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知情权、投诉权及请求更换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知情权、投诉权及请求更换权】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立法背景】

受援人的知情权、投诉权等权利是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受援人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为保障自身权益,依法应当享有知情权、投诉权和对不履职法律援助人员的更换权。明确受援人的三大权利,确立受援人投诉救济机制,堪称本法的一大亮点。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规定了受援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投诉权、请求变更权。(https://www.daowen.com)

1.知情权。本法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赋予受援人知情权是落实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本条规定的投诉权和请求更换权的基础,在过去的实践中,多个地方性法规较早明确了受援人的知情权。如江苏、浙江的法律援助条例均规定,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活动(案件)的进展情况。本法吸纳了地方立法经验,作出了统一规定,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当然,如果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了解情况。相应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则负有告知义务,报告事项进展状况,需要处理的问题等。本法第46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则是进一步强化了本条规定。

2.投诉权。本条赋予受援人投诉权,针对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行使投诉权。本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46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受援人有权向司法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请求变更权。在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本条赋予受援人投诉权的同时,进一步赋予其救济权,即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本条对受援人申请更换后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曹霞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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