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2019年5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3]新时代的司法人权保障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更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点内容。由于被羁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尤其应当受到重视。本条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过程中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正义并重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从源头防止冤假错案,完善司法监督。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第1款是关于办案机关、监管场所为被羁押人员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值班律师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中,仅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不涉及办案机关、值班律师的义务责任。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就有所扩大,其第11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本法吸收了之前立法的有益经验,将申请的主体范围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随着申请主体的扩大,负有及时转交义务的主体也扩大为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在及时转交的时限上也明确为24小时。同时为了较好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本条第2款新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转交程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申请的,值班律师也应当在24小时之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经审议,本法最终规定转交时限为24小时。此规定也与《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条、《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的时限保持了一致,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均应在规定的24小时内及时转交。本条在适用时应当注意转交主体,值班律师的义务职责以及时限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法律援助的申请主体与转交申请的主体。本条第1款的规定扩大了申请法律援助的被羁押人员的主体范围,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是一般性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条是被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被羁押主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特殊性规定。
羁押是一项强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被羁押人员失去人身自由时自行申请法律援助存在困难,需要办案机关、值班律师以及监管场所及时予以协助。在刑事诉讼中,办案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相应的监管场所,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应的办案机关都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法律援助的申请。服刑人员可以通过监狱等监管场所要求及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根据《禁毒法》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指的是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人员。被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羁押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24小时之内转交。
2.值班律师的转交义务。本条第2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较为方便和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规定,值班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由值班律师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且不再要求处于被羁押状态,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主体存在区别。同时,根据本法第30条的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部分,值班律师不能取代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作用。因此本条第2款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事由必须是代理、刑事辩护等,在这种情况下才要求值班律师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对于辩护、代理申请的转交,也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从提供部分性的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过渡到提供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
最后,为及时保障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本条规定转交主体应当在24小时之内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另外,结合本法第40条代理申请的规定,本条中被羁押人员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相关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值班律师也应及时转交。
(吴晓蓉、赵铖柯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