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保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立法背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为了协调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委托辩护的权利,本法最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刑事指定辩护是国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刑事指定辩护对于委托辩护而言,处于补充性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要依法充分保障委托辩护权利的完整性,任何时期的指定辩护均不得限制、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得因指定辩护,而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不得以已经指定辩护为由,限制、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于指定辩护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指定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后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吴伦基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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