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时给予特别服务的规定。除了第1款列举的老年人、残疾人,第2款规定的特定群体还应包括未成年人、妇女等。考虑到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与常人相比,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其心理、身体机能均需要特别保护,加之自身法律知识有限,不知如何向社会求助,故应当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服务。本条规定旨在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因此,不仅考虑到在法律援助的场所和设备上应贴心设置无障碍设施,而且考虑到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有单行法,其中已经有很多关于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因此在适用本法时应考虑与其他单行法的衔接。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服务
本条第1款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即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可及的无障碍服务。(https://www.daowen.com)
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的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提供政务服务的公共机构,考虑到负责接收法律援助申请的各个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可能会有残疾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人来寻求法律援助,要符合国家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的建设标准,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门、柜台应当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其轮椅通行和使用,专门设置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导办台或服务窗口,设置醒目指示引导牌、语音引导装置或盲文指示标识等。同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并利用法律援助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网站及其移动终端等,均应当符合或逐步达到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等。
二、法律法规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有不少单行法和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均有特别规定,特别是面向特殊群体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中均有条文对向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出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亦应依照执行。
2.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3年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作了专门规定,本法生效后,《法律援助条例》中与本法相一致的规定,继续有效,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其他行政法规中也有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也应依照执行。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法律援助。《居住证暂行条例》也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3.地方性法规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条例,本法授权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如《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就规定,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的志愿者或死亡的志愿者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何斐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