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状况的说明、核查及配合义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一条 【经济困难状况的说明、核查及配合义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对经济困难状况的说明、核查及配合的规定。近年来,为了降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各地在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中主动减少证明事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试点。在此背景下,本条调整了《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再明确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也未保留《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中有关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相关表述,仅规定了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义务,有利于落实“减证便民”政策,打通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同时,本条赋予法律援助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核查的权力,让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并运用信息共享系统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并规定相关主体对于核查工作负有配合义务,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1.对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义务的理解。对于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本法第34条在《法律援助条例》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就申请人所述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的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当地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实际标准。关于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义务的理解问题,本条现有规定中明确了承担说明义务的主体是法律援助申请人,但并未对“如实说明”的具体形式或方式作出列举式的规定,申请人对于经济困难的状况只需要“如实说明”即可。实践操作中,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既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也有利于申请人便捷、高效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的理念。各地地方立法机关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在后续工作中,可以对本法规定的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义务予以适当细化,进一步实行简便易行的说明方式,但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细化工作中应避免不当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在各地法律援助工作过往实践中,关于“如实说明”存在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和告知承诺等多种不同方式,本法实施后,申请人可以结合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选择“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具体方式。

2.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方式。法律援助机构原则上应当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除非符合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方可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同时,本法明确赋予已经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查询机制的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查询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另外,对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而言,其本身属于一种自证方式,还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完成核查。申请人如果存在违法承诺或者不实承诺情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负有配合核查的义务。实践中,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本条规定了相关主体负有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义务。一方面,有利于缓解法律援助机构人手不足的现象,也有利于降低法律援助机构的核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往往也了解申请人所述的实际经济状况,掌握能够反映申请人实际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材料,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承担配合核查的义务,有利于提高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有利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负有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义务,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相关组织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孙笑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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