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六条 【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投诉查处制度的规定。建立投诉查处制度,进一步畅通投诉查处渠道,规范投诉查处程序,既是保障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提供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调查、监督、处理职责的必然要求。

2013年司法部出台《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在全国正式建立了投诉查处制度,对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事项以及投诉受理机构、调查处理、回复程序等均作了规定。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条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司法行政部门负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的职责

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1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因此,司法行政部门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的责任部门。(https://www.daowen.com)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的范围

1.投诉人的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投诉人包括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践中,受援人受制于被羁押或者年龄、智力等客观原因,往往不能亲自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将投诉人的范围扩大至法律援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投诉查处制度的作用,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被投诉人的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投诉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同时,本法第六章也规定了上述主体的法律责任。

3.投诉事项。是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本法第61条列明了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等七类违法违规行为;第62条列明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社会组织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如果存在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在投诉范围内;第63条列明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五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存在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在投诉范围内。

三、投诉查处及告知程序

1.审核、受理。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投诉人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同时,《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了投诉受理的条件:(1)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4)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5)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2.调查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包括: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查证属实的,视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按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及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不予处理。

3.及时告知。为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投诉处理答复书。

(占书鑫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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