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条 【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实践中,未成年人、失能老人等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的现象时有发生。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4]为特定人群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更能体现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温度。为此,本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作出规定,扩大了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主体范围,赋予了近亲属代为申请的权利,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障人民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关键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第1款主要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该部分内容来源于《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的规定,仅在有关利益冲突、代理人范围的部分用语上发生了改变,例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与该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考虑到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为更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为“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均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本条第1款的表述修改更注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扩大了代理人的范围,赋予了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的权利。

相较于《法律援助条例》,本条第2款新增加了被羁押人员特别代理的规定,填补了之前立法上的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被羁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保护。在《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中仅规定,被羁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可以由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其性质与本条第2款规定的代为提交法律申请的性质有所不同。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请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本条第2款在吸收地方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赋予了被羁押人员要求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在具体适用时,本条应注意以下两方面内容。

1.相关主体的认定依据。首先,关于本条第1款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7条至第2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上规定,对民事、刑事等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适用。其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认定。本条第1款、第2款均赋予了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立法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应当将“法定代理人”修改为“监护人”,最终立法采用了“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认定标准,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存在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应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民事诉讼中确定法定代理人,首先应当判断监护人。监护人的判断标准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监护部分有详细规定,在适用本条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认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范围相对较大。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判断标准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关于代理人的范围,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给予了不同界定。为此,在适用本法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体现“应援尽援”的立法精神。具体来讲,法律援助类纠纷可通过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两种途径化解。对于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代理人的有关规定。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具体类型,适用相应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

实践中出现过部分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法定代理人遗弃、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定代理人索要赡养费、抚养费等。法定代理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的责任,其他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应及时承担责任,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被羁押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本条第2款作为立法新增的内容,与本法第39条的规定相对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认定,与本法第39条一致,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属于指定辩护的范围,即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主动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指定辩护的情况,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被羁押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监管场所申请法律援助。此外,被羁押人员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进一步保障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吴晓蓉、赵铖柯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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