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管辖】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管辖的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尤其是完善法律援助申请、管辖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进步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
我国人口众多,法律服务需求多样,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1]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到:“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我国目前法律服务资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不同的矛盾纠纷,应提供合适的法律服务方式。为此,本条在规定上将法律援助管辖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事项。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简化管辖的规定,更便于人民群众针对具体事项及时方便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需要与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法律援助的管辖,对申请人而言是要解决向何处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问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其范围相对广泛,本法在第三章概括了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的法律援助,也包括法律咨询、调解、代拟法律文书等非诉讼事项。本法第2条也指出,法律援助是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援助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和司法人权保障属性,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制度。
在《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15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中都规定了具体法律援助事项的管辖规定。之前的立法多采取列举具体法律援助事项,对应不同的管辖方式,本条规定与之前不同,采取诉讼事项和非诉讼事项分类的概括性管辖方式,在最终立法上选择了办案机关所在地、争议机关所在地、事由发生地三个连接点。以办案机关或者争议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一方面有利于法律援助申请人清晰明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各机关之间沟通,申请人就地提出申请,就近解决问题,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具体适用时,针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所在地申请;对于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文书、调解等,申请人应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申请。在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管辖机构。
1.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应当由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本条所称的诉讼事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等。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在不同的诉讼法中规定了具体的地域管辖方式。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章有关管辖的规定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不同的案件办理阶段,涉及的办案机关也有所不同,申请人应当向具体的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的司法行政机构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指定管辖等管辖权改变的情况,申请人如果在上一阶段未申请法律援助,在下一阶段依然可以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民事、行政诉讼事项,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法院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如果民事诉讼案件尚未立案,申请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有关管辖的内容,确定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案件未立案的,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办理机关,向办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事项的范围,本法并未明确规定,仅在第22条列举了部分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其中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劳动争议调解等。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案件,也可能包括部分非诉讼事项。例如申请刑事、行政案件的国家赔偿,协助劳动争议、民事纠纷的调解等。立法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应当扩大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不限于诉讼代理的范畴。本法第22条第7项也规定了兜底条款,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实践中,非诉讼事项相对广泛,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本法并未对其范围作出明确限定。目前在各个地方性立法中,也可以根据各地方条件的不同,结合地方实际提供多样化的非诉讼类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多方面法律服务需求。也正是考虑到非诉讼事项的多样性,本条规定除了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方便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就地提出申请。
另外,相关管辖冲突的问题,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应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当申请人就同一个事项同时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的规定,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吴晓蓉、赵铖柯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