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开明专制之国与适用开明专制之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章 论适用开明专制之国与适用开明专制之时

然则开明专制政体与非专制政体究孰优?曰:是难言也。以主观论,则非专制之优于专制,似可一言而决;以客观论,则决之不若是之易易也。昔达尔文说生物学之公例曰:优胜劣败。而斯宾塞易以适者生存,意若曰:适焉者,虽劣亦优;不适焉者,虽优亦劣也。故吾辈论事,毋惟优是求,而惟适是求。

(附注)主观者,从吾心之理想而下断定者也;客观者,从事实之对象而下断定者也。主观者,如欲判断一事物之良否,则必用正式之演绎论理法以推论之。先悬一标准曰:“凡事物之含有某种性质者良也。”大前提。次乃举特殊之事实曰:“此事物实含有某种性质者也。”小前提。终乃下断定曰:“故此事物良也。”断案。若此者,似无以为难也。虽然,欲知此论之为正确与否,则先当察其所悬之标准正确与否,若使一切事物含有某种性质者,皆无不良也,则其断案诚正确也,使其中尚有除外例焉,即间有含某种性质而仍不良者。而贸然下断案曰:“以此事物含有某种性质,故谓之良。”则安知此事物不适在除外例之中也,故曰不准确也。如吾欲持“非专制优于专制”之论,则必先悬一标准曰:“凡以国民公意立法制者,必能增进国利民福者也。”此标准若正确,则其结论必正确,而此标准正确与否,固未易言。南美各国,非以国民公意立法制者乎?其国利民福何如也?又如普与奥将宣战时,普之议会,全体一致,以反对俾士麦之政策,非所谓国民公意者乎?其于增进国利民福,孰与俾士麦之政策若也?若是乎,此标准者,既已发见若干之除外例,其必非绝对的正确也明甚。而我遽贸然下此断案,曰非专制优于专制,宁得曰非武断耶?故仅凭主观而欲得正确之推论,实属不可能之业也。若麦加比里、若波丹、若霍布士等,以主观的研究法,而论定专制之为优。若洛克、若卢梭、若边沁等,以主观的研究法,而论定专制政体之为劣。虽各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要之皆武断也。何也?优劣者,绝非可以主观而论定者也。闻者疑吾言乎?请更广其例。如云:“明月者,悦人心目者也。”此判断可为正确乎?彼劳人思妇,对之而涕矣,彼穿窬之盗,且嫉之如仇矣。然则“悦人心目”云者,不过我之主观云然耳。彼劳人思妇,自有彼之主观焉;彼穿窬之盗,又自有彼之主观焉。而彼之主观,各各与我之主观相矛盾,彼以彼之主观而推论我,固不可也,我以我之主观而推论彼,亦乌见其可。苏诗曰:“耕田欲雨刈欲晴,来者顺风去者怨。”此语殆可以发明此真理而无余矣。故以客观的方面论,则天下事物确无所谓优劣者;以主观的方面论,则可强区别之曰:若此者,吾认为优,若此者,吾认为劣而已。优劣者吾所认也,若以主观推及于客观,而指定之曰:此事物优而彼事物劣也,此大过也。如明月无所谓优劣,以吾方赏心乐事也,吾认为优。虽认为优,不得谓明月优也。以吾欲为穿窬之盗也,吾认为劣。虽认为劣,不得谓明月劣也。他事物皆然。庄生曰:“民食刍豢,糜鹿食荐,螂且甘带,鸱鸦嗜鼠,四者孰知正味。”此言美恶无定形,非玩世之言,实真理也。斯宾塞所以以“适者生存”易“优生劣败”者,诚以优劣本无定形,故胜败亦无常格,其易之也,避武断也。

