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义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的是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义务。法律援助人员的首要义务是为受援人的利益服务,在接受指派后,应当勤勉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受指派权限内,通过咨询、代书法律文书、申请赔偿、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如果无故终止法律援助或违背受援人的意愿,既影响受援人维护合法权益,也不能实现本法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与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是前后呼应、一体承继的关系。本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尽的义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规定未尽义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条文应当配套理解与适用。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https://www.daowen.com)

1.关于“正当理由”。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不能随意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基于正当理由才能拒绝、延迟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正当理由”,本法第48条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看,下列情形通常被认定具备“正当理由”:(1)受援人不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2)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受援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4)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5)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6)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7)受援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8)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9)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10)受援人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11)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2)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13)获得先予援助的受援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补交材料;(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辩护通知;(15)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16)法律援助人员因为疾病等原因无法提供法律援助;(17)法律援助人员已在同一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代理或者辩护;(18)法律援助人员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经验和专业知识;(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无故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依照本法第60条、第62条的规定,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予以处罚和惩戒。

2.关于应当向受援人通报的办理情况范围。本条第2款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的进展,其知情范围包括:案件基本法律事实、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诉讼或仲裁的程序、是否同意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和解协议的内容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应当收集整理的证据范围、起诉或答辩的内容、是否可享有司法救助、基本量刑规范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通报办理进展,并从专业角度向受援人提供法律知识,提出法律建议,以便受援人作出下一步的选择。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在未经受援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作出代为放弃权利、代为和解、代为认可或否认基本事实等行为,同时应当保护受援人隐私,防止秘密泄露。法律援助人应当积极履行通报义务,受援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援助工作,两者之间应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状态,有利于推动法律援助事项获得高效满意的办理。

3.关于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援助要争取的首要目标。实践中,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1)了解服务进展的权利。(2)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3)投诉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如果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4)申请复查、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申请缓收、减免相关费用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享有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机关申请缓收、减免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勘验费、评估费、审计费等的权利。(6)申请减免公证费的权利。根据《公证法》第34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7)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受援人享有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对受援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的权利。(8)免交法律服务费用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为受援人利益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任何利益。

(何斐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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