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遵不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十一章 许遵不服

岔子出在许遵身上,因为他表示异议了。

对于皇帝的敕裁,许遵倒是没说什么。看来,这个人智商很高,情商也不低。一方面,他有角色意识,明白自己不是台谏官,没有质疑诏书的特权;另一方面,他有大局意识,清楚谁可以得罪,谁绝对不能得罪。

谁可以得罪呢?当然只有两个司法机构。于是,许遵对于两个司法机构不认为阿云是自首,明确表示不服。

我分析,许遵不服,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个考虑,自己是一个具有法科背景、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士大夫,十分珍视自己在司法界的声誉,如果默认两个司法机构的复核意见,就意味着承认自己判错了,将来自己怎么在司法界混呀。

另一个考虑,是大宋有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宋刑统•断狱律》中的官司“出入人罪”规定,在刑事判决书上签名的法官,需要终身对判决负责,日后若被发现存在错判,要追究法官的“出入人罪”。

“出入人罪”又细分为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四种。

故入人罪,指法官故意歪曲法律、事实,将无罪的判有罪,轻罪的判重罪。这一罪名往往体现为法官出于畏惧权势、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原因,故意制造错案。一旦查出,处罚相当严厉。无罪判有罪的,对法官以全罪论处;轻罪判重罪的,对法官以增加的罪论处;从笞刑、杖刑入徒刑、流刑,从徒刑、流刑入死罪的,也以全罪论处。法官错判但尚未执行,未造成后果的,罪责减一等。凡在文案上签名的法官都要负刑事责任,但分长官、通判、判官、主典四等,要看错判是由谁开始产生的,依次递减刑罚一等;如果主要法官故意错判,其他法官不知情,只论主要法官的故入罪,其他法官则按失入人罪追责。这一罪名被列为“私罪”,法官的公职不能折抵,遇到大赦也不能叙用。

故出人罪,指法官受人财物或畏惧权势,故意为犯人开脱罪责。有罪判无罪的,对法官以全罪论处;重罪判轻罪的,对法官以所减的罪论处;改变刑罚种类的,笞刑、杖刑之间和徒刑、流刑之间,仍以所剩论处;笞刑、杖刑与徒刑、流刑之间以及徒刑、流刑与死罪之间的改变,则以全罪论处。这一罪名也被列为“私罪”,法官的公职不能折抵,遇到大赦也不能叙用。

失入人罪,是法官不存在错判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司法过程中,因为案情有疑点,或者法律适用有疑难,而法官没有辨明,从而做出误判,导致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一经查出,比照“故入人罪”减三等处罚。这一罪名被列为“公罪”,相当于行政犯,允许官员以官阶赎刑。五品以上,一级官阶抵两年徒刑;九品以上,一级官阶抵一年徒刑。但失入死罪,问责就严了。如果失入死罪达到三名,负主要责任的法官“除名”“编管”(开除公职,监视居住);负次要责任的法官“除名”,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追回官衔,勒令停职)。如果失入死罪只有一名,负主要和次要责任的法官“勒停”,负第三、第四责任的法官“冲替”(调离现职并降职)。对于失入死罪的法官,不得宽恕,不得升职,不适用“恩荫”。

失出人罪,是法官因为失误,把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这也属于“公罪”,追究较轻:失出死罪五人相当于失入一人,失出徒罪、流罪三人相当于失入一人。这种规定,当然会导致法官倾向于轻判罪犯,有损于司法公正。但宋朝“重入罪、轻出罪”的制度安排,体现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符合“与其枉杀无辜,宁可不合常法”的中华司法传统。(https://www.daowen.com)

从以上条目不难看出,一旦出现错判,尤其是出入死罪,主审法官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大到让他不想错判、不敢错判、不会错判。您想呀,当您将无辜者判处死刑,有一半的概率让自己掉脑袋时,您还会做出裁决吗?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出入人罪”的设定,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提升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有利于强化对司法官员的约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堪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独创性制度。如果再有人说,中国古代只有人治,不重法度,您还会点头或默认吗?

如此说来,许遵如果认可两个司法机构的复核结果,他的判决就属于失出人罪。尽管判决尚未生效,他不必承担多少罪责,但判决被推翻,不但意味着法官的升迁会延迟,而且自己的司法生涯也可能因此中断。况且《宋史》上说,“及为登州,执政许以判大理”。意思是,许遵到任登州时,王安石就许诺让许遵执掌大理寺。

无论出于现实的还是未来的考虑,专业的还是仕途的考虑,许遵都不甘心认输,于是向皇帝上书说:

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案问自首。审刑、大理判绞刑,非是。

意思是:两个司法机构判错了,他们有些糊涂,根本没搞清楚什么叫“案问欲举”。

既然地方知州举报和质疑两个司法机构,按照规定,皇帝只能把这个有争议的案子移交给刑部。

就这样,继审刑院、大理寺之后,刑部也无奈地出场。

不久,刑部的重审意见出来了。令许遵意外的是,这个法司的意见特别剽悍,他们公开支持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一致认为许遵关于阿云符合自首情节的判决是荒唐的,是曲解法律,因此建议维持宋神宗的敕裁,即阿云按“谋杀已伤”罪论处,判绞刑,但允许花钱抵罪。同时,刑部担心许遵不服,所以在递交判决书时,顺便告了许遵一状,说他“妄”,意思是狂妄,自以为是。言外之意,你许遵一个小小的知州,哪来那么多意见?审刑院、大理寺的判决你不服,皇帝的敕裁你不认,到刑部这儿该结案了,你别再折腾了。

从三个司法机构重审,到皇帝敕裁,阿云案已经走完了北宋全部的司法流程,还能掀起什么波澜吗?

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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