(又)十八世纪之学界与十九世纪之学界,有一绝异之趋势焉,不可不察也。即十八世纪偏畸于主观的研究,十九世纪则群趋于客观的研究是也。主观的研究者,谓真理存于吾心;客观的研究者,谓真理存于事物之自身。谓真理存于吾心,则凭吾意力之自由,可以发见所谓“自然法”者,而应用之以改良社会国家。谓真理存于事物之自身者,则知事物所以成长发达之理由,一皆备于其内部,自然而然,非可强制。夫使其内部本无此物,而欲强附益之,是断鹤膝而续凫胫也。使其内部虽有此物,然未至发达之期,而强欲躐等而发达之,是揠苗而助之长也。

彼卢梭民约之论,无论应用之于何国,而无不失败者,以国家本无此物也,不过卢梭等数人主观的理想,以为应有此种类之国家而已,而考诸历史上,未之前闻也。故彼等欲以此精神改造国家,其立意就令极善,无奈与国家自身内部之构造先相矛盾,终不可得而致也。如欲人飞行于空中,其立意就令极善,无奈与人身内部之构造先相矛盾,终不可得而致也。至若洛克、孟德斯鸠、边沁诸贤之自由说,或用诸甲国而大效,用诸乙国而不效。同一国也,或用诸甲时代而大效,用诸乙时代而不效。则以国家本有此物,而自然之发达,或至其期,或未至其期也。如人身内部,本有可以自由行动之性质,而未成年者,以自由行动之故,或反生患害也。夫或本无此物,而欲强附益之,或未达其期,而强欲躐等焉,皆所谓不适也。

然则吾今者有一政论于此,而欲验国家果有能容此政论之性质与否,既有之矣,而已达其期与否,于何知之?则非以客观的研究,不能知之。客观的研究何?即历史的研究是也。十九世纪之言政法学者,皆筑其理论于历史的土台之上,此其所以异于十八世纪也。

然则最适于用开明专制者,果何等之国家,何等之时代乎?请以次论之。

(一)国家初成立时最适用 国家初成立之时,其所以组成国家之各分子,尚未为确实之结合,非用开明专制以收束之,则将有分裂之患,由小国家合并以成大国家者亦然。

(二)国家当贵族横恣、阶级轧轹时最适用 贵族横恣,阶级轧轹,则妨国权之统一,渎法制之神圣,非有开明专制以统属之,则国家将鱼烂而亡也。

(三)国家久经不完全的专制时最适用 不完全的专制,等于无制,所谓无意识的放任也。夫人民未有不由强制而能得秩序者,说详第一章附注。久为无意识的放任,则人民未解秩序为何物,骤予以自由,易陷于无秩序。其不可者一也。不宁惟是,久为无意识的放任,则人民对于国家之关系,必甚浅薄。关系既浅薄,则其视对于国家之义务,不以为重,骤予以自由,恐仍前弊。其不可者二也。不宁惟是,人民对于国家之关系,既甚浅薄,则其于国家大小政务,必未尝有直接的阅历。岂惟直接,虽间接亦罕焉;岂惟阅历,虽讨论亦罕焉。骤予以参政权,其判断易生误,其处置易失当。其不可者三也。故以开明专制锻炼之最宜。

(四)国家久经野蛮专制时最适用 久经野蛮专制,则其社会自由行动之范围甚狭小,且不正确。以狭小故,故人民常向极小的方面以营私利,而心目中不复知有公利公益。以不正确故,故人民动以险诈卑劣之手段侵害他人。以此民德,万不能遽有享受自由之资格。且其对于国家之关系,亦与久惯无意识之放任者同。彼之二弊,此皆有之,故以开明专制矫正之最宜。

(五)国家新经破坏后最适用 一国新经破坏之后,则其人民必甚嚣尘上,各阶级间,各团体间,各地方间,各个人间,其利害皆起种种冲突,互相轧轹,其现状与国家未成立以前正相等。于斯时也,欲求各阶级、各团体、各地方、各个人,能以自力相调和以恢复秩序,势固不能,故非用开明专制以整齐严肃之,国且亡。

