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后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八章 十七年后

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宋神宗驾崩。五月,垂帘听政的高太后下旨,将隐居洛阳的司马光召回京城,任命为门下侍郎,成为第一副宰相。

几度花飞叶落,一番齿豁头秃。此时的司马光已经67岁了,是顶着“反对派领袖”的光环,挺着病弱的身体到任的。连那个被贬到南海边的苏轼,也被起用为登州知州,成了许遵的第五个继任者。不过,他在登州只停留了不到一个月,就奉调回京,不到一年,升到了正三品的翰林学士、知制诰。羡慕和尚,会爱及袈裟。有人说,登州知州这个位子吉祥得很,容易出连升6阶以上的官员。

司马光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他预感到在宰相位子上撑不了多久,因此在他首次拜相的18个月里,一直心急火燎地废除新法。元祐元年(1086年)一月,司马光大病一场,自以为不久于人世,便支撑着病体致函朝廷,声称当务之急莫过于废除新法。他甚至说:“恶法不除,我死不瞑目。”为了规避“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儒家伦理,司马光所找的法理依据,可谓堂而皇之:“太皇太后以母改子”。他的原话是:“太皇太后做主,明明是母改子,不是子改父。”

如果因为一个药方没能包治百病,就把它说得一文不值,就不知道是开药的幼稚,还是吃药的幼稚了。按说,司马光一贯倡导保守主义理念,做事讲究循序渐进,一分为二。他在《资治通鉴》中,也要求国家领导人必须有博大的胸襟,善于采纳逆耳的忠言。他给人的印象是,如果他是国家领导人,他必如此,因为这是光荣和正确的道路。可是,当他大权在握,他没有做到他所要求别人的。权力就像试金石,立刻暴露出他执拗的性格。元祐元年(1086年)闰二月三日,司马光接任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成为宰相,不仅天爵与人爵集于一身,而且得到了高太后的无条件信任。三月三日,他就下令废除了募役法。要知道,募役法已经实行了接近二十年,民众已经习惯了,纵然是保守派也不得不承认是最好的改革,但也被他和高太后强行恢复为中世纪的差役法。

闲居金陵的王安石听到这一消息,愕然失声:“废除到这个法律头上了?”沉默了半天,王安石才又说:“这个法,我和先帝商量了两年才实行,各方面都照顾到了。”[1]说到伤感处,止不住泪眼婆娑。一个月后,王安石就病逝了,死因中不一定没有心死的成分。

大臣范纯仁同样认为该法已经赢得拥护,只不过少数权势人家不便,万不可废。连保守派人士、右司谏苏辙,都上书劝阻司马光不要“一刀切”,最好先选一个州做试点。

翰林学士苏轼也再三力争,和司马光吵了起来,他说:“停止募役而恢复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没有好处啊。”并因此骂顽固的司马光是“司马牛”。不过,因为这一骂,苏轼被外放为杭州知州,去西湖修那道至今犹在的“苏堤”。

就这样,一个被宫墙圈禁了半个世纪的老妇人和被成见左右了20年的老绅士,同心合力,挥着政治的锄头,很快就把宋神宗和王安石辛辛苦苦培育的变法之田,根除殆尽,使得嘉祐传统成为遥远的绝响。[2]

司马光做的第二件事,就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罢免了变法派干将,换上一批保守派人士,连那些负责州学的人,也仅仅是因为高级官员的荐举而得到任命。他甚至坦言:“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3]

其实,司马光还有一件事如鲠在喉,那就是关于阿云案的争论。于是,在废除新法之前,他就急匆匆地组织大臣再议阿云案,并以宋哲宗的名义颁布了一份新诏敕:

强盗案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这应该是关于阿云案的第五道诏敕,此时距离第一道诏敕,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这就意味着,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三日的诏敕“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将不再适用于强盗伤人案。

于是,如今许多人据此推测出一个令人目瞪口呆的结局:

1085年,司马光一拜相,就重新审理阿云案,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并斩首示众。

然而,我在《宋史》和古代司法史料里,从未查到“阿云被司马光处死”的记录。

我分析,这一结果很不靠谱,原因有四:

第一,宋哲宗的这条诏敕,不是对熙宁元年癸酉诏敕的颠覆,而是补充。它只是从“强盗”问题日渐突出的现实出发,为了用重典惩治强盗,规定了强盗不适用这条法律所规定的自首情节,却没有推翻阿云案的情形。

第二,当年阿云已被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权赦免了死罪,并允许她以铜赎罪。无论法律如何修订,都不能重新审理和改判阿云,因为皇帝的敕裁谁也无权推翻。

第三,从汉代法律开始,就确立了“法不诉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旧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认为犯罪,也不应按照新法论处。”宋代法律也规定:“久来条制,凡用旧条已判过,不得引新条追改。”[4]显然,宋哲宗诏敕的效力,不能追溯到前朝的阿云案。只有一种情况,才可以追溯过往,那就是新的诏敕和法律生效时,罪犯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暴露,或者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暴露,但司法机关尚未判决。遇到这种情形,司法机关才可以援引新法条进行裁决,但也必须遵循“从轻”原则:“各种犯罪未发生及其已经发生尚未裁决,这时法律做了修改,假如新法判决比之前的重,就按之前的法条判;假如新法判决比之前轻,就按新法从轻判决。”[5]

第四,司马光从未有过处死阿云的想法。早在“两制”辩论时他就说过:“阿云获准以铜买死罪,已是皇帝宽恩。许遵为此案上诉,想天下都以此案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6]他所担心的,并不是阿云个人的结局,而是今后阿云案成为同类案件所援引的“断例”,让更多的凶恶之徒逃脱法网。因为在宋朝法律体系中,“例”也是重要的立法活动。“例”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皇帝和朝廷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又称“指挥”;一种是朝廷司法机构或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又称“断例”。宋神宗时期编有《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宋哲宗时期编有《元符刑名断例》。按照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意思是在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引用例来判案。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断例灵活具体,针对性强,法官渐渐把这种一案一例的临时性援引,发展成了最为通行和常见的司法活动。[7]

