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他怎么判
知州许遵的判决,出乎很多专业人士的意料。他在判案过程中,发现了两个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细节,并因此把一个几乎板上钉钉的死刑案,判成了“铁树开花”。
一个细节是,“阿云于母服内与韦大订婚,纳彩之日,母服未除”。纳彩,是指男方在迎娶女方前的一个月,把结婚日子提前通知女方家庭,并由媒人把彩礼送给女方。如此看来,阿云与韦大订婚时,还在为母亲服丧。《宋刑统·户婚律》的“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1]意思是,在父母、丈夫的丧期内娶妻或嫁人的,判三年徒刑,妾减三等处罚,双方离婚。
按照这一法条,无论阿云是否过门,她与韦大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此许遵认为,阿云的“谋杀”对象韦大,应是与阿云没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凡人”——法律上的“普通人”和“陌生人”,而不是“丈夫”,不适用“十恶”中的“恶逆”条款,只适用一般的“谋杀”条款。这样一来,阿云谋杀韦大案,就由适用斩刑的“恶逆罪”,转化为普通的“谋杀罪”。
另一个细节是,《宋刑统·名例律》的“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有一个“议”:“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其中的“案问欲举”,意思是犯罪之徒被抓时,官府尚未取得完整的罪证。“案问欲举”招供的,算自首,按法定刑罚减轻二等判决。
与律——《宋刑统》具有同等效力的,还有敕,又叫诏敕、制敕,也就是皇帝的诏书。律,是国家的制定法,具有稳定性、综合性、权威性,是法律体系的主干;敕,是皇帝因人因事临时发布的诏书,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有补充、修订律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依律断案是法定要求,律上查不到的,就可以依据敕令格式。因此,《宋史·职官志》说:“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及,以敕令格式定之。”
《嘉祐编敕》[2]规定:犯了罪的人,因为怀疑被抓,在官府还没有掌握赃物和罪证的情况下,或者同案犯被抓获,还没有被指证的情况下,一经诘问便承认所犯罪行的,可以按照“案问欲举”自首予以减刑。如果已经诘问,仍旧隐瞒罪行的,不在自首减刑的范围。
那么,阿云是否符合“案问欲举”的自首情节呢?案卷上记载得很清楚:“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还记载:“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具实招。”这两处记载都证实,缉拿、诘问阿云的,是县尉及其手下的差役。宋代,县尉及其手下,类似于今天的刑警,他们对于疑犯的诘问,在法律上叫“讯问”,属于进入司法程序前的刑事侦查,并不是司法程序中的“审讯”。依照宋朝司法制度,县尉不能参与推勘,推勘是鞫司的职权。换一句话说,阿云向县尉及其手下坦白交代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属于“案问欲举”的自首。
依据以上两个细节,许遵做出判决:阿云与韦大订立婚约时,还在为母亲守孝,应以“凡人”论处,不适用“恶逆”条 ;阿云“案问欲举”可算自首,按朝廷律法,应当减谋杀罪二等论,判流刑两千五百里;又按照折杖法,“流刑两千五百里”折“脊杖十八,配役一年”。[3]
