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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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重刑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立法背景】
本条明确了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辩护律师。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有的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本条规定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指定辩护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死刑复核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如果交由相关业务经验不足的律师,难以保障重大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因此,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提升指定辩护的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是指从事三年以上刑事辩护业务,对于不仅从事刑事辩护,还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应当以刑事辩护业务为主。对于曾经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后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从本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此类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连续两年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不宜作为此类案件的指定辩护人。
(吴伦基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