于道义上有不可不自由之义务,故曰积极也。不侵人自由,我以好意自限制其权利耳,故曰消极也。倭氏之说,则我因履行我义务,故必不容他人相侵,故曰积极也。此极邃之哲理也。

(又)倭氏以国家干涉个人为不可不履行之义务,此说自十九世纪末叶以来,日增势力。

与倭儿弗并时,同以哲学家而倡有力之政论者,实为洛克。洛克,宣播自由主义之天使也。自洛克以降,而倡三权鼎立之孟德斯鸠,倡民约之卢梭,倡永世大同之康德,倡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之边沁,以及先后并时汲诸氏之流者,莫不以自由为旗帜,于是开明专制主义,被摈于学界以外者殆二百年。

岂惟二百年,自今以往,吾信纯粹之开明专制论,将绝迹于学界矣。虽然,十七八世纪之学者谓:“国家者,为人民而存在者也。为人民利益故,方便以设置国家。故人民者,目的也,而国家则供[18]此目的之手段也。”十九世纪之学者谓:“国家固为人民而存在,人民亦同时为国家而存在;国家于一方面为人民谋利益,于一方面亦为自身谋利益。若人民利益与自身利益不两立,则宁先自身而后人民。故国家者,目的也,而人民则有时可以为供此目的之手段也。”此实近数十年思想变迁之大潮流也。以此之故,其对于“制”之观念亦一变。十七八世纪之学者,谓制也者,以人民之让步而设置者也,消极的精神也。十九世纪之学者,谓制也者,以国家之进步而设置者也,积极的精神也。盖麦、波、霍、倭诸说,与洛、孟、卢、边诸说,虽同为陈言,而比较的受欢迎于社会者,宁在彼不在此也。噫嘻!纯粹的开明专制论,虽绝迹于社会,而变相的开明专制论,其发达正未有艾耳。

抑一学说之起,恒应于其时代之所需,熟察古今中外之历史,开明专制论之最有力者,总在左之诸时代。

(一)当国家民智幼稚之时,此学说最有力。以人民未有立法之智识,且未有自治之能力也。

(二)当国家贵族横恣之时,此学说最有力。以国权不统一,易生破裂,且为被制者计,与其被制于多人,毋宁被制于一人也。

(三)当国家外竞剧烈之时,此学说最有力。以非有强大的中央政府,则不能厚集国力以对外,且行政机关不敏活,易致失败也。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及欧洲十五、六世纪时代,则此三现象皆备焉。开明专制论,所以为政界上独一无二之学说,职此之由。若现今之欧洲,则两现象既已消灭,而第三之现象,且更剧于前,故变相的开明专制论,方日起而未有艾也。

(附注)儒家之开明专制论,纯以人民利益为标准,其精神实与十七、八世纪欧洲之学说同。法家之开明专制论,其精神则与十五、六世纪欧洲之学说同。现今欧洲学者,则谓国家一面为人民谋利益,一面为自身谋利益,是调和儒法之说也。其言若国家人民利益冲突时,毋宁牺牲人民以卫国家,似颇倾于法家。但何以重视国家如是之甚,则以国家为人民所托命也,是仍倾于儒家也,故曰调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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