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诉人及原告人等法律援助申请】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除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主要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上三类群体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本条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法第二次审议时,上海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建议在之后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终审议通过了此规定,本条规定的三类主体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其中,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人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还是处于主流地位,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其人权保障在制度上仍有所缺失,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犯罪行为大部分都是存在被害人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对被害人的保护实际也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因此,被害人在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在准确惩罚犯罪的同时,给予被害人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对于从个案中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有重要的意义。同样,对于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更是诉讼参与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理应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因此本法吸收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明确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通常都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会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此,这个主体范围其实和前一个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相同,但是前一个主体范围没有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情况,而且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地位并不同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并不一样,因此本法采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此类主体单独列出,强调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
本条中的近亲属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条中的法定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本条中的经济困难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规定,通常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2倍作为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在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规定。即刑事公诉案件中,权利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自诉案件中,权利人有权随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谢逍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