此适用开明专制之时代也,无论何国,于此诸时代,必曾经其一或曾经其二三,故世界诸名国中,必曾经一度开明专制或曾经二三度开明专制,至其专制时代之久暂,则又视其国家之特质何如。更举其例:

(一)民智幼稚之国宜久用开明专制 如教幼稚园生徒,比诸教中学校生徒,干涉之时日,必加长也。

(二)幅员太大之国宜久用开明专制 否则难统一之于中央政府,惧其生乡土的界限,虽各自发达,而或与全体之发达相矛盾也。

(三)种族繁多之国宜久用开明专制 否则各种族将自急其利害,而缓国家之利害,不能得正当之国民公意,徒生纷扰,甚乃致分裂也。此等国家,必先融化种族,乃可弛专制。

此三者皆除外例也。若普通国家,则必经过开明专制时代,而此时代,不必太长,且不能太长。经过之后,即进于立宪,此国家进步之顺序也。若经过之后,而复退于野蛮专制,则必生革命;革命之后,再经一度开明专制,乃进于立宪。故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https://www.daowen.com)

今请征各国历史以实吾言。

一、英国 其经开明专制时甚短,且非纯粹的,盖缘撒逊盎格鲁族初建七王国时,第八世纪。以僻在海岛,不受罗马干涉,得保其自治习惯。及八二八年,而王权确定,自尔以来,此两权常为骈进的发达,互相节制,互相调和,以次有“大宪章”有“权利请愿”等之出现,致受立宪祖国之名誉,故不经开明专制之一阶级而获成。其间若克林威尔时代,固不足为轻重于英国也。若英可谓除外例也。

一、美国 绝未经开明专制者也,彼盖承受英民之性质也,亦一除外例也。

一、法国 中世之末,西班牙、荷兰握欧洲中原霸权,未几而法人代之。法之所以能勃兴者,有若亨利第四之君主,有若李梭罗、马沙连(Magerine)、哥巴之宰相,其用开明专制者,殆六七十年也。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七年。然路易十四晚年,复返于野蛮专制,嗣主益返于不完全专制,遂酿出空前绝后大革命。革命之后,殆如无政府然,故再经拿破仑之十年开明专制,裁抑而锻炼之,而宪法乃渐确立也。

一、普国 普鲁士初起,原根据布兰丁堡,其地不及我一小县,穷北沍寒,无足齿者。至十五世纪,始渐与普鲁士合并,其幅员犹吾大县也。前此为侯国,一七〇一年称王,诸邻犹以夜郎笑之。及腓力特列第一、腓力特列第二,以七十年之力,一七一三年至一七八六年。行开明专制,遂挫强奥,慑英、法,一跃而问德意志帝国之鼎。盖腓力特列殂落后,子孙犹守其遗策者数十年。迨至一八四九年始发布宪法,未几而帝业成矣。今世诸名国中,惟普行开明专制最久,自一七八六年以后至一八四九年以前,仍可谓之开明专制,盖袭腓力特列之遗策也。而此族盖骎骎有全世界主人翁之资格矣。

一、德国 德意志新帝国之主权,全在普国,故德国之精神,实承受普国之精神也。然新造以来,铁血宰相之政治,名为立宪,实变相之开明专制耳。

一、俄国 俄自经蒙古族蹂躏以后,虽复光复,元气凋残,迨大彼得一度开明专制,遂骧首于中原,以迄今日。其所以久不能脱专制之域者,以幅员太大,种族太棼,不专制而帝国或将瓦解也。自大彼得后,野蛮专制频仍,至最近世,复渐进于开明专制。

