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值班律师制度是在近年的试点中逐步推广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属于“舶来品”,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之前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法参照《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值班律师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规定,明确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的法律帮助类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律援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6月发布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从宏观政策上指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17年8月两高、公安部等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已失效),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的定位、职责、法援机构建立等予以规定。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值班律师制度被正式纳入。2019年7月发布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2019年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要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2019年以来,司法部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其中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可见,本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基本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谢逍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