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官员是“法盲”吗?
不仅读者会发现这个问题,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也公开指责中国古代官员不懂法。他说,传统中国官员是非专业性的,是士大夫出身,受过古典人文教育,但没有任何行政和法律知识,只能舞文弄墨,诠释经典,不亲自处理政务,政务一般掌握在幕僚——师爷手中。
长期以来,许多人受到韦伯式历史叙述的误导,认为中国古代官员是一群只会吟诗作赋的文人,是拿着俸禄不干事的官僚,是凭着感觉和好恶判案的“法盲”。
以上情况,在某些朝代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直觉告诉我,大宋不会这样干,因为这是一个重视法令的时代。宋人自己宣称:“过去的士大夫以诗书为本,法律为末;而本朝以法律为实,诗书为名。”[1]宋太宗曾经下诏:“朝臣、京官及幕职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2]朝廷认为,既然本朝行政与司法合一,各地长官都兼任首席法官,就必须保证他们不是“法盲”。
那么,用什么来保证呢?想来想去,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考试。大宋的司法考试制度,共有五种。
一是“出官试”,也就是入职考试。当你考中了进士,或者荫补为官,只是具备了担任官员的资格。要想走上官员实职岗位,必须参加出官试。
宋朝规定:“今后进士及第,并诗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意思是,进士及第的京朝官、幕职州县官,都需要参加吏部的铨试,考律令大义、断案,然后根据考试等次授予官职。
铨试每年考两次,考选比例是10人选7人。如果屡次考试不合格或者不能参加考试,那要等候三年才能授予官职。
不过,科举及第的人,有两种情况可以直接授官,一是进士高第,指一甲三名的状元、榜眼、探花,由中书省直接授予京官序列的通判;二是制科入等——制科三等,直接授予京官序列的签判。[3]在这里,我要揭一下苏轼、苏辙兄弟的短,由于兄弟二人在殿试中未能进入一甲三名,不得不参加吏部的铨试,很遗憾,二人都没过关。三年后,二人一发狠,一起参加了制科考试,苏轼因为考中最高等——三等,被任命为签判;苏辙也因为考中下等——四等次,被任命为推官。
庆历新政规定,荫补的选人,25岁以上的,可报名参加铨试,考策论、诗赋时,词理通顺即为合格;考律义10道,答对5道为合格,考试合格者出任职官。荫补的京朝官,也就是高级官员子弟,25岁以上的,每年赴国子监报名应试,考试内容与荫补选人相同,合格者授予差遣。针对官僚集体的强烈抵制,宋仁宗于庆历五年(1045年)稍稍做了一些妥协,规定:荫补京朝官免铨试;荫补选人屡试不中的,年满40岁,只要能读通律文,也可以授官。
后来的王安石变法,对铨试法做了大规模改革,扩大了应试范围,除要求荫补选人应试外,在任的幕职州县官以及进士出身的守选官员,若想升迁改资,必须应试。官员犯私罪受到处分又复职的,也需要应试。新的铨试法不再考诗赋,改考断案2道,律令大义5道,时议3道,目的是选拔实用之才,而不是舞文弄墨之辈。荫补选人考试成绩优等者,还可被赐进士出身。
对于“出官试”,宋代朝野人士评论说:“非中铨试不许出官,此近世之至良法。”[4]意思是,法律考试不过关不许担任官员,这是近几代最好的制度。
二是“试法官”,也叫试刑法、试刑名。类似今天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大理寺和刑部主持,不仅转任中高级法官的人必考,州一级的司法参军、司理参军、录事参军也要过这一关。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免试,就是明法科及第的人。
这一考试,每次考六场,一天考一场。其中一场考《刑统》大义5道,五场考刑名案例判决,每一场刑名判决考10到15个案例。后来还增加了考察经义的内容,目的是增加法官的人文精神,防止法官沦为不通情理的“法匠”。考试总分10分,成绩必须达到8分,而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失误,才算过关。(https://www.daowen.com)
熙宁三年(1070年)规定,试法官考试成绩分为三等。第一等,选人可改为京朝官,京朝官可升一阶,并可以补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官位。第二等,选人可免铨试,由吏部直接授官,并升一资;京朝官减两年磨勘。第三等,选人免铨试,京朝官减一年磨勘,法官职位如有空缺可以替补。
三是武臣呈试法。宋朝武官的出官、转任、升迁考试,被称为“呈试”。元丰元年(1078年),中书省颁布《大小使臣呈试弓马艺业出官试格》,除了考察武艺兵法之外,还要测验律令知识。10道律令大义答对7道以上才能位列第一等,答对5道以上进入第二等,答对3道以上进入第三等。武臣试律令的制度,提升了武官的法律素养。
四是吏人法律考试。吏人尽管没有官阶,但他们周旋于官员之间,时常对官府的决策产生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参与决策,因此宋朝通过设立吏人法律考试制度,有效激发了吏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熙宁八年(1075年)朝廷下诏,由监司每三年一次,组织各路愿意参试的吏人进行法律考试,取前三名到京师与朝廷各司吏人一同考试,取前十名担任御史台的主推、书吏或审刑院、纠察司中的书令史等职。成绩优秀的,还可以由法吏转为法官。
五是摄官考选制度。宋代,两广地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文化落后,当地士人在科举中难以与内陆士人抗衡,因此他们很难步入官场。内陆官员又不愿赴两广地区任职。于是,宋朝因地制宜,任用一批在省试中落榜的解子和恩荫的文散官,担任当地州县幕职官,这些人被称为“摄官”。但若想成为摄官,这些解子和散官,仍需参加法律考试,合格后才能上任。熙宁三年(1070年)朝廷规定,由两广转运司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分为五场,考公案5道、刑名57件,以多数通过者为合格,对参试人员不限考试次数,允许不合格者再次应试。[5]
一系列的法律考试,意义显而易见。直接的意义在于,筛掉了大量冗官,缓解了“十羊九牧”“官多差少”的矛盾。深层次的意义在于,督促官员学法懂法用法,提高了法律在官员心目中的地位。具体的意义在于,对于有出身的人来说,不仅要具备文化和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法治思维和司法水平;对于大量恩荫官来说,法律考试是获得差遣的一个门槛,挡住了不学无术之人和目无法纪之人,逼着他们提升礼仪和法律素质;即便是小小的吏人,也必须学法懂法,不能胡作非为。
请大家判断一下,从一关又一关的文化、法律考试中闯过来的大宋官员,有可能是“法盲”吗?那些从六天的“试法官”中考出来的司法官,有可能不会判案吗?
面对阿云案案卷的许遵就更不一般了。他既考中了进士,又考中了明法科,既精通儒家义理,又通晓法理法条,既有担任长兴(今属浙江)知县、宿州(今属安徽)知州的行政长官经历,又有担任大理寺详断官的专业司法经历,先后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由这样的人来判决阿云案,应该比较靠谱吧?
[1] 见〔北宋〕秦观《淮海集笺注》卷1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2] 见《宋大诏令集》卷200,中华书局1962年版。
[3] 据〔北宋〕蔡惇《祖宗官制旧典》。
[4] 见〔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5] 见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