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妄”
看来,刑部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许遵果然“妄”。这不,一接到刑部的重审意见,许遵就发难了,他上书抗议说:
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案而杀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翻译一下:刑部确定的判决意见不正确,阿云符合免除“所因之罪”的情形。如今刑部“弃敕不用”,只是引用以往的惯例来断案,所有的案子都是一杀了之,阻断了罪犯自首的渠道,大概不是疑罪从轻的司法理念。
尽管我译成了白话,可能读者依旧看不明白,因为里面出现了两个概念——“所因之罪”与“弃敕不用”。
先讲第一个概念,什么叫“所因之罪”?
我打个比方:张三盗窃李四,只谋财不害命,这是盗窃;但盗窃行为被李四发现,张三一顿拳脚打死了李四,这就是故杀。于是,张三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故杀伤罪。在这个案子中,盗窃罪就是故杀伤罪的“所因之罪”,因为盗窃所以杀人,盗窃是因,杀人是果。如果张三良心发现,主动自首,官府会怎么判?裁判原则就是免“所因之罪”,即张三的盗窃罪免于追究,毕竟张三自首了,但张三的故杀伤罪仍旧需要追究。
许遵在上书中,总共引用了十条律、例、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其中一条出自《唐律疏议》:“假有因盗故杀伤人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盗窃杀伤人自首后,免除“所因之罪”——盗罪,但故杀伤罪仍旧追究。他还举例说,苏州洪祚盗罪自首案,就是依照这一“议”判的,可视为一个断例。
问题来了,免“所因之罪”,与阿云案有什么关系呢?关键在于“谋杀”二字。许遵认为“谋”是因,“杀”是果。现在阿云案问欲举,算是自首。于是,按照免所因之罪的原则,就该免去“谋”罪,只问“杀”罪。而且,《宋刑统》中的“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加有注文:“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意思是,因为犯杀伤而自首的,可以免去所因之罪,仍旧归类于故杀伤罪。
这里,又跳出了一个新概念“故杀”。《唐律疏议》把杀人罪分成了七种类型: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谋杀,顾名思义,是指提前有预谋、有计划的伤害行为;但故杀,就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了,因为它在古代法律上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无事而杀”,是指无原因、无预谋,临时起意的伤害行为。
许遵提出“从故杀伤法”判刑,一是因为在众多杀伤罪中,唯有“故杀”是结果犯,其它杀伤罪都是行为犯,没有造成伤害罪名依旧成立。在免所因之罪,“刑名未有所从”的情况下,“从故杀伤法”判刑是最为恰当的。二是因为故杀伤罪只要未造成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阿云案“从故杀伤法”,可以减刑免死。
就这样,许遵将阿云“谋杀”所因的“谋”罪去掉,应承担的罪责就降格为“故杀伤”——也就是伤害罪了。
接着讲第二个概念,什么是“弃敕不用”?(https://www.daowen.com)
这个敕,是指宋仁宗时期的诏书汇编《嘉祐编敕》,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律——《宋刑统》。其中有和阿云案相关的一条敕文:“谋杀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许遵在上书中认为,敕文所说的“罪不至死者”,就包括谋杀已伤、案问自首之人。敕作为对律的补充,说得如此明白,你刑部为什么弃敕不用?
对此,我们不妨对照现代法律,认识一下宋代谋杀罪谋杀未伤、谋杀已伤、谋杀致死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谋杀未伤”,与现代法律对应的是“预备犯罪”,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这种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种情况“谋杀已伤”,与现代法律对应的是“杀人未遂”,指已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第三种情况“谋杀致死”,与现代法律对应的是“杀人既遂”。
用现代法理来讲,阿云案实际上就是一起谋杀未遂案,怎么也不可能降格为伤害罪。但在当时,许遵就能这么玩,而且还能引律据典地玩,堂而皇之地玩,难怪刑部认为他“妄”。《宋史》甚至认为他“立奇以自鬻”。鬻,本义为粥,引申为卖,这里表示故意卖弄。要我说,许遵既是进士出身,又明法科及第,是典型的复合型人才,好比今天的双博士,对法理的理解比一般官员要透,对法条的掌握比一般法官要细,在司法领域确有自负的本钱,容不得别人不服,“妄”一点儿又怎么了?
果然,对于许遵的“妄”,一个官员表达了与刑部截然相反的态度。
这个官员叫苏辙,四川眉山人,是“唐宋八大家”[1]之一,擅长政论和史论,与父亲苏洵、哥哥苏轼合称“三苏”。嘉祐二年(1057年),他与哥哥一起参加了省试,共列贡士榜。在随后参加殿试的263名进士中,哥哥列第6位,他列第15位。三年后,他又和哥哥一起参加了制科考试,哥哥获最高等——第三等,他因为在试卷中抨击宋仁宗怠政,获第四等次,被任命为试秘书省校书郎、州军事推官,4年后出任大名府推官,后因父亲病逝回乡丁忧[2]。此时,他处于丁忧的第三年,无官一身轻。在百无聊赖中,他针对许遵屡次反对阿云伤人案判决一事,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许遵议法虽妄而能活人以得福》。仅从题目就可以看出,苏辙对许遵狂妄是比较欣赏的,因为这种狂妄不是害人,而是为了在尊重律法的同时尽最大可能珍惜生命。
看到苏辙的文章,许遵一定笑了。但苏辙担任尚书右丞、门下侍郎(副宰相)是后来的事情,此时远在四川丁忧,是一个只有品阶、没有差遣[3]的小人物,缺少能量,对于自己只能算是声援。如果朝中有大人物认可自己该多好!
你别说,在苏辙发话的同时,一个大人物也对许遵表示了兴趣。
这个大人物是谁呢?
[1] 指唐宋时期的散文大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
[2] 按照传统礼制,凡是官员,在父母去世后,必须辞官回家守孝三年,这就是丁忧制度。
[3] 宋朝的官、职、差三者是分开的。官,是用来定品阶、领俸禄、穿衣服、算资历的,所以叫正官、本官、阶官、寄禄官;职,就是授予高级文臣的清高头衔,如学士、待制;差,就是差遣,也是实职,称呼有判、知、权、直。只有官、职而没有差遣,就是虚职;官或职加上差遣,才算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