折杖法,是宋太祖为改变五代严苛的刑罚,命令吏部尚书张昭等人在唐朝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一套变相减轻刑罚的法律制度。依照折杖法,除了死刑以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均折算成臀杖或脊杖。《宋刑统•名例律》中“流刑三”的换算方法是,流刑折算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具体分四种情况:加役流刑,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刑三千里,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刑两千五百里,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刑两千里,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也就是说,阿云不必流放两千五百里了,但要挨十八脊杖。脊杖,是比臀杖严重的一种杖刑。臀杖只击打人的屁股,一般不会将人打伤;而脊杖一般会将脊背打出血,容易把人打残。《三国演义》中的黄盖,在“苦肉计”中被周瑜打了五十脊杖,结果皮开肉绽,鲜血直流,一连昏过去好几次。(https://www.daowen.com)
按照折杖法,阿云挨完脊杖,还须配役。从字面看,配役似乎是服苦役。其实,配役又称刺配,指在脸上刺上字,涂上墨,然后去服军役(编入军籍)或劳役(煮盐、酿酒、烧窑、开矿、炼铁等)。它源于远古“五刑”[4]之一的墨刑,是对犯人的一种精神羞辱。北宋初年,为了宽待某些死刑重罪,开始使用后晋时期创立的这种刑罚。《水浒传》中的宋江、林冲、杨志、武松,都被判了刺配,其中的军人则是配隶刑——也就是发配到边关充军,好比脸上刻着“我是罪犯”的标签,根本无法在社会上抬起头来,这也是他们被“逼上梁山”的重要原因。
《水浒传》中的武松杀人案,最终判决结果与阿云案有些类似。作者施耐庵生活在元代,但出生在泰州,长期生活在盐城一带,这一带受南宋统治多年,所以他在写武松杀嫂时,是按照宋朝法律和儒学传统来写的。在宋朝,兄弟之间不具备血亲复仇的基础,但武松父母早亡,他是由哥哥武大养大的,长兄如父,就具备了礼法要求的血亲复仇的前提。武松在回阳谷县探亲时,了解到武大死得蹊跷,直接到县衙鸣冤。知县收了西门庆的银子,判定武大属于病死,驳回了武松的请求,武松这才不得不走个人复仇之路。武松深谙朝廷法律,因此没有盲目下手,他先是找了验尸的仵作何九,通过武大的遗骨证明是中毒而死;然后找来左邻右舍做证人,通过王婆确认了潘金莲杀人,潘金莲也承认王婆协助了她。证人证言、证物齐全,并让潘金莲和王婆录了口供,按了手印,武松这才动手杀了潘金莲。杀人之后,他并没有逃走,而是带着哥哥被谋杀的证据到公堂投案自首。东平府[5]尹陈文昭承认了武松血亲复仇的正当性,考虑到了他的自首情节,然后对他杀人一案从轻判决为:“脊杖四十,刺配孟州”。说起来,这样一个判决,武松是事先预料到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至于他被逼上梁山,则是后来的事了。
但阿云对于这一判决,或许是难以接受的,并有可能心凉如冰,因为她既要挨脊杖,又要服劳役,还要刺面颊,等于受了三个刑,尤其是一个女孩子在脸上刺上字,这一辈子就废了。
岂不知,案子并没有完。
[1] 见〔北宋〕窦仪等详定、岳纯之校正《宋刑统校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 嘉祐是宋真宗使用的最后一个年号。《嘉祐编敕》,是对宋真宗嘉祐年间发布的诏敕的汇编。敕,也是一种法律形式,是对《宋刑统》的补充与修订。
[3] 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0,中华书局2006年版。
[4] 先秦的五刑是指墨(在脸上刺字并涂上颜色)、劓(割掉鼻子)、剕(锯去双脚)、宫(男人阉割,女人幽闭)、大辟(死刑)。从隋朝开始,改为笞(以小竹板击打)、杖(以荆条和大竹板击打)、徒(剥夺人身自由,监禁在固定场所强制劳动)、流(流放边远地区服劳役)、死“新五刑”。
[5] 在宋代,府是与州同级。府又分京府与次府,京府是首都和陪都所在地,其余的是次府。府都是从州升上来的,多是皇帝尚未继位时所封的地方或者任职的地方。如赵匡胤曾任归德军节度使,他建立宋朝后,把归德军所在地宋州(今河南商丘市)升为应天府;宋太宗曾被封为晋王,他继位后升晋州(今山西临汾市)为平阳府;宋英宗曾任齐州(今山东济南市)防御使,他继位后升齐州为济南府;宋哲宗曾任天平军节度使,他继位后升天平军所在地郓州(今山东东平县)为东平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