一、日本 日本自明治元年至明治二十二年,皆开明专制时代也。盖由合并诸藩以成一帝国,等于新建国也。

(附注)罗马当版图未盛时,行共和制,其后乃返于开明专制。盖幅员既广,交通未便,不得不然也。然罗马以再返于野蛮专制而亡。

(又)意大利自罗马解纽后,其南部之自由都市,即已发达,颇有与英国相类者,故者意未尝经开明专制时代。然自新建帝国后,实不可不为一度之开明专制,惜加富尔无俾士麦之寿,故者意与德之国势,遂不可同年而语也。

(又)奥大利当普之新兴时,几濒灭亡,幸马利亚女皇及佐士弗第二,行开明专制数十年,始不失雄国之位置。然奥之国内,其种族最混杂,实不宜于立宪,故立宪之后,反日就衰微。然时势又迫之,使不得不立宪,此奥之所以难为国也。惟俄亦然,今不避冗[19]沓,述日本小野冢博士之言以证之:

(附)小野冢喜平次氏著《论奥国立宪制之运用与民族之复杂》。见《法学协会杂志》。

(前略)奥国自一八四八年,发布宪法,一八五一年废止之。一八六七年,奥匈合并,再兴立宪制,于今四十年矣。而其国民果有运用立宪制之能力否乎?非吾之所敢言也。议会与政府冲突,世界上凡立宪国莫不皆然,未足以为病。虽然,亦视其所以冲突者何如耳。若两者始终以冲突相继续,曾无休时,此必非立宪之本意也。而奥国数十年来之政况,实政府与议会未尝为一日之调和也。议会之纷扰喧嚣,亦各国所不免。虽然,若奥之议会,不惟纷扰喧嚣而已,嫚骂谗谤,无所不至,甚至继以格斗,议长禁之不得,借警察之力,始能回复院内秩序。此奥国下议院所数见不鲜者,而他国所未尝闻也。其党派混杂,若何乃为多数,若何乃为少数,其势每不定,故多数与少数,常相反目。议会从未尝有正当之秩序,彼此以互相妨害(Obstruktion)为惟一之手段,又不徒中央议会(Reichsrath)为然耳,各省议会(Landtag)亦然。故虽复分中央之权于地方,亦不足以救此弊。

更就政府与议会之关系言之,彼政府非必以议会多数之赞成为后援也。屡以地方特殊之小利益,啖各地方之代议士,以是操纵议员,议员亦甘受之,毫不顾议院之威严。又往往借皇帝之威望以行干涉,议员以各顾其私,不相团结也。则亦受其干涉,惟命是从,政府频年奏请发布“紧急敕令”,按:紧急敕令之解释详次章附注。以代法律,且处分豫算,其反于立宪制之常轨者,不一而足。虽然,此非独政府之罪也,而议会亦有罪焉。若其远因乃在国民自身之间,今欲语之,殆难遍举,如国民教育之普及程度甚低,此其一也。然犹非其最大者也,最大之原因,则在小政党之分立。今据一千九百年之调查,案:原文有一详表,列各党派议员总数及其选举人总数与职业等,今避繁不详述。则奥国下议院议员总数四百二十五人,除无所属者十七人之外,共分为十八党派,其最大党仅得六十一人,其最小党乃至得六人、五人、四人,分裂之状,至于如此,实天下所稀闻也。(中略)而推原其故,实因民族之复杂。考现在奥国国民专指隶国籍者,其外国居留民不计。所用之言语,凡九大种,而各种所占人数略相埒。案:原文有一表,详列某种言语所占人口之比较,及其每年增加率之比较,今略之。而此等言语各别之人,又错综分居于各地方。案:原文有一表,详列某省用甲种语者若干,乙种语者若干,今略之。以此之故,其感情势不能一致,其利害势不能调和,以致党派分裂,不可纪极。夫大政党对立,英美之宪政,所以能完善也。小政党分裂,即国民不适立宪程度之表征也。奥国立宪之前途亦危哉!(下略)

案:此专就奥国一国立言,似与本题无关,然甚可以证明适与不适之理,不适者虽优亦劣,如奥国之宪政,其明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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