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四条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立法背景】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是一种临时措施,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规定,目的在于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因为法律援助属于国家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不能随意作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本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让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能够有法可依,这是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对实践经验积累的肯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在尚未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前,先行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行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在常规法律援助程序外的特别程序,类似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行政复议,均有相关时限规定。超过法定时限,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之时已非常接近相关时限的最后期限,或者不立即做出相关程序性行为将产生严重后果。此时如果还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将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本条规定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并从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1.先行提供法律援助限于本条列举的情形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有其重要意义,但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可能导致很多原本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利用该制度获取法律援助,占用公共资源。本条通过有限列举和概括条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本条还授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应以《立法法》规定为准,其中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除法律、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2.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有决定权。依本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法律援助机构也不必然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因为,即使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亦要考虑个案之间的具体适用差异。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意味着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先行投入,这种公共资源的投入并非在每个案件中都是必需的。因为此时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尚未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自行评估是否需要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在这个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法律援助的成本、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紧迫性、法律援助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收益、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受援人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不豁免受援人提供手续材料等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一方面受援人应当依据本法第47条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另一方面受援人也应按照本法第43条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手续材料。如果法律援助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手续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有本法第4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有关法律援助,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受援人可依据本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

(杨晓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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