如此看来,这个结论之荒谬根本不值一驳。

如果依照如今的司法观念来审视这一案件,王安石和许遵的见解显然更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司马光的见解反而显得有些刻板。(https://www.daowen.com)

不过,我们很难简单地判断谁对谁错,当法条的内涵与适用存在争议时,不同的人基于对法律、法理的不同理解,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像大宋这样,因为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伤人案,为着“不同罪名中的已伤是否适用自首”这样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开展了一年多的辩论,辩论几乎涉及这一法律问题的各个层面:先王立法的本意,法条体现的法理,具体法条的解读,律与敕的优先适用性,敕的出台程序,律的价值,司法的效应。而且,从阿云案案发到最后判决,用了一次两府议,两次两制议,三次重审重判,四级司法部门全部参与,出动了五位两制大员,几十位官员,由宋神宗先后发布了四道诏敕。十七年后,又由宋哲宗发布了一条补充诏敕,最终形成了新的司法解释,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极其罕见的。

在长达20年时间里,北宋朝廷仅仅收获了一条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法,以及一条强盗不适用此法的补充解释,值得吗?

对于人命来说,尽管经过两年的司法流程和立法论战,才完成了对一个普通女子的判决,行政和司法效率似乎很低,但却因此挽救了阿云和今后同类案件中许多人的生命,这是值得的。时间不重要,成本也不重要,大辩论背后的价值观和信仰才重要。

对于文明来说,这五条诏敕足以规定宋代多少人的生活,并因此发扬光大了慎刑的理念,也是值得的。其实,早在远古时期,夏后氏就制定了“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8]的刑罚适用制度,意思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宁可从宽不依法规,也不错杀无辜。可以说,慎刑是华夏文明的一大传统。

阿云做梦也想不到,自己挥刀砍下去,居然砍出了一道光,一道法治之光,一道文明之光。

有人说,“法治”是西方的传统特产,中国的治理传统是“人治”,但当读完阿云案,就不会以偏概全了。宋人一直自称“尚法令”。南宋思想家陈亮总结说:“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9]“一听于法”翻译成现代术语,就是“依法治国”。围绕阿云案发生的一切,不正是“一听于法”吗?我甚至认为,阿云案,在古代高不可攀,在现代也叹为观止,堪称中国司法文明史上一个辉煌的章节。

或许有人反驳我,说阿云案之所以拖了又拖,是因为牵涉到了新党和旧党的“党争”,这是一场政治之争,并不是法律之争。为此,我必须申明,阿云案发生时,王安石变法还在酝酿过程中,士大夫们尚未分裂为新党和旧党两大阵营。恰恰相反,后来被划入旧党的吕公著、韩维、钱公辅,在第二次大辩论中都认同王安石的法律解释。后来被划入新党的吕公弼,还是王安石的老朋友,但他在二府议法时,却没有支持王安石的观点。由此可见,关于阿云案的争论,是大家对法律的不同理解造成的,与政治立场无关,也与关系远近无关,不存在站队的嫌疑。而且在激辩之时,基本上都把自己的意见限定在阐释法律的范围之内,很少使用具有政治色彩的措辞。

退一步说,即便是变法开始后,新党和旧党形成了对立,士大夫们对待私情和公事依旧泾渭分明。王安石与吴充是姻亲,但吴充并不支持新法。文彦博与蔡确也是亲家,文彦博反对新法,蔡确则是变法的中坚。蔡确与冯京也是姻亲,冯京却一直对变法不认同。韩维和韩绛是兄弟,前者反对变法,后者拥护变法。曾巩和曾布也是兄弟,前者对变法有异议,后者是变法的急先锋。吕公弼、吕公著兄弟都不满新法,他们的侄子吕嘉问却是王安石的追随者。赵抃与范镇有私怨,但却是抵制变法的同盟。就连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国,也反对哥哥主持变法,理由是哥哥“聚敛太急,用人不明”。私归私,公归公;私人情谊是私人情谊,政治立场是政治立场,与门生、故交、血缘、亲戚没有必然关系;入朝是对手,回家是朋友,这就是大宋官员的人格魅力,这就是令人仰慕的名士之风。

可惜的是,这种具有高度民主意味和现代意识的开明文官制,在宋朝灭亡后就结束了。许多学者把宋的灭亡,极其遗憾地称作“文明的中断”和“历史的倒退”。至于为什么倒退,那就需要再写一本书了。

当你按照《二十四史》的顺序,继续读“同罪异罚”的元,“重典治国”的明,“重刑高压”的清,一定会留恋与回顾大宋那晚霞般绚丽的司法景观和群星般闪烁的士大夫群体,一定不再为它促狭的疆域而纠结。英国人塞缪尔·斯迈尔斯告诉人们:“一个国家的伟大并不取决于疆域的大小,而取决于他的人民的品格。”我也斗胆认为 ,一个国家是否文明,不在于它的地理,而在于它的历史,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它是否具有对全人类有影响的文化。国家地盘大与不大,与文明没有必然关联。

到这里,这场一波三折的法律剧该闭幕了。

但是,有一个皇帝不同意。


[1] 见〔南宋〕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6,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

[2] 见张荫麟《两宋史纲》,北京出版社2016年版。

[3] 见〔南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130,中华书局1986年版。

[4] 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5] 见〔南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73“检断”,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

[6] 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统考》中司马光的辩词。

[7] 见马志冰《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见〔春秋〕左丘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

[9] 见〔南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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