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立法背景】

本条主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程序。法律援助审查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法律援助条例》第18条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作了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如何审核、多长时间内予以审核、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存在争议,特别是群众对法律援助受理难问题反映较为强烈。本条在《法律援助条例》第18条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讨论,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期限、审查结果的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等作了调整和修改,删除了《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机构查证申请人材料的规定,目的是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的程序权利。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本次立法参考了《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受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本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以免让申请人因材料不完整而反复申请。

1.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条件的审查。申请条件的审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对申请书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上是否载明必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请求法律援助的原因、请求法律援助的内容等。其二,对申请书的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判断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和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满足形式要求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因为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一种无偿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消耗一定的公共资源,具有相应的运行成本,只能向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其他人若想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可以通过有偿购买的方式获取。本法第三章规定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是申请特定法律援助服务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同时本法第32条还针对特定情形,豁免了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理由必须符合本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才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维护申请人的程序权利。法律援助申请是启动法律援助服务的第一步,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申请人都因无法启动第一步而得不到法律援助服务。虽然法律援助设有一定的门槛,但无论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取法律援助,其相关的程序权利都应得到保护。本条从四个方面保护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其一,对于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能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久拖不决;其二,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及时性;其三,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让申请人充分了解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原因;其四,对于申请书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法律援助机关应告知当事人补正,可以现场补正的,应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方式,无法现场补正的,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交的材料,并就当事人不理解的问题进行说明,以便让申请人能在下次申请时满足法律援助申请的形式要求。

(杨晓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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